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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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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9 

从欧文龙案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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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1月30日下午4时,澳门终审法院裁定:被告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触犯20项受贿作不法行为罪,20项受贿作合规范之行为罪;裁定被告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触犯13项清洗黑钱罪。裁定被告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触犯2项滥用职权罪,1项财产申报资料不正确罪,1项财产来源不明罪。最终以单一刑罚判处被告27年徒刑和24万澳门元罚金,或在不缴付罚金的情况下转换为6个月徒刑。参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判第36/2007号案(中译本)》,页453-455 。
[2]  裁判当日上午,笔者接受香港媒体采访,文字内容亦可参见《苹果日报》2008年1月31日A02要闻版《议员:独揽责难服众》:“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方泉表示,欧文龙案件涉及金额庞大,对社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但也能产生一些正面作用,包括显示出澳门政府的反贪决心;至于案件本身的诉讼过程,也令舆论对澳门法律提出新的要求。”传媒为时间或版面所限,对被访者的意见难免掐头去尾甚或断章取义。为就此做相对完整的阐述,方成此文。笔者注
[3]  根据2004年11月1日第44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第26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文本,该文本已引入第7/2004号法律和第9/2004号法律作出的修改和增补的内容。
[4]  澳门《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各级法院的刑事管辖权直接予以规定,而在第10条提及,相关内容“由有关司法组织之法例补充规范”。
[5]  主要涉案人员包括陈明瑛(欧文龙妻子)、欧荣光(欧文龙父亲)、欧文富(欧文龙二弟)、欧陈华彩(欧文龙弟妇)、欧文华(欧文龙六妹)、林伟、梁丽卿(林伟妻子)、何明辉(新明辉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陈东生(中铁(澳门)有限公司总经理)、邓俭民(通利建筑置业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胡家仪(信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前执行董事)、罗志昌(创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梁超通等。
[6]  2008年6月4日,澳门初级法院就第一宗欧文龙家属及其他商人涉及罪案做出裁决,陈明瑛、欧文富、欧陈华彩、欧荣光、何明辉、陈东生及殷飞历七名涉案被告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别判囚七年至廿五年不等,涉案的不法资产一概充公(《澳门日报》2008年6月5日);2008年7月9日,澳门初级法院就第二宗欧文龙家属及其他商人涉及罪案,裁决被告邓俭民、刘春红、欧荣光罪名成立,分别判囚十二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即三年六个月徒刑,被告罗志昌、梁超通、欧文富罪名不成立,欧陈华彩不予处罚。(《澳门日报》2008年7月10日)
[7]  参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判第36/2007号案(中译本)》,页199 。
[8]  欧文龙代表律师施展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任何被告人都有权提出上诉,但现行法律并无规定涉及司级官员的犯罪案件由哪一个法庭受理上诉,法律并无规定有关程序,他相信是因为法律制定过程中,并无预期会出现欧文龙这宗案件。
[9]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88。
[10]  参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判第36/2007号案(中译本)》,页401-403 。
[11]  法官援引法律包括《基本法》第61条、第62条和64条,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3条第1款“公共行政当局机关之活动,应遵从法律及法且在该机关获赋予之权力范围内进行,并应符合将该等权力赋予该机关所拟达致之目的”,第4条“行政机关有权限在尊重居民之权利及受法律保护之利益下,谋求公共利益”,第7条“公共行政当局从事活动时,应以公正及无私方式,对待所有与其产生关系者”。《宣誓就职法》“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12]  此外,如德国法院,对其他有同一性或相对性,或其他共通关系的数个刑事案件,均得同时审理。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84 。
[13]  如第一宗案件裁决欧荣光(欧父)清洗黑钱罪成立,判囚十年徒刑;第二宗案件裁决欧荣光清洗黑钱罪(不同项指控)成立,判囚三年六个月徒刑。实际并罚刑期须待其上诉后(其律师已当庭提出上诉)方可再行合并判罚。
[14]  永逸:“再谈利马法官的批示有值得商榷之处”,载《新华澳报》2007年12月17日。
[15]  此间,香港政府请求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两次,人大常委会自行释法一次。有观点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释法请求应由香港终审法院提起,特区政府提请释法侵犯了司法权,危害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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