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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8 

日本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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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日文版),成文堂1998年版,页1以下。
[2]  (日)团藤重光:《刑法总论纲要》,创文社1990年版,页139等。
[3]  西原春夫,见前注[1],页16。
[4]  (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页114。
[5]  平野龙一,见前注[14],页314以下。
[6]  西原春夫,见前注[1],页13以下。
[7]  (日)山口厚:《刑法总论》,有斐阁2007年版,页50。
[8]  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有斐阁1983年版,页82。
[9]  同上注,页83。
[10]  大塚仁,见前注[6],页83。
[11]  (日)宫本英惰:《刑法大纲》,弘文堂1935年版,页178。
[12]  对这里所说的“行为”,既可能理解为自然观观察意义上的行为,也可能理解为包括结果在内的行为。采取哪种理解,取决于是把未遂犯理解为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13]  (日)小野清一郎:《新订刑法讲义总论》,有斐阁1950年增补版,页183;团藤重光,见前注[2],页354。
[14]  (日)盐见淳:“实行的着手”,《法学论丛》第121卷第6号(1987年),页16以下;(日)井田良:“未遂犯与实行的着手”,《现代刑事法》第20号(2000年),页84以下。
[15]  (日)佐伯仁志:“未遂犯论”,《法学教室》304号(2006年),页121。
[16]  (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Ⅱ》,有斐阁1975年版,页312以下。平野指出,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或与此紧密联结行为时,才可以肯定实行的着手。
[17]  (日)山口厚:《问题探究刑法总论》,有斐阁1998年版,页206。
[18]  在强奸罪本身已经达到既遂的情况下之所以探讨“实行着手”的理由是,因为对实行着手之前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结果,不能认定强奸致伤罪。因为本案在拉入车内时造成了伤害,故法院认定拉人车内阶段就是实行的着手,所以强奸致伤罪成立。
[19]  西原春夫,见前注[1],页228以下。
[20]  (日)山口厚:《危险犯的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版,页1以下。
[21]  (日)井田良:《刑法总论的理论构造》,成文堂2005年版,页257以下。
[22]  (日)佐伯仁志:“评语”,载山口厚等共著:《理论刑法学的最前线》,岩波书店2001年版,页203以下。
[23]  (日)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2004年版,页223。
[24]  (日)高桥则夫:“犯罪构成要件”,载新仓修等共著:《导入对话:刑法讲义(总论)》,不磨书房2006年版,页77以下。
[25]  西原春夫,见前注[1],页19以下。
[26]  (日)安田拓人:“未遂犯”,载伊藤涉等共著:《ACTUAL刑法总论》,弘文堂2005年版,页258。
[27]  (日)曾根威彦:《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新版补正版,页227;高桥则夫,见前注[22],页78。
[28]  (日)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页280;山口厚,见前注[5],页271等。
[29]  西田典之,同上注,页280。
[30]  (日)内藤谦:“未遂犯——实行的着手”,《法学教室》第105号(1989年),页74;(日)大越义久“实行的着手”,载芝原邦尔编:《刑法理论的现代展开(总论Ⅱ)》,日本评论社1990年版,页149。
[31]  (日)野村稔:《未遂犯的研究》,成文堂1984年版,页302。
[32]  西田典之,见前注[26],页284;山口厚,见前注[5],页271等。消极说,参见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2004年版,页220。
[33]  (日)铃木左斗志:“实行的着手”,载西田典之=山口厚编:《刑法的争点》,有斐阁2000年版,页89。
[34]  井田良,见前注[19],页264以下。
[35]  平野龙一,见前注[14],页326以下。
[36]  (日)大谷实:《新版刑法讲义总论》,成文堂2004年追补版,页400;井田良,见前注[19],页265以下等。
[37]  山口厚,见前注[5],页276等。
[38]  井田良,见前注[19],页293以下。
[39]  比如,福田平:《刑法总论》,有斐阁2004年版,页273;曾根威彦,见前注[25],页270。
[40]  (日)井田良:“危险法的理论”,载山口厚等共著:《理论刑法学的最前线》,岩波书店2001年版,页176以下。
[41]  (日)佐伯仁志:“共犯论(2)”,载《法学教室》第306号(2006年),页48。
[42]  西原春夫,见前注[1],页323以下。
[43]  西原春夫,见前注[1],页303以下。
[44]  井田良,见前注[19],页303以下。
[45]  西田典之,见前注[26],页327。
[46]  前田雅英,见前注[4],页427。
[47]  (日)岛田聪一郎:《正犯与共犯论的基础理论》,东京大学出版会2002年版,页4以下。
[48]  山口厚,见前注[5],页64。
[49]  西原春夫,见前注[1],页265以下;曾根威彦,见前注[25],页251。
[50]  (日)佐伯仁志:“评语”,载山口厚等共著:《理论刑法学的最前线》,岩波书店2001年版,页164以下。
[51]  山口厚,见前注[5],页68以下。
[52]  高桥则夫,见前注[22],页77以下。
[53]  松宫孝明,见前注[21],页77。松宫教授将该问题作为“广义的相当性”及“正犯性”问题来解决。
[54]  (日)佐伯仁志:“因果关系(2)”,载《法学教室》287号(2004年),页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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