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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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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9 

国际视野中的我国反洗钱罪名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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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欧阳博安:“洗钱的定义和反洗钱法的义务主体”,载俞光远主编:《反洗钱的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页522。
[2]  参见台湾《洗钱防制法》第2条第1款。该法于1996年10月23日发布,1997年4月23日实施。
[3]  FATF,见前注[4] , para. 93 and 104。
[4]  参见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主编:《中国刑法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三版,页72。
[5]  参见胡常龙:“简论证据法学视野中的金融诈骗犯罪”,载张智辉、刘远主编:《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新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416-420。
[6]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
[7]  参见刘守芬、申柳华:“金融犯罪刑事抗制之思考”,载张智辉、刘远主编:《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新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112-113。
[8]  分别参见:《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第1款;《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6条第1款;《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3条第1款。
[9]  参见《欧盟理事会关于清洗、搜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以及恐怖融资的公约》,第9条第3款。
[10]  FATF,见前注[4], para. 104。
[11]  参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5/60/EC号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指令》(也称为欧洲理事会“第三个反洗钱指令”),序言,第1段。
[12]  在1989年,美国、英国、法国、日本、西德、加拿大和意大利等西方七国的首脑和欧洲共同体主席在巴黎举行了每年一度的高峰会。根据会议形成的关于毒品的相关决议,参会的八方和其他关注毒品问题的八个国家成立了FATF,以便评估已采取的防止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合作效果,也进一步考虑其他预防洗钱的措施,其中包括采取增强多边法律支持的法律制度。经过发展,FATF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和权威、专门致力于国际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其目的是为了在国家和国际层面设立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国际标准,以促进国内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立法和制度改革。截止到2007年7月,FATF的成员达到34个。此外,它还包括印度和韩国两个观察国,并且拥有28个具有观察员身份的组织和团体。我国在2007年6月28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关于FATF的称谓,在我国已公布的几份《反洗钱报告》等官方文件中,均将其称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但是,在联合国有关文件的中文官方翻译中,却将FATF翻译为“金融行动工作组”(参见联合国第1617(2005)号决议,第7条)。
[13]  FATF《40 +9项建议》的内容包括了一个国家在刑事法律和管理制度上,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行业和职业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在国际合作等方面应具备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是目前世界上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最具权威性文件,为全球反洗钱和恐怖融资斗争奠定了基本框架和国际标准,对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目前,《40+9项建议》已直接被全球150多个管辖区所认可,也已得到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其他许多国际机构的确认,成为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通行国际标准。
[14]  “欧亚工作组”的全称是“欧亚反洗钱和恐怖融资工作组(Eurasian Group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 ”,于2004年10月在莫斯科成立,是FATF所确认的地区性组织之一。
[15]  参见FATF, First Mutual Evaluation Report on Anti-Money Laundenng and Combating the Financing ofTerronsm 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9 June 2007,p. 2.
[16]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中国反洗钱报告》,第六章“反洗钱国际合作”。
[17]  参见“国际机构公布中国反洗钱成绩单”,载《南方周末》2007年8月16日,A8版。
[18]  参见FATF, Summary of the Third Mutual Evaluation Report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mbating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9 June 2007,"Table 1. Rating of Compliance withFATF Recommendations"。
[19]  此表格系笔者查阅和计算FATF对6国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互评报告而制作。
[20]  FATF,见前注[7] , para. 2-3。
[21]  FATF,见前注[7], para. 3。
[22]  FATF,见前注[4] , para. 81。
[23]  一般认为,洗钱的过程被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是“处置(placement)”阶段。
[24]  FATF,见前注[4] , para. 83、84、86-88、90-93、107 and 111。
[25]  在FATF的评估报告中,也认为我国刑法第312条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涵盖了这种行为方式,例如:“窝藏”中就隐含了“持有”,“收购”中也带有“获取”之意,而“转移、销售”则蕴涵着“使用”。
[26]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有关官方机构向FATF评估团解释到:“收益”易于理解,它涵盖了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收益,不仅包括财产和投资利润,还包括相关的所有权和利息,只要它们与犯罪所产生的利益存在因果关系即可。然而,评估团认为并没有实际的法律文件可以证实这点。
[27]  FATF,见前注[4] , para. 107。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官方机构很少公布司法机关所判决的洗钱案件,结果导致我国学者在研究我国反洗钱的司法现状时,无法用具体的数据来实证研究,只能无奈地用“罕见”、“鲜有”等模糊的词语来形容。与此形成对比的是,FATF的评估报告中,却详细地列出了具体的数据,真可谓“墙外开花墙里香”。
[28]  FATF,见前注[4] , para. 119 and 129-132。
[29]  参见曲新久:“中国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及其主要内容”,《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
[30]  FATF,见前注[4] , para. 87。
[31]  在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中,细微地调整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在第二种洗钱方式“协助将财产转换”中,又增加“有价证券”为转换的对象。
[32]  参见《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第1款(C)项。
[33]  参见FATF:《40项建议》(2003年6月20日),引言。
[34]  See Annual Report of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1995-1996),28 June 1996,para. 24.
[35]  参见(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359。
[36]  (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页400。
[37]  参见赵金成;《洗钱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1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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