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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9 

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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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根据与方法,参见张明楷:“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思考”,《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
[2]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页566。
[3]  尽管根据这一定义,也可以得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但这一定义并不准确,导致不少人以许霆并未“秘密窃取”为由否认许霆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所以,有必要重新定义盗窃罪。
[4]  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670。
[5]  关于盗窃不需要具有秘密性,以及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系的详细论证,参见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法学家》2006年第2期。
[6]  相反,刘明祥教授的观点倒有些“行不通”(参见张明楷:“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
[7]  谢望原,见前注[33]。
[8]  高艳东,见前注[26],页460、页461。
[9]  其实,高艳东教授也没有弱化罪名的重要性,而是在论证许霆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0]  谢望原:“许霆案的再思考:刑事司法需要怎样的解释”,载谢望原、付立庆主编,见前注[16],页95。
[11]  张军:“刑法当谦抑”,《检察日报》2008年4月24日,第3版。
[12]  高俊玲:“ATM机取款案:能否‘疑罪从无’”,载《检察日报》2007年12月26日,第6版。
[13]  参见(德)Claus 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页145 。
[14]  叶蜚声、徐通锵:《语言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31。
[15]  (法)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沅芷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页7。
[16]  Claus Roxin,见前注[52],页145。
[17]  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1058。
[18]  山口厚,见前注[42],页192。
[19]  C. 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1,4. Aufl,Munchen:C. H. Beck,2006, S. 857.
[20]  陈甦:“失灵柜员机取款案的民法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月17日,第5版。
[21]  (美)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刘莘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页296。
[22]  (美)迈克尔·利夫、米切尔·考德威尔:《摇摇欲坠的哭墙》,潘伟杰等译,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页25。
[23]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55。
[24]  (日)山本祐司:《最高裁物语》,孙占坤、祁玫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6。
[25]  德国刑法典与刑法理论未使用民法上的占有(Besitz)概念,而使用了支配(Gewahrsam)概念。我国刑法理论受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响,一般使用占有概念,但这里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
[26]  至于行为人误以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是遗忘物而非法占为己有,则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也不可能认为该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侵占罪。
[27]  林东茂:“诈欺或窃盗—一个案例的探讨”,《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2期,页54。
[28]  大谷实教授指出:“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排除占有者对财物的占有,将目的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成文堂2007年版,页263);西田典之教授指出:“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窃取本来意味着秘密取得,但公然实施的也成立本罪。”((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弘文堂2007年版,页137);前田雅英教授指出:“作为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窃取,虽然原本意味着秘密取得,但是,广义上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之下的行为,也包含公然取得的情形,还承认间接正犯的窃取。”((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页214) 。
[29]  Vgl.,Wessels/Hillenkamp, 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2, 23. Aufl,C. F. Muller 2000,S. 51.
[30]  笔者曾认为窃取行为应限于平和手段(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727) 。
[31]  例如,乙在公园草地的长椅上午休,手上捏着手机。甲用竹竿轻轻敲打乙的手,没有将乙打醒,但使手机滑落到草地上,然后将手机拿走。用竹竿敲打乙的手,也可谓暴力,但该暴力并没有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只能以盗窃罪论处。倘若认为盗窃罪不得有暴力,则甲不成立任何犯罪。这种结论难以被人赞成。
[32]  张明楷,见前注[5]。
[33]  樊文:“对‘T恶意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案’理论和实务处理上的再分析”, http://www. iolaw.org. cn/ showArticle. asp? id =2271。
[34]  同上注。
[35]  邓子滨:“许霆案重审的几个关键”,载谢望原、付立庆主编:《许霆案深层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262-263。
[36]  据说这是贺卫方教授的说法(参见敏华:“‘许霆取款案’专家直指银行滥用公众权力”, http://www.ycwb. com/ ycwb/2007-12/24/content_1732211.htm)。虽然贺卫方教授并没有否认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他的这一说法成为许多人主张许霆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的理由。
[37]  马建兵:“许霆案的定性分析及法律适用思考”,载谢望原、付立庆主编,见前注〔16),页116,
[38]  董玉庭:“ATM机上非正常取款行为的刑法学分析”,《人民检察》2008年第8期,页59。
[39]  侯国云:“许霆盗窃罪的再商榷”,《中国律师》2008年第6期,页44。
[40]  David Nelken。 Contrasting Criminal Justice, England: Ashgate Publishing Ltd. 2002. p. 241.
[41]  依照侯国云教授的看法,这种行为也可能是互动的。
[42]  马建兵,见前注[18],页116。
[43]  (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页87。
[44]  樊文:“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盗窃还是侵占?” ,http://www. iolaw. org. cn/showArticle. asp? id=2258。
[45]  高艳东:“从盗窃到侵占:许霆案的法理与规范分析”,《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页468。
[46]  (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3。
[47]  杨兴培:“许霆案的行为性质认定和法理思考”,载谢望原、付立庆主编,见前注[16],页131。
[48]  李飞:“析许霆重审判决之两大错误”,载谢望原、付立庆主编,见前注[16],页110。
[49]  高艳东,见前注[26],页469、页470、页471、页472。
[50]  大谷实,见前注[9],页286;西田典之,见前注[9],页214。
[51]  董玉庭,见前注[19],页59。
[52]  谢望原:“无情的法律与理性的诠释”,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20日,第14版。
[53]  参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8。
[54]  (日)福田平:《刑法各论》,有斐阁2002年版增补,页255。
[55]  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页213;(德)Ulrich Sieber;《 コンピヱ-夕犯罪と刑法I》,西田典之、山口厚译,成文堂1986年版,页205;(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48;(韩)吴昌植编译:《韩国侵犯财产罪判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35。
[56]  Janet Dine&James Gobert, Cases & Materials on Criminal Law, 2nd. ed.,Blackstone Press Limited1998, p. 392; Richard Card, Criminal Law,14th ed. , Butterwords 1998, p. 304,3 10.
[57]  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页82-83 。
[58]  刘明祥:“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定性分析”,载《检察日报》2008年1月8日,第3版。
[59]  (日)井田良:《刑法各论》,弘文堂2007年版,页126。
[60]  (日)林斡人:《刑法各论》,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页256。
[61]  [42)(日)山口厚:《刑法各论》,有斐阁2005年版,页270。
[62]  西田典之,见前注[9],页131。
[63]  参见刑法第2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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