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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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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6 

“宅基地使用权”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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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没有特别说明,下文就《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一律采“草案”。
[2]  有关集体土地之上是否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仅需指出,草案第157条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承认了在集体土地之上也可以存在“农村建设用地”。
[3]  1954年《宪法》第8条虽然就农民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未明确城市居民对城市住宅用地的权属。1950年11月颁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规定:“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从该条可以推导出,没有被没收和征收的土地仍然归个人私有,由此形成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并存的局面。1958年1月6日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8条规定:“征用城市市区内的房屋地基,如果房屋和地基同属一人,地基部分不分别补偿:如果分属两人,可以根据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况酌情补偿。”该规定已明确承认私人对房屋占用的城市土地归私人所有,因此可以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与城市私人房屋相联系的土地应该属于城市私人房屋主所有。但在城市土地政策上,推行土地国有,宅基等地产也收归国有。1982年的《宪法》最终确立了城市土地国有的基本土地政策。此后,198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土地开始进入市场。
[4]  “据国土资源部国土勘测规划院近年在北京郊区的调查,北京城乡结合部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宅基地都存在‘地下交易’。另据中国土地学会2001年在浙江的调查,义乌市1997年4月至2000年,全市农村宅基地转让3223宗,面积21.89万平方米。其中,受让方为本村村民的占48.15%,受让方为非本村村民的占36.24%,受让方为城镇居民的占15.61%。这些转让行为85%以上都是私下交易,未办任何手续。”参见常红晓、苏丹丹:“‘农地入市’开闸”,《财经》杂志/总141期。
[5]  赵之枫:“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初探”,《农业经济问题》2001年第1期,45。
[6]  如2005年10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村民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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