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版,1995年第5次印刷,页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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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1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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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518;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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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鲍尔等,见前注[3],页516;林来梵:“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法学》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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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页574—575;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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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茨威格特等,同上注,页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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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木雅夫,见前注[5],页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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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马英娟:“论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5期。赵世义:“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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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赵世义,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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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林来梵,见前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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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页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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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但这种区分在私法层面并非没有意义,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实质上构成对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公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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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物权法草案》第48条明文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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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赵世义,见前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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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鲍尔等,见前注[3],页515;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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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赵世义,见前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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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沃尔夫,见前注[15],页24—25;陈新民,见前注[3],页40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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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平特纳,见前注[32],页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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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王名扬,见前注[31],页318以下;平特纳,见前注[32],页169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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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宪法2004年修正案已将宪法原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其用意显然在于以“私有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财产所有权”,使宪法保障的权利范围扩展到一切财产性权利,从而区别于民法上的所有权。而《物权法草案》仍沿袭宪法原条文的表述,将这些权利置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一编,其立法意图颇值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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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简曼拉·阿雅尼:“比较法在新法典编纂中的角色”,禹明译,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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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相反,在不承认私人所有权为基本人权的公有制制度安排下,宪法对私人所有权不具权利保障功能。因为,在这种制度下,所有权并非权利,而是一种社会职责,即便是空间极小的私人所有权,也要服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此中隐含着一种公权力借国家、社会之名剥夺私人所有权的合法性,私人所有权在宪法意义上的防御权性质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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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林来梵,见前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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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林来梵,见前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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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我认为,在我国当今经济生活中,集体所有已逐渐褪去其意识形态的色彩,更多地具有私人所有权的性质。尽管此种所有权的主体仍然具有团体性,但集体组织主要承担的是经济组织、社群团体的功能,其政治功能日渐减弱。因此,宪法对私人所有权的保障,理应包括对集体所有尤其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会遭遇征收和补偿的问题。而“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模糊规定,使作为个体的农民的权利更易遭受侵害。宪法2004年修正案第20条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以解释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亦为适用(《土地管理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物权法草案》第49条的征收补偿条款则强调“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并未提及集体,此“单位”是否包括集体,颇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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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鲍尔等,见前注[3],页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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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物权法草案》其实共有5个条文(第49条、第68条、第128条、第137条和第163条)属于此种性质。关于第68条,下文将有论述。至于其他3个条文,其意义在于对第49条进行了延伸和具体化。因为,征收补偿条款乃针对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而言,而第128条、第137条和第163条所针对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属于宪法所有权的范畴。我们甚至可以说,即便这些条文不存在,宪法和《物权法草案》第49条之征收补偿条款也适用于这些列举的情形。有鉴于此,本文关于第49条的分析,同样适用于这些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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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鲍尔等,见前注[3],页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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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鲍尔等,见前注[3],页26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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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左志坚:“动迁法律困境:最高法草案在路上”,《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9月28日,引自:hap://www,nanfangdaily.com.cn/jj/20030929/jd/200309280429.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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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目前可以确知的是,该意见稿只有第2条第1款已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公布的《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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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关于征收、具有征收性质的干预和具有征收效果的干预,请参见:鲍尔等,见前注[3],页25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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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1997年第2次印刷,页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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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169;鲍尔等,见前注[3],页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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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王名扬,见前注[31],页3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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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平特纳,见前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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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崔建远:“所有权的蜕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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