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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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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12 

意义阐释的分歧与抉择

Keywords: 意义,意义阐释,法律判断,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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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意义是通过认识和评价活动在观念层面表现出来的精神内容。此时,意向与心理评价的引入,给意义注入了生命力,但也同时给意义带来了不确定性。通过意义阐释机制的心理学描述、意义阐释模式的理论解读、意义阐释分歧的实证调查,分析了意义生成的同化机制、意义阐释分歧的原因与类型、意义阐释的沟通与交流,然后指出意义分歧不但应被消解,更应以客观性的方式予以消解,最后形成了客观性地消解意义分歧的现实路径,即在制度层面确立意义阐释规则。

References

[1]  郭凤海:“世纪之思—写在‘意义哲学’的终极处”,《理论探讨》1998年第1期。
[2]  (德)弗雷格:“论涵义和指称”,载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页3。
[3]  林玫:《意义、释义与词典释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页17。
[4]  参见黄碧蓉:“语言意义的哲学追问:从意义的指称论到意向论”,《求索》2009年第1期。
[5]  奥苏伯尔(David P. Ausube1,1918-2008 ),当代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他在语言学习研究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主要著作有:《有意义言语学习心理学》、《有意义言语学习和保持的归属理论》、《认知结构与有意义言语学习的促进作用》等。
[6]  David P. Ausubel, Educational Psychology:A〔ognitive View,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1968,pp. 157-168.
[7]  参见张丽:“解释如何才能有效—赫施客观解释学反思”,《湖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第1期。
[8]  参见陆涛:“回到作者:关于文学阐释学的再思考”,《东方论坛》2009第2期。
[9]  罗兰·巴尔特:“作者的死亡”,《罗兰·巴特随笔选》,百花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页307。
[10]  向明华:“关于法律解释学若干问题的哲学思考”,《求索》2004年第11期。
[11]  (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页85。
[12]  田有成、李来孺:“重构还是超越: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探询—以德沃金与波斯纳的法律解释论为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
[13]  参见丁怀超:“意义何以成为本体—意义哲学论纲”,《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
[14]  (德)诺伊曼:“法律教义学在德国法文化中的意义”,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5。
[15]  (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社1999年版,页91。
[16]  (美)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页123。
[17]  Max Weber, “bureaucracy,”in From Max Weber:Essay in sociology,ed. H. H. Gerth and C,Wright Mil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6,p. 216.
[18]  参见(美)欧文·费斯:《如法所能》,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86。
[19]  同上注,页96。
[20]  傅郁林:“自由裁量管辖权及其行使—《美国最高法院受案议程表的形成》导读”,《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1卷第1辑。
[21]  傅郁林:“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22]  费斯,见前注[18],页88。
[23]  参见(美)H. W.佩里:《择案而审—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受理议程表的形成》,傅郁林、韩玉婷、高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64。
[24]  傅郁林:“司法职能分层目标下的高层法院职能转型—以民事再审级别管辖裁量权的行使为契机”,《清华法学》2009年第5期。
[25]  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187。
[26]  同上注,页202。
[27]  Bernard Lonergan(1904 - 1984),加拿大天主教学者,他继承和发挥了超验托马斯主义。
[28]  Lonergan, Collection,Edited by Frederick E. Crowe, New York: herder and herder, 1967,p. 230.
[29]  David Tracy,The Achievement of Bernard Lonergan,New York: herder and herder, 1972,p. 98.
[30]  Hugo Meynell,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Bernard Lonergan,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1,D. 23.
[31]  德沃金,见前注[16],页123。
[32]  卡尔·N.卢埃林:《普通法传统》,陈绪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614。
[33]  费斯,见前注[18],页201。
[34]  参见(美)阿德里安·沃缪勒:《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梁迎修、孟庆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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