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前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康宝田、沈其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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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页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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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下文中所涉及的各种诉权学说的基本内容,学界已有所共识,其中以江伟、邵明、陈刚等学者的著述最为详细全面。故此,相关学说详细内容请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6—43;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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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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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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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顾尔维奇,见前注[8],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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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见前注[11],页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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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私法诉权说上所使用的诉权与古罗马上的“诉权”一词存在含义上的差别,作者在此用带引号的诉权表示古罗马上称谓,用不带引号的诉权表示私法诉权说所理解的诉权,其也正是现代诉权概念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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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德)温德雪德:《从现代法的观点看罗马法的诉权》,转引自顾尔维奇,见前注[8],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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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金星:“迈向叙事的权利观——以一部电影为例对权利之客观性的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2期,页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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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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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王锡三:《民事诉讼法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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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江伟、邵明、陈刚,见前注[11],前言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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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以权利保障为视角的核心在于强调人在其中的主体性地位。一切从人出发,以人及其自我理解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不仅要以一种外在视角看待主体的权利保障问题,探讨权利保障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还更要以一种内在视角将权利主体在普遍化的前提下进行个体化处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问题进行具体化分析。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389;参见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页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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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当然我们要首先排斥那种认为诉权与诉讼权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的观点。有些文章曾认为诉权就是诉讼权利,由诉的制度所赋予,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参见刘家兴:“有关诉和诉权的几个问题”,《法律与政治》1985年第6期,页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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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诉权以及权利保障问题上,国内外均有许多学者展开过讨论,也产生了诸多精彩的论著。然而,就特定的时空场域而言,真正从我国现实出发加以讨论的,恐怕就几乎都是本国学者。当然,外国学者对于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及其创新开阔的思维方式,为我国学者提供了借鉴指导。同时,就诉权理论发展转向中的核心问题,即关于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的问题而言,国内研究进展相对缓慢。自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至今,在该问题上具有影响力,并被多数学者接受而成为教科书中的权威观点的,只有两种。第一种是受“二元诉权论”影响的,延续常怡教授、柴发邦教授观点而逐渐丰富发展起来的,以谭兵教授的观点为代表的传统观点,参见谭兵:《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二种是江伟教授倡导的,以“新诉权论”为理论背景,邵明等学者主推的观点,该观点以前一种观点为批判对象,具有时代特色与创新性,是与传统观点相对抗的流行观点,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该两种观点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如此重要,以至于作者在此不得不通过合理地批判二者,以求获得论说上的资格,并由此推进二者观点的进一步发展,力图对诉权理论的转向有所裨益。事实上,对于该关系问题,学界并非没有予以重视,从近年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指南上,我们可以看到,诉权与诉讼权利所反映的诉权理论与诉讼行为理论已经被列为重点研究项目。故此,我们可以想见,对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问题的研究正在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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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谭兵:《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73。类似观点也出现在其他著述中,例如:周永坤:“诉权法理研究论纲”,《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页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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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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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同上注,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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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同上注,页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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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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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同上注,页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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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J.Van.Velsen,“Extended Case Method and Situational Analysis”,in A.L.Epstein(ed.),The Crafts of Anthropology(Tavistock,1968)pp.131,136。转引自(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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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棚濑孝雄,同上注,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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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宋显忠:“诉讼制度的再认识”,载宋显忠主编:《部门法哲学讲座》(第一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页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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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以上案件数目统计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1988—2003),转引自冉井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6、138、228—231。其中2002年案件数据分析由作者根据第6页2002年民事诉讼案件数目与诉讼率并比对第230页数据,经过分析演算而得到,演算所得到的2002年人口数目为1280415689人,作为演算基础数据,其与第6页所列1280400000人口数基本符合,由此可以推断作者分析所得数据与该书中数据在科学性上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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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宋显忠,见前注[32],页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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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棚濑孝雄,见前注[30],页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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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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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左卫民等,见前注[6],页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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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朱苏力:“法律如何信仰”,载许章润等主编:《法律信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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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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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顾培东:“诉权辨析”,《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页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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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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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李龙:“民事诉权论纲”,《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页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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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汉语大字典》(第六卷),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页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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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有些学者从起诉权的保护出发,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诉权的概念,提出了新的概念。参见左卫民等著:《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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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英)H.L.A.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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