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游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之透析》,http://www.szsh.corn/news/view.asp?id=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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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用海:《应对新贸易壁垒》,http://jtc.21dnn.con//104/2002—12—26/12@976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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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竞,见前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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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竞,见前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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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田新元:“社会责任——企业与社会共同发展的基础”,《中国改革报》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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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天乐:《民营企业应当自觉担负必要的社会责任》,http://www.acfic.org.cn/acfic/12_xw/3—03/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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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http://www.cec-ceda.org.cn/channel/qyshzr/contents/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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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王春和、郭笑欣:“企业的双重社会责任”,《光明日报》2005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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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http://www.cec-ceda.org.cn/channel/qyshzr/contents/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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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春和、郭笑欣,见前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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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赵琼:“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话”,《经济日报》200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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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转引自朱蕴慈:“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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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魏杰:“企业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不应混同——关于企业责任问题的思考”,《光明日报》200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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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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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林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契约理论解析”,《岭南学刊》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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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崔征:“企业社会责任:唱响同一首歌”,《WTO经济导刊》20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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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陈弈齐:“国际劳工标准的另一种形式:社会责任8000”,《亚洲劳动快讯》,Issue No.4,199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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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王春和、郭笑欣,见前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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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高天乐.见前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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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王竞,见前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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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陈先红:《试论品牌传播的消费者导向原则》,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xsqk_view.jsp?id: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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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何光锐:“企业的社会责任”,《福建日报》200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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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鉴于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两种用法,考虑到引用方便,本文把公司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同一概念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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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青安:“企业社会责任不能无限放大”,《厂长经理日报》,2005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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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页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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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同上注,页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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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页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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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王竞:“企业成长的必要储备”,《证券日报》,200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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