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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9 

刑法在社会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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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胡秉诚、王沪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页258。
[2]  (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页2。另,“涂尔干”一名国内学界也有译为“迪尔凯姆”—本文作者注。
[3]  同上注,页34。
[4]  (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页27。
[5]  同上注,页27。
[6]  涂尔干,见前注[4],页31。
[7]  涂尔干,见前注[4],页219。
[8]  在雷蒙·阿隆那里物质密度被解释为“在一定面积土地上的个人数字”(参见雷蒙·阿隆,见前注[1],页266),但这个说法似乎并不准确,因为在现代社会由于交通、互联网的发达,人与人的交往已经大大突破了地理空间的限制,用涂尔干本来的表述即“能够进行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人数”具有更高的涵盖力,即使在一百多年后的今天仍然不致被误读,而他在这一点上的理论分析也仍对现实具有解释力。
[9]  迪尔凯姆,见前注[2],页10。
[10]  涂尔干,见前注[4],页43。
[11]  涂尔干,见前注[4],页42。
[12]  涂尔干,见前注[4],页90。
[13]  涂尔干,见前注[4],页74-75。
[14]  涂尔干,见前注[4],页76-77。
[15]  涂尔干,见前注[4],页24 。
[16]  涂尔干,见前注[4],页108。
[17]  涂尔干,见前注[4],页90。
[18]  涂尔干,见前注[4],页89。
[19]  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付德根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0]  唐永春:“法律与社会团结—涂尔干‘社会分工论’中的法社会学思想撮要”,《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1]  参见(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页50 -51。
[22]  迪尔凯姆,见前注[2],页9。
[23]  David Garland, Punishment and Modern Society: A Study in Social Theor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0, p. 26.转引自江溯:“涂尔干刑罚社会学思想研究”,《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24]  Ivan Varga, Social Morals, the Sacred and State Regulation in Durkheim''s Sociology, Social Compass,53(4);2006; 461.
[25]  涂尔干,见前注[29],页33。
[26]  涂尔干,见前注[29],页31。
[27]  涂尔干,见前注[29],页33。
[28]  涂尔干,见前注[29],页26。
[29]  涂尔干,见前注[4],页320。
[30]  (法)埃米尔·涂尔干:《犯罪与社会健康(致(哲学评论)编辑)》,具体请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付德根、渠东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页354。
[31]  同上注,页56。
[32]  阿隆,见前注[1],页262。
[33]  涂尔干,见前注[29],页51。
[34]  迪尔凯姆,见前注[2],页25。
[35]  迪尔凯姆,见前注[2],页26。
[36]  迪尔凯姆,见前注[2],页26。
[37]  迪尔凯姆,见前注[2],页136。
[38]  参见谢立中:“现代性的问题及处方:涂尔干主义的历史效果”,《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5期。
[39]  同上注。
[40]  参见(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页430。在涂尔干有关自杀问题的药方里,他主张“没有必要人为地恢复过时的、仅仅体现在生活表面现象的社会形态,也没有必要创造全新的、历史上没有过的社会形态”,“应该做的是在过去的形态中寻找新生活的萌芽并促使其开花结果”;这正是他为现代性问题提供的职业群体及职业伦理建设方案之保守气质的夫子自道。
[41]  渠敬东:“涂尔干的遗产—现代社会及其可能性”,《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42]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页2。
[43]  同上注,页3。在贝克那里这被称为“第二现代性”,以与启蒙以来所形成的“第一现代性”相区别
[44]  (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4。
[45]  同上注,页101。
[46]  涂尔干,见前注[4],页43。
[47]  涂尔干,见前注[4],页52。
[48]  参见苏明月:“犯罪功能论再考—一个对迪尔凯姆犯罪概念的语义与逻辑分析”,《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
[49]  涂尔干,见前注[4],页68。
[50]  涂尔干,见前注[4],页69。
[51]  涂尔干,见前注[4],页107。
[52]  涂尔干,见前注[4],页73。
[53]  阿隆,见前注[1],页262。
[54]  涂尔干,见前注[4],页88。
[55]  涂尔干,见前注[4],页88-89。
[56]  涂尔干,见前注[40],页53。
[57]  涂尔干,见前注[40],页50-51。
[58]  涂尔干,见前注[40],页85。
[59]  葛洪义:“社会团结中的法律—略论涂尔干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60]  参见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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