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参见王达人、曾粤兴:《正义的诉求》,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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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见吴江南、肖凤珍、刘德安:“杀人犯差一点被张冠李戴”,载《检察日报》2005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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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见张立:“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载《南方周末》2005年4月7日,第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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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见赵凌:“‘聂树斌冤杀案’悬而未决防‘勾兑’公众呼吁异地调查”,载《南方周末》2005年,第A5-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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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见马竞、张世斌:“‘李久明特大冤案’始末”,载《工人日报》2005年,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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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见黄春琳、张阳:“11年错案惊人内幕”,载《西安晚报》2003年,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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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参见杜萌:“胥敬祥:冤狱13年有罪变无罪”,载《法制日报》2005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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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见向明凯、谭茜深、黄迎峰:“湖南又见‘佘祥林案”’.载《北京青年报》2005年,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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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通知的文件名为《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讨论佘祥林等五个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的通知》(高检法办字〔2005) 7号);第二次通知的文件名为《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滕兴善等七个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的通知》(高检法办字〔200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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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见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页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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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页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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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案件破案率通常在40%-50%左右。如香港破案率2003年为39.2%,2002年为42.7%,2001年为44.0%,2000年为43.6%。香港统计数据引自香港立法会官方网站:http : //www. leg-co. gov. hk/yr03-04/chinese/panels/se/papers/seOl19cb2-1024-lc. pdf,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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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根据公安部公布的统计数据,近年,我国公安机关破案率一直不到30% 。 2005 、2004 、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总数分别为374. 8万起、381.0万起、350. 2万起,破案数分别为104. 2万起、103.5万起、98.9万起,破案率分别为27.8%、 27.2%、 28.2%。公安部公布的有关数据引自公安部官方网站:http://www. mps. gov. cn/nl6/n1282/n3553/index.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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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该研究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结束,研究小组提出了一份名为《崩溃的制度:1975至1995年的死刑误判率》(报告英文名为A Broken System: Error Rates in Capital Cases, 1973-1995,以下简称《报告Ⅰ》)的研究报告;第二阶段结束,研究小组提出了一份名为《崩溃的制度(Ⅱ):为什么死刑案件错误如此之多,应如何应对?》[A Broken System, part Ⅱ:Why There Is So Much Error in Capital Cases, and What Can Be Done About It,以下简称《报告Ⅱ》)的研究报告。《报告Ⅰ》主要研究美国死刑误判的现状,全文179页,外加附录270页,近450页。《报告Ⅱ》主要研究美国死刑误判的成因及对策,全文428页,外加附录208页,共600多页。对这项研究的详细介绍可参见陈永生:“死刑与误判—以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为出发点”,《政法论坛》 2007年第1期,页45 -61。这两份报告国内均无中文译本,英文本可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网站上搜索到。《报告Ⅰ》的网址为:http : //www2. law. columbia. edu/instructionalservices/liebman/,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1月5日;《报告Ⅱ》的网址为:http://www2. law. columbia. edu/brokensystem2/report. pdf,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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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见上注《报告Ⅱ》,页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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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见上注《报告Ⅱ》,页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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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页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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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页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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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韩苏琳:《美英德法四国司法体制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页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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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姜士林等:《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页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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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同上注,页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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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同上注,页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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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参见贾新怡、唐虎梅(作者为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工作人员,贾新怡为副司长):“借鉴有益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经费保障机制”,《财政研究》2006年第4期,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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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传统上,美国州法院的经费也多由地方同级财政负责,“但是,这种结构受到批评,理由是其不稳定性,以及可能带来地方政治势力对法院施加不正当的压力”,因而1989年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作出一项裁决,规定应当由州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向县法院提供经费。自此,由州政府向州各级法院提供经费就逐渐成为一般做法。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韩苏琳:《美英德法四国司法体制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页2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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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参见贾新怡、唐虎梅:“适应司法工作需要改革经费保障体制”,《中国财政》2006年第3期,页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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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姜士林等,见前注[20],页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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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姜士林等,见前注[20],页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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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秘鲁宪法第238条,参见姜士林等,见前注[20],页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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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哈萨克斯坦宪法第80条,参见姜士林等,见前注[20],页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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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巴拿马宪法第209条,参见姜士林等,见前注[20],页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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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以上英国、德国、巴西司法经费数据参见贾新怡、唐虎梅,见前注[23],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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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姜士林等,见前注[20],页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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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姜士林等,见前注[20),页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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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参见姜士林等,见前注[20],页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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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参见姜士林等,见前注[20],页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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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周道鸾,见前注[18],页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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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周道鸾,见前注[18],页59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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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周道鸾,见前注[18],页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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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参见“欧盟国家政要薪水一瞥英国大法官年薪最高”,引自新华网:http://news. xinhuanet. com/ne-wscenter/2002-08/21/content_533211.htm,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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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参见肖扬:《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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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参见袁雪:“布什为政府雇员涨工资切尼明年可拿21万”,引自中国日报网站:http://www.china-daily. com. cn/hqkx/2006-12/22/content_65303.htm,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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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参见周道鸾,见前注[18],页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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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参见潘剑锋:“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页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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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参见周道鸾,见前注[18],页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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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姜士林等,见前注[20],页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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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财政部:《2007年财政收入增长结构分析》,转引自人民网:http://finance. people. com. cn/GB/695592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月11日。
|
[47] | 我国历年财政收入统计数据引自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http://www. stats. gov. cn/tjsj/ndsj/2006/in-dexch.htm,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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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我国法院系统不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国家统计局虽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主要支出项目”下公布每年“公检法司支出”数额,但这里的“公检法司支出”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以及劳教六机关的支出,因而此处法院系统的经费只能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陈文兴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提到的2002年的数据为准。参见陈文兴:“我国司法经费保障体制的弊端与完善”,《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页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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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版,页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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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郑州市财政收入的统计数据引自“中国统计数据库”:http://www. bjinfobank. com/IrisBin/Text. dll?db = TJ&no = 392607&cs = 16587617&str=郑州+财政收入,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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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郑州市财政支出的统计数据引自“中国统计数据库”:http://www. bjinfobank. com/IrisBin/Text. dll?db = TJ&no = 392608&cs = 12031507&str=郑州+财政支出,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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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据统计,从1990到2002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从2,216,997起上升到了4,336,712起,13年间净增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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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参见陈丽平:“司法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载《法制日报》2007年,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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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参见陈文兴,见前注[48],页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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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提到的工资都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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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1993年颁布的《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法官不适用行政人员工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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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工商、税务、海关、烟草、国土等部门工作人员福利待遇通常都比法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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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参见周剑浩、杜开林:“重构我国法官工资制度—由‘谁到基层当法官’等社会现象谈起”,《法律适用》2005年第7期,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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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参见杨得志:“四成法院欠发工资人大代表呼吁改革法院经费管理体制”,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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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实际上,许多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关于诉讼费用管理的法律文件,如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等都作了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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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详细探讨参见陈永生,见前注(11),页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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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胜诉率一直不高,从全国来看,只有30%左右。参见郭之纯:“民告官胜诉率的巨大反差说明了什么”,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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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参见陈文兴,见前注[48],页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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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参见顾永忠:“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新视角—论附条件不起诉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立法建构”,《中外法学》2007年第6期,页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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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65又如2006年以前,陕西省商洛市基层法院人均公用经费只有400至500元,还不够做一次司法鉴定。参见朱云峰、殷本明、吴浩鸣:“商洛要求法院人均公用经费达八千”,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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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具体介绍与探讨参见陈永生,见前注(11),页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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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参见陈兴良:《中国死刑检讨—以“枪下留人案”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页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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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参见马先勇:“钟鼓篇:让人心惊的‘虚拟案件”’,载《工人日报》2004年2月3日,第3版;江涛、丁香乐:“大足县三驱法庭集体编假案”,载《重庆晚报》2003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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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我国有关部门曾先后发布过三个系统性法律文件:一是1984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二是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三是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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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参见袁祥:“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损害司法公正—顾秀莲强调要全额保障法院检察院履职必须费用”,载《光明日报》2007年,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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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在2002年武汉中院的腐败案中,有13名法官涉案,不仅包括当时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在2006年深圳中院腐败案中,有5名法官被“双规”或逮捕,20多名法官被调查。在2007年吉林高院腐败案中,有8名法官、1名法警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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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页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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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参见周丽萍:“民革中央提案引来法院经费‘及时雨’”,《团结》2007年第3期,页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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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同上注,页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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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参见张立:“西藏:基层法官的现实生存”,载《南方周末》2004年,第AS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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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76〕参见贾新怡、唐虎梅,见前注,页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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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本来,全国法院经费数据应使用最近一、两年的.但由于国家统计局只公布每年公、检、法、司总的经费支出,而不公布各机关各自经费数额,因而这里只能以笔者能够查阅到的2002年的数据为依据。2002年全国法院经费数据参见陈文兴,见前注[48],页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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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姜士林等,见前注[20],页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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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姜士林等,见前注[20],页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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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洪都拉斯以及我国人均GDP数据及其排名引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前景数据库”,转引自百度网:http://zhidao. baidu. com/question/1190602.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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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姜士林等,见前注[20],页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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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人员经费,该《意见》规定要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建立工资发放机制;对业务经费,该《意见》规定要根据工作任务予以安排;对装备经费,该《意见》规定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制定装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基础设施经费,该《意见》规定要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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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参见潘剑锋,见前注[43],页15-21;周剑浩等,见前注[58],页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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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参见周道鸾,见前注[18],页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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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英)培根:“论司法”,载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页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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