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约翰·亨利·威格摩尔(John Henry Wigmore)特座教授罗纳德·J·艾伦(Ronald J.Allen)于2006年12月30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规则讨论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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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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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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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毕玉谦等著:《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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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利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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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笔者的另一篇论文“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中对此有详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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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页51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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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当然,本文对该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的分析仅是纯文本上的分析,是对事不对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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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陈光中主编,见前注[2],页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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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省察”,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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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陈瑞华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举办的“证据科学论坛月”的讲座中突出强调了这一点,他以证人出庭作证为例,认为现有的证据立法草案都是从法官的职权出发,而没有从诉权、辩护权和程序正义的角度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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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龙宗智教授最近提出了“大证据学”的概念,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在当前我国证据法学研究整体状况还比较弱的情况下,当务之急应当是进一步深化证据法的研究;鉴于诉讼证据的特殊性,对于宏观上研究考古、历史、侦查程序等学科中的证据问题,实际意义并不大,因为“自然科学的发现以及历史学家的考证,可以经历反复:检验再检验,否定之否定,获得真理性的认识”,而诉讼程序要遵循审理期限规定,奉行终结性原则,二者不可同日而语;同时,“大证据学”要求部分学者要兼通自然科学和法学知识,这也是不现实的。参见龙宗智:“‘大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学理”,载《法学研~]2006年第5期;汪建成:“论刑事证据的多重视角”,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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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陈光中主编,见前注[2],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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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版,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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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陈瑞华,见前注[7],页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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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于法律程序中的“潜规则”问题,笔者曾提出“程序异化”的命题(房保国:“程序异化论”,《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也有学者对“隐形程序”进行了探讨,而陈瑞华教授则在《程序性制裁理论》一书中,鲜明提出了“刑事司法中的潜规则”的概念,列举了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十七项“潜规”。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页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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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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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陈瑞华教授于2006年12月8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论坛月”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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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陈瑞华,见前注[16],页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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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吴思,见前注[17],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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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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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2006年11月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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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页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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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陈瑞华教授于2006年12月8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举办的“证据科学论坛月”的讲座演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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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2006年11月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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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常青、李雪晴:“西安中院试行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网”20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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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江山:《制度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页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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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葡萄牙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访华时所言,参见肖扬:“当代司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共中央党校报告选》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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