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关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意义,参见刘梅湘:“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及其保障”,载陈光中、徐静村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4年卷),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475~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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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上就难以有所作为,律师参与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参见陈国庆等:“审查起诉程序中辩护职能的保障”,载陈卫东主编:《“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页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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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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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平:“携女逃亡七年为洗冤”,载《金陵晚报》2001年12月18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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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克杰:“命案奖惩与错案形成也许仅一墙之隔”,载《检察日报》2006年7月5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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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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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宋英辉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3;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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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松尾浩也,同上注,页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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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页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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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同上注,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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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陈瑞华教授认为,在没有中立裁判者参与的诉讼活动中,被告方的辩护无论是否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基础,也无论这种辩护活动是否具有说服力,都无法发挥直接的辩护效果。因此,这种没有裁判者参与的辩护只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辩护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辩护。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页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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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同上注,页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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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王敏远:“刑事辩护概念的发展”,载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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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麦高伟等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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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熊秋红博士认为,律师辩护对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实现和保证诉讼效率都有重要意义,通过律师辩护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发生就是效率。见“论受刑事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载陈卫东主编:《“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页29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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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同上注,页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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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转引自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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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在“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进行了试验观察,取得了有重要价值的实证材料和研究成果。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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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麦高伟等主编,见前注(14),页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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