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罗素说,“达尔文之于十九世纪,犹如伽利略和牛顿之于十七世纪。”罗素:《西方哲学史》(下),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页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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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这种观念在英国被称为“维多利亚时期的乐观主义”。典型的例证可见于斯宾塞的著作:“进步不是一种偶然,而是一种必然。文明并不是人为的,而是天性的一部分;它和一个胎儿的成长或一朵鲜花的开放是完全一样的。人类曾经经历的和仍在经历的各种改变,都起源于作为整个有机的天地万物之基础的一项规律。……可以肯定地说,人类的各种机能都必然会训练成完全适合于社会性的状态;可以肯定地说,邪恶和不道德必然要消失;可以肯定地说,人必然要变得完美无缺。”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页28。但在达尔文的著作中其实找不到这样乐观的结论、推论或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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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洛克林就认为,白芝浩指出了“权威与效用、荣誉与效率、稳定的必要性与进步机制、传统与理性之间的持久紧张”,其方法“基本上可以说是对悖论的应用”。洛克林,见前注[2],页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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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白哲特:《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编者导言,页4、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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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同上注,页2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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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物理与政治》一书中,白芝浩直接引用进化论的文字并不多,但从其内容来看,进化论的痕迹却无处不在:白芝浩提出了人类社会中存在模仿和排除异己两大动力,保障了人类社会中习俗法渐变的稳定性,正好可以对应于生物进化论中的遗传原则;白芝浩提出“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那些最强大的民族都倾向于压倒其他民族”(第2篇)并生存下来,“民族之争是民族进步的首要力量”(第3篇),对应着生物界物竞天择的自然选择原则;白芝浩对个人创造性的讨论则对应着达尔文格外强调的变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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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麻烦、痛苦和死亡,是大自然加于无知及无能的惩罚——也是矫正它们的手段。部分通过淘汰那些发展水平最低的人,部分通过使余下的人受到无休止的经验的磨炼,大自然确保既懂得生存的条件、又能够按照它们行事的人种的成长。要在任何程度上经由介入无知及其后果之间来中止这一磨炼,而不在相应程度上中止进步,那是不可能的。”斯宾塞,见前注[10],页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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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齐格蒙·鲍曼:《寻找政治》,洪涛、周顺、郭台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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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鲁迅在1908年发表的《破恶声论》中指出:“盖兽性爱国之士必生于强大之邦,势力强盛,威足以凌天下,则孤尊自国,蔑视异方,执进化留良之言,攻小弱以逞欲,非混一寰宇异种悉为臣仆不慊也。”见于《鲁迅全集(集外集拾遗补编)》(8),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页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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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皮特·鲍勒:《进化思想史》,田沼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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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事实上,白芝浩怀疑这是过于复杂因而不可能有答案的问题。他说,“这种问题就好像问为什么弥尔顿(Miltont)是一位天才而培根是一位哲学家一样没有给出答案的可能。”(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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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物种起源》一书中,达尔文曾明确指出:“根据我们的理论,低级组织的持续存在,并不难于解释,因为,自然选择或适者生存的原则,并不必然包含进步的发展。它只是利用各种有利变异形式而已……假如(高级组织化对这些生物形态)并无利处,自然选择就会让这些形态无所改进或很少改进,并可能无限期地保持它们的低等状态。”Charles Darwin The origbz of Species by Means of Natural Selection London:Studio Editions,1872,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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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借用洛克林语。见前注[2],中文版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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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严复曾计划翻译此书,后未果。有关介绍可参见,王宪明:《语言、翻译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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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洛克林,见前注[2],页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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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见《天演论》之“进化”篇,载于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严复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页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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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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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页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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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A.V Dic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8th ed),London:Macmillan.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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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Walter Bagehot,The English,Contitution,London:Fontana/collins,l 963(orig.publ.,1 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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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译者导言,页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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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Martin Loughlin,Public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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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见前注[3],页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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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法律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产生联系;与气候的冷、热、温和宜人相关;还与土壤的品质、位置和面积有关;法律与诸如农夫、猎人或者牧民等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法律必须与政体所能承受的自由度相适应;还要以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以及言谈举止发生关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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