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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9 

从文本到问题:中国法理学研究的进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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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米健:“比较法学与近现代中国法制之命运”,《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2]  参见王立中、马芳城:“近代中国的比较法学教育”,《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3期;参见米健,见前注[18]。
[3]  参见陶广峰:“清末民初中国比较法学的产生”,《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4]  参见薛福成:《出使英法意比四国日记》。
[5]  参见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页32-34。
[6]  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37。
[7]  参见支振锋,见前注[2]。
[8]  参见喻中:“走出‘法学的托勒密体系’”,《读书》2009年第1期。
[9]  John C. H. Wu (ed.),Juridical Essays and Studies,Shanghai: Commercial Press, 1928,‘ Preface’,P. xi。
[10]  参见刘星:“西方法理学的‘中国表达’—从1980年代以后的‘西方评介’看”,《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11]  本文中的“中国法学”一般也仅限于“中国法理学”。更深入的介绍参见支振锋:“知识之学与思想之学—近世中国法理学研究省思”,《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12]  参见爱汉者等编:《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黄时鉴整理,中华书局1997年版。
[13]  1832年美国传教士米怜(W. Milne, 1785-1822)在其所留下的中文遗著《大英国人事略说》一书中,就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和律师辩护观念做了宣传,但其影响似乎不大。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9。
[14]  参见王健:“西方政法知识在中国的早期传播—以‘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为中心”,《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15]  参见周振鹤:“‘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简介”,《书屋》1999年第1期。
[16]  参见王健,见前注[5]。
[17]  “格义”原本是佛教在中国传播的产物。因为佛教刚刚传入中国时,作为一种外来的宗教,语言不通,佛教般若经中当然有很多中国传统书籍中没有,为中国人所无法理解的“名相”、“事数”(概念),纯粹用佛家自己的解释,中国人当时还很难理解。于是,一些高僧便借助“外典”(儒家经书等)来阐释“内典”(佛经)中的种种概念。佛学家吕澄对“格义”所下的“定义”是:“把佛书的名同中国书籍内的概念进行比较,把相同的固定下来,以后就作为理解佛学名相的规范。换句话说,就是把佛学的概念规定成为中国固有的类似的概念。”参见吕澄:《中国佛学源流略讲》,中华书局1995年版,页45 。
[18]  参见郑观应:“盛世危言”,收录于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页274-275 。
[19]  参见刘君:“‘西学中源’说新评”,《安徽史学》2003年第4期。
[20]  参见王韬编:《格致课艺汇编》(卷四),上海书局石印本1897年版。
[21]  参见(美)惠顿:《万国公法》,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张斯桂序”。
[22]  参见徐继畲:《瀛环志略》(第6卷),光绪二十四年老扫叶山房石印本,页5。
[23]  冯桂芬:《校那庐抗议·重专对议》,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页58。
[24]  参见曾涛:“近代中国的国际法附会论”,《法史学刊》,2008年版,页234 - 235。本文对晚清知识分子在法律上对西方的比附,受益于此文良多。
[25]  Judith N. Martin&Thomas K. Nakayama, Experiencing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An Introduc-lion, Mayfield Publishing Company, 2001,pp. 25-40.
[26]  参见何勤华,见前注[4],页9-46。
[27]  参见许章润:“经典:文本及其解读—关于阅读法学经典的五重进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8]  同上注。
[29]  许章润,见前注[24]。
[30]  参见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三联书店2007年版,页6。
[31]  支振锋,见前注[2]。
[32]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页1。
[33]  参见周少华:“书斋里的法学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34]  刘星,见前注[1]。
[35]  A. De 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n, P. Bradley edn.,New York: A. A. Knopf,1945,p-280.
[36]  H. L. A.哈特:“英国人眼中的美国法理学”,载氏著《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129-152。以及H.L.A.哈特:“1776-1976:哲学视域里的法律”,载氏著《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页153-167。
[37]  参见冯友兰:《中国现代哲学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页200。
[38]  参见郭庆堂:“20世纪中国哲学的历史分期:学着讲、照着讲、接着讲”,《哲学动态》2001年第8期。
[39]  参见张立文:“中国哲学:从‘照着讲’、‘接着讲’、到‘自己讲”’,《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40]  郭庆堂,见前注[35]。
[41]  冯友兰:《冯友兰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455。
[42]  参见罗志田:“传教士与近代中西文化竞争”,《历史研究》1996年第6期。
[43]  参见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44]  参见刘星:“民国时期的‘法学权威’—一个知识社会学的微观分析”,《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1期。
[45]  蔡枢衡:“中国法学与法学教育”,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4。
[46]  苏力:“为什么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送法下乡>导论”,《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47]  参见陈金钊:“通过法学发展思想—对<书斋里的法学家>的反思”,《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48]  参见陈金钊等:“忧伤的中国与自卑的法学(笔谈)”,《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49]  刘星,见前注[1]。
[50]  参见孔庆平:“三位民国法学家关于中国法理自觉的探讨”,《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
[51]  支振锋,见前注[2]。
[52]  参见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自序)”,载于氏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3]  参见夏勇:“民本新说”,《读书》,2003年第10期。
[54]  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页55。着重号为原文所有。
[55]  参见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页7-8。在另外一篇文章里,著者对这个问题有着进一步的论述。参见夏勇:“民本与民权—中国权利话语的历史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页4-23。该文收录于《中国民权哲学》,页1 -56。
[56]  参见夏勇:“民权学子文丛总序”,载于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社科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57]  苏力:“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载于氏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3-22。
[58]  参见苏力:“面对中国的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
[59]  参见许章润:“法意:人生与人心—一个基于中国经验与儒家立场的解释(初版序)”,载于氏著《说法活法立法:关于法律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增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0]  参见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性考察”,《立法者的法理学》,三联书店2007年版。
[61]  “中华法文明反思”是高鸿钧主编之《清华法治论衡》第7、8辑的主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2]  参见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出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3]  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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