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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6 

犯罪控制视野下的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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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经验表明,不同的情感反应会导致形成不同的态度。喜爱、同情等具有“联接性的情感”能产生一种“联接性的态度”,而与此相反,厌恶、愤怒、恐惧等“分离性情感”则是“一种反对的方式”和“对抗的开始”。参见阿尔弗雷德·阿德勒:《理解人性》,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0年版,页217、页209、页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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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耦合”本是物理学上的一个术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室编:《现代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页863。
[31]  曾康,见前注[52],页350—353。
[32]  刘立宪、谢鹏程主编:《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页126。
[33]  施奈德,见前注[48],页527。
[34]  曾康,见前注[52],页348—350。
[35]  马向真、韩启放,见前注[60],页186。
[36]  施奈德,见前注[48],页528。
[37]  刘立宪、谢鹏程主编,见前注[66],页123—124。
[38]  根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这些特征有:和平性和非自助性,启动方面的被动性和应答性,审判的多方参与性,法院审判的集中性,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最终性和权威性,法官制作裁判的非合意性。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8—16。
[39]  同上注,页11。
[40]  Jeffrey J.Miller,“Plea Bargaining and Its Analogues under the New Italian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and in the United States”,22N.Y.J.Int’L L.& Pol.215(1990).陈瑞华,见前注[1],页300。
[41]  赫尔曼:“中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模式”,1994年北京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转引自陈瑞华.见前注[1],页316。
[42]  裁判中心主义是大陆法系各国采纳的刑事诉讼原则。其含义是,刑事诉讼活动应把达到公正的裁判结果作为中心目标,判断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价值标准在于它是否具有产生公正裁判结果的能力。为实施这一原则,法官和陪审官应积极主动地搜集证据,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不受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范围的限制,必要时可以在法庭之外实施调查;同时,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应将侦查卷宗及其所掌握的证据一并移送法院,使法院有机会在开庭前进行充分的准备活动。——笔者注。
[43]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页175。
[44]  陈瑞华,见前注[1],页320。
[45]  赫尔曼,见前注[4]。转引自陈瑞华,见前注[1],页320—321。
[46]  平均安治:《修订刑事诉讼法讲义》第1卷,有斐阁1954年版,页6。
[47]  《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页270。
[48]  Jenny Mcewan,Evidence and the Adversarial Process,Blackwell Publishers,1992,P.4.转引自陈瑞华,见前注[1],页305。
[49]  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7。
[50]  陈瑞华,见前注[1],页313。
[51]  哈罗德.伯尔曼:《美国法律讲话》中译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8年版,页24—34。
[52]  Jenny Mcewan,supra note[8].pp.6—7。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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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杰斯特,见前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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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左卫民、周长军,见前注[26],页77—78。
[66]  谷国文,见前注[25]。
[67]  陈光中主编:《中国法律教程》,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页31。
[68]  国际公约中关于公平审判的最低标准主要有:《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参见陈瑞华,见前注[1],页411—415。
[69]  参见《自然辩证法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页249。
[70]  有关诉讼功能问题的论述,可以参见汪建成:“诉讼功能论”,《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王新清、赵旭光:“略论刑事诉讼的功能——从刑事程序法的视角”,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张爱球:“诉讼功能论”,《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
[71]  王新清、赵旭光,同上注。
[72]  曾康,见前注[52],页350。
[73]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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