[1] | 虽然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出现了监狱民营化现象,但毕竟还是少数,且并不是监禁机构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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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近年来国家司法机关(含司法行政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这些由国家专业反犯罪力量开展的针对特定犯罪行为的专门治理一度收到了较为立竿见影的功效。如根据官方权威媒体于1990年代末发布的《我国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八年成效显著》的报道,“一九九一年八月,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部署了为期三年的‘反盗窃’专项斗争。仅此后半年时间,全国就破获盗窃案件六十五万余起,查获犯罪团伙四点三万余个,缴获赃款总值二十多亿元。一九九三年,中央部署了同歼‘车匪路霸’的斗争,使猖狂一时的抢劫旅客列车犯罪案什明显减少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五年,中央综治委针对一些农村地区治安混乱的状况,部署了集中整治农村治安的斗争。由于措施得力,使农村中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打击,一批横行乡里、群众深恶痛绝的流氓恶势力被铲除,农村基层党组织得到加强。”最近几年来,针对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新形式下出现的新类型犯罪,又采取了如“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专项斗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专项治理”、“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打击赌博犯罪专项斗争”等国家统一司法活动。这些都充分表明,国家主导下的打击犯罪具有其他任何主体所不可比拟和不可替代的全局性、专业性、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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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西语中,“民间社会”与“市民社会”都译作civil society,且都是指称与同家相对应而存存的社会系统,故在台湾地区的用法中,二者完全可以替换。但事实上,由于文化观念、历史传统、发展道路的迥异,在中国始终未出现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相反,自古以来至今倒存在着与官方(国家)形成合作关系的民间社会(如在历史上,作为民间社会主要组成元素的家族和宗族,作为社会的基层组织单位,与国家保持着一种有机的协调,参见范愉:“试论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统一适用”,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页83),因此,本文中以民间社会一词来指称与国家相对应的主体。至于民间社会与市民社会的联系与区别,限于本文篇幅,无法详尽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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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页32,转引自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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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三联书店1997年版,页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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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宋浩波主编:《城市犯罪治理与稳定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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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群众”一词在中国有着比较丰富的内涵:既可以作为“人民”的同义词(如见于许多媒体的“心中装着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等语句,这里的“群众”显然就是“人民”的代名词;同时,“群众”又可理解为一种政治身份(如在填写有关履历时,“群众”是与“中共党员”相对应的一种“政治面貌”),还可以指称一种非官方的主体(如在“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中,群众显然就是指与国家专职执法机关相对应的非官方力量)。在本文论述中,群众是作第三种理解,即作为与国家反犯罪专职机构相对应的非官方力量,实际上也就是民间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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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页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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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6卷),同上注,页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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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应该说,民间社会力量直接介入并决定刑事司法裁决,用我们当今的视角观察,是极不正常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由于作为刑事基本法律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本身尚阙如,加之,当时的最高领导人对待法律存在“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认识评价,(参见郭道晖:“毛泽东邓小平治国方略与法治思想比较研究”,《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因此,这种司法群众化的场景本身又确实是民间社会参与到刑事政策体系之中这一客观事实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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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陈善平:“枫桥经验价值浅论”,《公安研究》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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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杨张乔、王□:“枫桥经验:中国乡镇犯罪预防与矫治的社区模式”,《社会科学》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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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同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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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陈善平,见前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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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康树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犯罪变化及其理性思考”,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页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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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毛泽东选集》(第3卷)见前注[8],页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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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毛泽东选集》(第5卷)见前注[8],页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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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从有关反映建国之初犯罪形势的资料中可以看出,在当时,“旧有的政治势力不甘心失败,进行各种破坏”(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11),政治性犯罪大量存在,抗制此类犯罪的形势相当严峻,“当时国民党留在大陆的武装土匪有200万,各种特务分子60万”(见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175);“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西南地区就有政治土匪百万,特务八万,还有一批坚持反动立场的反动党团青年、恶霸分子以及反动会道门头子”(见陈兴良主编:《中国刑事政策检讨——以“严打”刑事政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页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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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官方(国家)的组织机制具有较丰富的动员技术,这可以从建国初期农村的土地改革运动中窥见一斑:在这一时期里,“开会、培养积极分子、做思想政治工作等动员技术正是在这个时期发展起来的。此后,树典型、模范带头、生产竞赛、参军竞赛、宣传运动、召开各种会议(大会、讨论会、批斗会)等等,成为群众动员的常用手段。”(参见郭于华:“民间社会与仪式国家:一种权力实践的解释——陕北骥村的仪式与社会变迁研究”,郭于华主编:《仪式与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转引白杨敏:“公民参与、群众参与与社区参与”,《社会》2005年第5期)正是动员技术上的丰富性和仪式性,使得官方(国家)的组织机制有着较高的动员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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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当时,单位内部职工参与防范犯罪进程之中,通常是通过加入单位的护厂队、护校队等组织进行的。同时,这样的组织还可以根据需要,配合专门执法机关的犯罪打击活动,如联合巡逻等。在当时,由于有着单位的组织空间和因在单位供给的住房条件下形成的较为密切的单位成员联系纽带,单位内部的家属院可以由单位离退休人员在单位名义下组织起家属护卫队,承担起保障单位家属区安全的责任。如果没有单位的外部空间和长期以来在单位环境中形成的集体意识,仅仅是普通居民住宅,是不容易形成这种“自助性”治安防范机制的(在当下住宅日益商品化的条件下,要形成像在过去单位制条件下那样的群众自发治安防范是需要一个较长过程的),这也反映出当时的单位这种组织形式为民间社会力量自发参与防范犯罪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和动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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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如果严格遵循历史发展进程的话,“文革”十年显然也应该是一个较完整的时间区间,但由于在这一阶段,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制都处于非正常的状况,或者说,并非常态化,使得这一历史时期很难成为本文分析的“检材”,所以,在本文选取的三个阶段中都是没有将“文革”十年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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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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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页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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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考察”,载许传玺主编:《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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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周路主编:《犯罪调查十年——统计与分析》,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页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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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同上注,页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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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周路主编,见前注[26],页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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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刘学刚:“‘严打’留下的遗憾”,《瞭望》2004年第8期,转引自严励:“‘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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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页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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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邓小平文选》(第2卷),见前注[24]页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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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不可否认,在这一时期里,民间社会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位置仍然存在,高层对民间社会在犯罪抗制中的作用也仍然持明确肯定的态度,如邓小平指出:“我们不叫搞运动,是不搞整人的运动,但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还必须发动群众。”(刘复之:“‘严打’就是专政——记小平同志对‘严打’的战略决策”,《人民公安报》1992年1月14日,转引自严励:“‘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上海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但与前一阶段相较,此时的国家高层显然更注重强调打击犯罪的专门力量化和精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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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中共中央办公厅:《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工作手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转引白严励:“‘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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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陈兴良:“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刑事政策”,陈兴良主编:《中国刑事政策检讨——以‘严打’刑事政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页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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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参见“十余省市计划装备警用直升机,成立了警务飞行大队”,《华夏时报》20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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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这一时期中反映公安队伍建设的报道也客观上强化了社会公众的这一认识。如在1988年5月7日《法制日报》的一篇报道里,提到了某地公安机关力求做到“哪里发案,警察就出现在哪里”,“只要拨通‘110’,公安干警就会很快出现在你的面前”,报道虽旨在宣扬公安机关努力提高抗制犯罪能力的初衷,但这样的报道文字都很容易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全能化甚至神化,而民众对打击犯罪专业力量的依赖性也自然会不断增强,而自身参与到打击犯罪之中的自觉意识又会不断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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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江泽民:“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社20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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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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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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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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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杨张乔、王羽中,见前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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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李健和:“关于社区警务几个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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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汝信、陆学艺、李培林等主编:《200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页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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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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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平安,率先发展的竞争优势——无锡市开展‘建设平安无锡’工作纪实”http://zfw.jconline.cn/zongzhiyd/tashanshi/2004112416404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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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织就治安防护网”,www.yninfi.com 200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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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武汉首支反扒志愿者队伍亮相民间反扒能走多远”,《北京青年报》20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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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南京警务改革:从做强派出所开始”,《东方卫报》20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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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充满活力的警务改革——关于江苏省实施社区警务战略的调查”,《法制日报》20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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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刑侦改革焕发生机——访公安部刑事侦察局局长张新枫”,《法制日报》200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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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警方媒体市民联手共同构建平安浙江,转塘碎尸案成功侦破”,《都市快报》20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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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译序”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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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潘小娟:《中国基层社会重构——社区治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页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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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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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在2005年1月“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国家领导人指出:“要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动员起来,把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整合起来.使它们充分发挥作用、密切配合,积极营造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见“胡锦涛在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社2005年1月11日电。);在2005年5月召开的“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国家高层领导再次重申“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扶贫开发是消除贫困的一条重要途径”(见“胡锦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快扶贫开发的进程”,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从国家领导人在有关国家、社会发展的若干重大事项上提出对“社会力量”、“社会资源”(即民间社会及其资源)的利用可以看出,当今国家高层已充分认识到了民间社会的民智、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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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黄仁宇,见前注[5],页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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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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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当然,在建国之后近二十年中,犯罪率总体较低,社会治安总体较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高度统一、集中的计划经济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员收入的平均化使得产生犯罪(尤其是经济性犯罪)的条件和刺激犯罪的诱因相对较少;由于农村人民公社制、城市单位制、户籍制等刚性制度存在,使得国家对个人的控制相当严密;相对较为单一的社会价值观,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等等也是导致当时犯罪率较低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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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虽然1983年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第一次“严打”,但在此后的1985年至1987年,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的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立案率仍在上升,而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则持续上升;从1988年起,刑事立案率持续大幅度上升,到1991年达到最高值;虽然在1996年开展了第二次“严打”,但自1988年至1998年间,犯罪率都在大幅度增长,并保持持续上升的势头,这还不包括大量的犯罪黑数.见前注[56],页21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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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在这一时期里一篇题为“四川省市地州公安局长们呼吁:各界部来关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报道颇能反映当时的情况。这篇报道称:“参加这次治安工作会议的公安局长们认为:对当前出现的这种犯罪增多、案件上升的情况,除去公安机关要责无旁贷地继续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外,全社会都应引起高度重视,真正树立起‘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观念,把综合治理措施落到实处。”(《法制日报》1988年5月21日,第1版)由这篇报道可见,在当时,就连打击犯罪的专业力量都发出了希望“各界都来关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呼吁”(通常,这种“吁请关心”式的表达措辞都是与对残疾人、失学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帮助联系在一起的,但很难想象出公安机关也会发出这样的呼吁),这无疑反映出这一时期里治理犯罪的专业力量在孤军奋战时的苦衷与窘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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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新华社2001年3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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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参见新华社2004年3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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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参见央视周际网站“纪事”栏目:“八年追捕大毒枭刘招华”,http://www.cctv.com/Flews/society/20050626/100001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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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张静:“旧传统与新取向”,刘军宁等主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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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不可否认,从长远观之,民间社会也应有自己的发展个性与成长品格;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至少在目前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民间社会还是会很大程度依赖于官方(国家)的,因此,我们必须加以面对,尤其是当官方(国家)的推动还具有不可替代的正面效能时,我们更应该持积极态度。因为我们必须承认,“政府的主导与推动乃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深厚动力。”参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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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郭建安:“‘枫桥经验’代表着国际社会预防犯罪的一个方向”,周长康、金伯中主编《走向21世纪的枫桥经验——一预防犯罪实证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页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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