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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8 

民事诉讼中的测谎基于证据法角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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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贺晓彬:“测谎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初探”,沈阳中级人民法院网站2003年8月28日发布,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7月9日。
[2]  详见《法制日报》1999年10月18日,第3版报道。笔者查阅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发现该院技术处的职责之一就是“负责开展心理测试(测谎)鉴定工作”。2007年9月1日访问..
[3]  (2005)沈民(1)合终字第144号判决书。原文表述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测谎鉴定报告书,上述证据均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经原审质证、认证,并经二审审核,足资认定,在卷佐证。”
[4]  参见刘育颖(作者署名单位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浅谈测谎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九方测谎论坛(http://www.9fang.cn/9fbbs),2003年8月3日文章,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0月16日。
[5]  参见徐子良:“论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限制”,载张海棠主编:《程序与公正》(上海市诉讼法学研究会文集第3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作者为上海二中院法官,在审判中运用过测谎结论。
[6]  田心则:“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测谎结论”,载《检察日报》2006年5月15日,第3版。
[7]  该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运用证据时参照的主要司法解释。
[8]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审民一再终字第0015号。
[9]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测谎结论可作为间接证据使用——江苏淮安中院再审崔景涛诉陈德勤借款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2日,第5版。
[10]  同上注。
[11]  例如,张卫平教授认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对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没有障碍。”参见张卫平:“将测谎结论作证据应谨慎”,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17日,第5版。
[12]  张方、刘蕾:“试论鉴定对象之法律确认”,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页:394。
[13]  邹明理:“论鉴定结论及其属性”,载《证据学论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页294。
[14]  同年颁布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虽然涵盖了“心理测试”,但这是公安部的规章,不属于法律。
[15]  邹旭、王峰:“缺乏证据拒绝测谎山东法院判决交通肇事者承担全责”,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1月5日,第4版。在该案中,法官建议双方进行测谎。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和鉴定费,被告则拒绝测谎。“被告主张原告的伤不是被告造成的,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结合原告的损伤部位和证人证言,被告又拒绝测谎,可以认定原告的伤是被告造成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参见倪中月:“测谎仪前却步证据不足败诉”,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3月22日,第4版。该案报道明确说明“原告方由于拒绝接受测谎而被判败诉。”“鉴于原告业务员不愿接受测谎试验,故认定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证据不足,遂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6]  张卫平,见前注[11]。
[17]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52号。
[18]  参见陈桂明、李仕春:“诉讼契约论”,《清华法学评论》1999年总第2辑。
[19]  邢晖:“律所测谎业务的法律之辨”,载《法制日报》2005年8月18日,第9版。
[20]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淄民一终字第J19号民事判决书。
[21]  这个一波三折的案件,截止到笔者撰写此文时,依然没有尘埃落定。处理该案申诉的承办人恰好是我的学生,他的初步意见是支持申诉人,建议淄博市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2]  郭艺、何培育:“测谎结论成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之证成”,《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页7。
[23]  参见邹积超:“论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中国司法鉴定》2004年第3期。
[24]  韩冰:“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行政与法》2007年第6期,页105。
[25]  张卫平,见前注[11]。
[26]  汤维建:“这样取得的证据是否在非法证据排除之列”,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22日。
[27]  何家弘:“测谎结论可在民诉中作证据”,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17日,第5版
[28]  参见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29]  Frye v.United States,293 F.1013 (D.C.Cir.1923),at 1014.
[30]  (美)罗纳德·艾伦等:《证据法》,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页730。
[31]  3.Jack Weinstein & Margaret Berger,Weinstein’s Evidence 702(03),at 702 716 (1982)
[32]  Daubert v.M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509 U.S.579(1993).
[33]  帕尔马特,见前注[50],页480。
[34]  United States v.Piccinonna,885 F.2d 1529(11 th Cir.1989).
[35]  United States v.Posado,57 F.3d 428(5th.Cir.1995).
[36]  United States v.scheffer,523 U.S.303(1998).
[37]  Cervantes v.Jones,188 F.3d 805(7th Cir.1999).
[38]  Coins v.Angelone,226 F.3d 312(4th Cir.2000).
[39]  King v.Trippett,192 F.3d 517(6th Cir.1999).
[40]  United States v.Benavides ,217 F.3d 720(9th Cir.2000)
[41]  付有志、刘猜:《破解“测谎”的密码——心理生理检测在探案中的应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205。
[42]  李新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大网站,2007年1月10日刊登。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2月16日。
[43]  这是笔者在海淀法院研究室司法统计报表上获得的数据。
[44]  例如,海淀法院民二庭法官的平均工作量为每人每年500—600件,最高者近700件;民一庭为每人每年350—400件。
[45]  例如,限定证据能力的“举证时限”制度,在实践中普遍受到了诟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出台之后,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开始实施,超过举证时限的证据将被视为举证不能而排除在诉讼之外。但是该规则操作一段时间后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即当事人不能理解这种对于证据能力的限制,即使按《民事证据规定》实施也不能让当事人服判,结果引起上诉、申诉、上访乃至更严重的社会问题。笔者所调查的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表示,很多民事案件根本不能按《民事证据规定》操作,目前执行该规定的程度实际上已经非常有限。
[46]  引用一位基层法院民事庭庭长的话就是:“双方究竟谁在说谎,测一测,我们心里就踏实了。”
[47]  (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456。
[48]  同上注,页457。
[49]  由于测谎出错的案件特别多,有专家认为用测谎仪测谎本身就是“最大的谎言”,为此,美国参议院特别情报委员会做了一项调查,结论是测谎被认为是“有用但不可靠”的调查手段,建议探索替代方法。参见王绪珍:“测谎器测谎——最大的谎言”,载《国家安全通讯》1999年第11期,页44。
[50]  结果的正确和错误本身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即使能完全确定,说谎者被错误认定为诚实者是不可能自己承认测谎有误的,而诚实者被错误认定为说谎者的,也不一定能全部得到纠正。但相对而言,诚实者被正确认定为诚实者以及说谎者被正确认定为说谎者的数据基本上都能得到统计。因此,这样的数据本身是不科学的。
[51]  (美)约翰·帕尔马特:《“测谎”在中国——何去何从》,张晓弘译,载《证据学论坛》第五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页481。
[52]  同上注,页480。
[53]  华尔兹,见前注[46],页457。
[54]  最常见的情形是,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进行测谎,那么即使测谎无法进行,法官的心证可能也会对不同意进行测谎的一方作出负面的评价,从而得出不利于他/她的裁判结果。因此,合意有可能掩盖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55]  当然,考虑到前文所述的现实压力很困难,这也是法官的无奈之举。笔者不大认同这种做法,但理解法官的苦衷。
[56]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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