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9, 2, 11,2:“但如果数人将一个奴隶打死,那就要查证,是否所有这些人都应负杀害的责任。当其显然是由于某一个人的殴打致死时,那么这个人即负杀害的责任。但当致命的打击不明时,那么依尤里安之见,所有的人都要负杀害的责任;而且,如果针对其中一人起诉,其余人不因此免责。”;D. 9,2,51,1,参见下面的注释。我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1、12条对此问题的规定很有意思。
D. 9,2,27,14:“如果你在他人的谷地里扔了草或燕麦,污染庄稼。所有权人……可请求事实诉讼。事实上这是一种不同于损坏物或者使物变质的损害类型,或者说,对物没有任何损害,只是将其他人的东西混入该物中,将其分离开来成为一个负担。”;D. 9,2,27,20;D. 9,2,27,17:“如果行为人实际并未把奴隶的价值减少或缩小其用途,则不能提起阿奎利亚法之诉,而只能提起不法行为之诉。因为《阿奎利亚法》诉讼产生于造成了损害的侵害。如果一个奴隶虽然没有减少其价值,但却为治疗和痊愈而花费,我认为这种情况是造成了损害,故可以根据《阿奎利亚法》提起诉讼。”(一般的事实之诉参见:D. 19,5,11)
D. 9,1,1,4-5;除了饲养动物的人,第三人也可以导致动物造成损害:D. 9,1,1,7等;也可参见已经引用的D. 9,2,8,1; D. 9,2,52,2等片段。
[31]
D. 9,1,1,4:“因此,如同塞尔维所写到的,在四足动物的野性被激发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发生这一诉权。例如,爱踢的马踢了人的情况;或爱攻击的牛用角攻击了人的情况;或过分野性的母骡致人损害的情况。而如果由于地面不平、或由于赶骡人的过错、或在超过正常驮载的情况下,四足动物翻倒所负载的货物在某人身上,不适用这一诉权,而应依《阿奎利亚法》提起不法损害之诉。”(如果所有权人让其他人使用动物,已经告诉他动物的瑕疵,不负担责任。)
[32]
D. 9,2,52,2;事实上,这个片段并没有深化在其他片段中已经提到的某人使骡车承载过多的问题,问题仍然是存在的。
D. 9,2,23 pr;D. 9,2,51,2; D. 9,2,37,1; D. 9,2,22:探讨所有与物相关的用途。
[42]
D. 9,2,21,2; D. 9,2,55也参照上述。
[43]
D. 47,10.
[44]
D. 47,10,15,46:“如果某人因为奴隶被鞭打提起不法侵辱之诉,然后又提起不法损害之诉,拉贝奥写道:两者不是一回事,因为一者涉及因过错造成的损害;另一者涉及侵辱。”
[45]
D. 44,7,34pr.:“某人侵犯性地打击他人的奴隶,根据这个事实既可被提起阿奎利亚法之诉,也可提起侵辱之诉。侵辱取决于意图,损害取决于过错,因此两个诉讼可以同时存在。但有人认为,如果选择了一个,另一个就丧失了。……因此,赞成这样的想法更加合理:他可以提起第一个他想要提出的诉讼,如果在另一个诉讼的基础上可以获得另外的东西,则可以提起另外一个。”
D. 9,2,7,1:“杀害应当理解为:某人用剑、棍棒或其他武器以及用手(如卡死)、脚、头及其它方式杀死他人者。”另外可参见D. 9,2,51pr.; D. 9,2,27,6; D. 9,2,27.(《民法大全选译私犯之债阿奎利亚法》,米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4]
D. 9,2,7,3;D. 9,2,7,6;D. 9,2,9pr.;D. 9,2,29,5;D. 9,2,9,2;Gai. 3,219;J. 4,3,16.
[55]
D. 9,2,8pr. (“即使医生手术良好,但进一步的治疗处理却被懈怠,则他不能被免除责任,而要被视为有过错而负责任”)。所有权人“忽视”对受伤的奴隶的照顾也属于这种类型的行为(D. 9,2,52pr. ):在这个情形中,他要承担责任,因为一个人应当对由他的过错产生的损害负责。
[56]
J. 4,3,3:“任何人既因故意,又因过失按这一法律承担责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第二版),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在意大利语中,colpa既可指过失,也可指过错,本文根据具体语境选择翻译—译者注。
[57]
D. 9.2.31.
[58]
D. 9,2,8:“一般认为,如果骡夫由于没有经验而不能驾驭骡子,结果踏死他人奴隶,那么他即因有过错而负责。同样,如果是因其力弱而未能控制住骡子,那么将力弱视为过错并无不公;因为任何人都不应该从事他明知或必然知道由于他的力弱会给别人带来危险的工作。”D. 9,2,27,29。“过错”这个概念总是包含了对实施这个行为的人的谴责。
D. 9,2,5,2:“由此便产生疑问:如果一个精神病人造成损害,是否也可提起阿奎利亚法诉讼?贝加苏予以否认:因为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又何以存在过错呢?这种看法是完全正确的。同样,如果一个四足家畜引起损害或者一片房瓦从屋顶落下,阿奎利亚法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即令一个儿童造成损害也视为同样。然而如果是未适婚人引起损害,则拉贝奥认为,由于未适婚人对偷盗负责,所以同样也要依《阿奎利亚法》负责。我认为,如果该适婚人能够实施不法行为,那么这就是正确的。”同样的规则在D. 47,2,23中也被提到,并形成了“过错的能力”这个概念。
[65]
D. 9,1.(参见下述)
[66]
D. 39,2,43 pr.:“某人允诺为邻人提供潜在的还没有发生的损害的担保。由于风的原因,瓦片从屋顶掉落在邻居的瓦片上并将其砸碎。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应当因此而给付什么东西。答复是:如果是因为房屋的瑕疵或者不够坚固的话,应当给付;但如果风的强度太大,以至于即使房屋足够坚固仍然能够掀落瓦片,那么不应当给付。”;D.39,2,24,4.
[67]
D. 1,18,14:“[给调查的官员]……如果你传唤了在那个时候对他进行看管的人并已经调查了他们疏忽的原因,根据你认为是否属于他的过错的可能对看管人中的每一个人做出判决,我们认为你做的是正确的。实际上他们不仅仅是使疯子自己不受到损害,而且也为了使别人不受到损害: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应该有理由归罪于那些在〔履行〕他们的看管职责中特别疏忽大意的人。”(《学说汇纂第1卷》,罗智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1条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责任,并由无能力者进行适当的补偿。
[68]
被引用的这个片断被认为是意大利民法典第2047条的历史基础。( Di Marzo, Le basi romanistichedel Codice civile, Torino, 1950).“在损害是由无判断能力或无意思能力的人(persona incapace di intendere o didi volere)导致时,应由对无能力的人负有监护义务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证明他不可能阻止该行为的除外。”
[69]
D. 9,2,3;D. 9,2,4;D. 9,2,5pr.;D. 9,2,30pr.;D. 9,2,45,4;D. 9,2,52,1.《意大利民法典》第2044条规定了这个正当理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9条规定了行使正当防卫的主体不应当超过防卫的必要的限度。
[70]
D. 9,2,39.
[71]
D. 9,2,29,3;D. 9,2,49,1;D. 43,24,7,4 ;D. 47,9,3,7;D. 19,5,14pr.
D.9,2,5pr. ;D. 9,2,6; D. 9,2,27,7(阻止抚养);D. 9,2,39; D. 18,6,14 ecc.
[74]
D. 19,5,14 pr.;D. 14,2有关共同海损的《罗德法》。
[75]
D. 43,24,7,4:“还有一种抗辩,杰尔苏怀疑是否可用以对抗原告:为了阻止火势蔓延我拆掉了邻居的房屋,结果我将被提起暴力或欺瞒之诉,或被提起非法损害之诉。法学家加卢怀疑是否应将‘为了阻止火势蔓延而拆掉邻居房屋的抗辩’放人诉讼程式中。法学家塞尔维说,如果拆除是执法官所为,裁判官应将这一抗辩权授予他,但同一抗辩权不得给予私人;但如果是通过暴力或者隐瞒的方式完成的,如果火势不至于蔓延到被拆毁的地方,争议应当按它的价值来评价;如果火势到达了房屋,拆掉建筑物的人应当被免责。塞尔维还说,如果有人被控诉‘非法损害’,也是一样,因为没有招致任何的不法行为,也不存在任何损害,因为建筑物一样会被烧毁。如果某人是在没有火灾的时候完成了这个行为,而后又发现了火宅,不能以此为借口,因为拉贝奥认为,不能依据将来的事件来证实是否引起损害,而是应当根据现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