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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7 

民初私拟宪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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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拟宪草”这一术语乃民国学者所创,1933年出版的《各方私拟宪草条文分类汇纂》一书即收录了十份“五五宪草”制定时期的私拟宪草。顾名思义,私拟宪草乃非官方宪法草案,然此定义实嫌过于简单。在参阅数十份私拟宪草以及参酌制定者背景的基础上。笔者以为,不妨将“私拟宪草”定义为:凡自然人或政党不以立法者身份拟定的宪法草案.且未进入官方立法程序者,皆可视为私拟宪法草案。
[2]  康有为,见前注[32],页1496。
[3]  汤志钧,见前注[46],页617—618。
[4]  李庆芳、王登义,见前注[39]。
[5]  张知本:《宪法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页3—4。
[6]  同上注,页4。
[7]  吴贯因,见前注[7],页1507。
[8]  席聘臣:“席聘臣拟宪法草案”,《宪法新闻》1913年第6期。
[9]  梁启超,见前注[17],页1359。
[10]  姜廷荣:“姜廷荣拟宪法草案”,《宪法新闻》1913年第23期。
[11]  曾业英:《蔡松坡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页646。
[12]  王宠惠,见前注[18],页1。
[13]  《民立报》1913年3月28日,转引自张学继:“民国初年的制宪之争”,《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2期,页54。
[14]  李庆芳、王登义,见前注[39]。
[15]  李新、李宗,见前注[20],页198。
[16]  李新、李宗,见前注[20],页198。
[17]  库伦为外蒙古一重要城市,清廷于1756年在此设驻库伦办事大臣。此外,清廷在外蒙还设有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和阿尔泰办事大臣。辛亥革命后,库伦率先独立,成立所谓“蒙古国”,并影响至乌里雅苏台等地。所以民初所谓“库伦问题”,实指外蒙古独立一事。在《东方杂志》第九卷第九号“中国大事记”中刊载有库伦与西藏以“国家”名义私订的协约。
[18]  彭世躬:“彭世躬拟民国宪法草案”.《宪法新闻》1913年第21期。
[19]  李庆芳、王登义,见前注[39]。
[20]  席聘臣,见前注[54]。
[21]  梁启超,见前注[17],页1360。
[22]  梁启超,见前注[17],页1360。
[23]  何震彝,见前注[31]。
[24]  康有为,见前注[32],页1415。
[25]  钱穆:《中国史学名著》,三联书店2000年版,页11。
[26]  陈玉堂:《中国近现代人物名号大辞典》,浙江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页42—43。
[27]  佐藤三郎:《民国之精华》,北京写真通讯社编1916年版,页95。
[28]  陈玉堂,见前注[72],页402。
[29]  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37、380。
[30]  陈玉堂,见前注[72],页364。
[31]  范忠信:《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2]  陈玉堂,见前注[72],页384。
[33]  张学继:“有贺长雄、古德诺与民国初年宪政体制的演变”,《档案与史学》1997年第4期。
[34]  马良、毕葛德:“马良君与毕葛德君之宪法一夕谈”,《宪法新闻》1913年第9期。
[35]  王宠惠,见前注[18],页55—56。
[36]  王宠惠,见前注[18],页56。
[37]  杨幼炯:《中国政党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页48。
[38]  张玉法:《中国现代政治史论》,东华书局印行1988年版,页57。
[39]  张玉法,见前注[24],页173。
[40]  张玉法,见前注[24],页425。
[41]  宋教仁:“代草国民党大政见”,《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下册),翦伯赞、郑天挺编,中华书局1980年版,页346—347。
[42]  荆知仁:《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页204。
[43]  张耀曾,见前注[22],页73。
[44]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306。
[45]  康有为,见前注[32],页1490。
[46]  王登义:“王登义拟宪法草案”,《宪法新闻》1913年第10期。原文不清晰,缺二字(笔者注)。
[47]  谢振民,见前注[94],页307。
[48]  “广西亦宣言自治”,北京《顺天时报》1921年6月20日。转引胡春惠,见前注[3],页308。
[49]  胡春惠,见前注[3],第五章及第六章。
[50]  胡春惠,见前注[3],页179—180。
[51]  胡春惠,见前注[3],页248。
[52]  胡春惠,见前注[3],页173。
[53]  此十份私拟宪草的章节分别按以下体系进行排列: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此章第一节公民权义,第二节政权;第三章治权,此章第二节中央政制是按国民政府、总统、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以及监察院等机关进行划分;第四章国民生活及教育;第五章宪法之保障解释修改及其他。显然,其体例结构受到了孙中山的“权能分治”、“五权分立”宪政思想的影响。
[54]  张知本,见前注[51],页3。
[55]  唐德刚:《胡适杂忆》,华文出版社1990年版,页62。
[56]  王宠惠,见前注[18].页1。
[57]  清末的私拟宪草中,笔者已经收藏有《假定中国宪法草案》(张伯烈起草)的复印件。另据俞江所著:“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一文,我们可知在中国第一历史博物馆也保存着两份清末宪草稿本,其中一份由日本法学家北鬼三郎起草,根据本文对于私拟宪草所下定义,二者均可视为私拟宪草。
[58]  胡春惠:《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48。
[59]  各宪草文本详见夏新华、胡旭晟:《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97—442。
[60]  参见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一书中之“‘梁启超宪草’与民国初期宪政模式的选择”一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76—111。
[61]  夏新华:“近代中国宪政史料编辑的意义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6年第2期。
[62]  吴贯因:“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经世文编·法律》(二).经世文社编1914年版,页1505。
[63]  毕葛德:“毕葛德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宪法新闻》1913年第15期。
[64]  李庆芳:“宪法拟案弁言”,《宪法新闻》1913年第1期。
[65]  司马城辑:“进步党资料一束”,《近代史资料》总73号,《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页178。
[66]  张玉法:“编印《清末民初期刊汇编》序”,《清末民初期刊汇编》(14),经世书局1985年版,页1。
[67]  宪法新闻社:“本杂志扩张广告”,《宪法新闻》1913年第22期。
[68]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笔者校勘,《宪法新闻》虽然刊布的私拟宪草最全,但印刷不甚清晰,而《不忍》杂志、《民国经世文编·法律》、《法政杂志》等字迹较为清晰,故后三者版本更好。
[69]  司马城,见前注[10],页178—183。
[70]  司马城,见前注[10],页179。
[71]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页71。
[72]  梁启超:“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经世文编·法律》(一),经世文社编1914年版,页1361—1362。
[73]  王宠惠:“中华民国宪法刍议”,《王宠惠先生文集》,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1年版,页48—50。
[74]  汪荣宝:“汪荣宝拟宪法草案”,《宪法新闻》1913年第4期。
[75]  “枪毙张振武、方维之惨史”,《民立报》1912年8月21日,转引自李新、李宗:《中华民国史》第二编第一卷(上)中华书局1987年版,页118。
[76]  “张振武案之善后策——武力解决”,《民权报》1912年8月21日,同上注,页121。
[77]  张耀曾:《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76。
[78]  章士钊:“章士钊总统制内阁制之解释”,《宪法新闻》1913年第1期。
[79]  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岳麓书社2004年版,页420。
[80]  曾业英:《蔡松坡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页646—647。
[81]  梁启超,见前注[17],页1516。
[82]  吴贯因,见前注[7],页1516。
[83]  汪荣宝,见前注[19]。
[84]  “各党宪法讨论会第七次常会纪要”,《宪法新闻》1913年第5期。
[85]  春风:“王君宠惠〈宪法刍议〉批评”,《宪法新闻》1913年第14期。
[86]  何震彝:“何震彝拟宪法草案”,《宪法新闻》1913年第4期。
[87]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经世文编·法律》(一),经世文社编1914年版,页1432。
[88]  王宠惠,见前注[18],页73。
[89]  王宠惠,见前注[18],页32—37。
[90]  张玉法,见前注[24],页421。
[91]  梁启超,见前注[17],页1362。
[92]  梁启超,见前注[17],页1362。
[93]  康有为,见前注[32],页1471—1472。
[94]  李庆芳、王登义:“李庆芳宪法拟案评”,《宪法新闻》1913年第1期。
[95]  梁启超,见前注[17],页1363。
[96]  李庆芳、王登义,见前注[39]。
[97]  梁启超,见前注[17],页1364。
[98]  王宠惠,见前注[18],页42。
[99]  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页930。
[100]  王宠惠,见前注[18],页43。
[101]  章太炎:“复北洋法政学堂教习今嘉幸井书”,《章太炎政论选集》(下册),汤志钧编,中华书局1977年版,页617—618。
[102]  康有为:“废省论”,《康有为政论集》(下册),汤志钧编,中华书局1981年版,页742。
[103]  杨幼炯,见前注[83],页61。
[104]  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页5。
[105]  司马城,见前注[10],页178—179。
[106]  详见夏新华、刘鄂:“民国初年四党宪法讨论会及其意义”,《湘潭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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