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王继民,见前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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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证伪原则的论述,参见(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页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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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见张雪纯、葛琳:“证伪方法、经验法则和心理因素—以影片<十二怒汉>为分析文本诠释‘排除合理怀疑’在陪审团制度下的运作要素”,《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页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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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见刘春梅:“浅论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及局限性之克服”,《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页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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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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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见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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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参见曾华松:“经验法则在经界诉讼上之运用”,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六)》,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页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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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过,由于不同法官的审判经验和判案技能有异,也由于不同审级法院的任务不同,对事实推定在诉讼证明上发挥的“衡平”价值功能不能按同一水准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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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见刘云:“经验理性与接近正义”,载曹建明主编:《诉讼证据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页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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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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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毕玉谦:“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之构建”,《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页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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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德国教授汉斯·鲁维庭根据经验法则的效力将其分为四类,参见王继民:“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解析事实推定的司法适用”,《人民检察》2004年第5期,页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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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这四种逻辑联系中,第一、第二种为肯定型必然联系,第五种为否定型必然联系,第三、四种为或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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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参见王继民,见前注[2],页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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