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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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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12 

先秦法家重刑主义批判

Keywords: 法家,重刑主义,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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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先秦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之学,以“刑名法术”为核。其所谓“法”者,若指向法律,则坐实于刑。重刑主义是法家思想的必然归宿,其理论基础包括任力不任德的实力主义、性恶论、重刑爱民论、民众愚昧论等;其内容包括刑主赏辅、“刑用于将过”、“以刑去刑”、“重刑连其罪”等。作为君主专制政治暴力统治的思想基础,重刑主义学说荒谬、残忍,必然导致对生命的蔑视、民生的摧残、基本人权的践踏,秦朝的暴政充分印证了这一点。汉朝以后儒、法合流,重刑主义遂成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之一,影响深远,至今仍有必要认真检视与深刻反思。

References

[1]  “政治家”被许多学者视为法家的基本特征。章太炎说:“法家者流,则犹通俗所谓政治家也”。参见章太炎:《检论·商鞅》,载《章太炎学术论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页245。杨宽也谓:“法家实即政治家”。参见杨宽:“名家考原”,载《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页732。
[2]  有学者说:“法家所谓‘法’,由于其对君主本体地位的设定,从本质上说,只能是‘术’,与西方文化体系中的‘法权’范畴根本不同。‘法权’运作于确定的价值理念基础上,有可能发育成为有自己特色的健康的文化形态;‘法术’则由于摈弃了价值理念的支撑,将一切归结于自然人性的利欲,其结果只能是导致人文之根的铲除,是心性的败坏和全社会的非道德化。”韩德民:《荀子与儒家的社会理想》,齐鲁书社2001年版,页127。牟宗三说:“法家之所以为法家,其本质的意义实只在此根源上的‘术’上,不在其治道之法上。”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122。张尔田说:“盖道家君人南面之内术,而法家君人南面之外术也。”张尔田:《史微》,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页39。
[3]  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页104。
[4]  蒙文通:“法家流变考”,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廖平·蒙文通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页615-616。
[5]  《礼记·月令》郑玄注谓:“理,治狱官也。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刘师培说:“盖理字本训为治玉,引伸其义则为事理物理之称。盖事物之理必因分析而后明,而国家立法亦必析及毫芒,辨章分北,故法官亦号理官。”刘师培:“周末学术史序”,载《刘申叔遗书》(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页525。
[6]  徐复观:“儒家对中国历史命运挣扎之一例”,载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页257。
[7]  许倬云:《中国古代文化的特质》,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页75。所谓“两个‘法’”,前者指法律的“法”。
[8]  严复说:“顾申、韩、商、李皆法家,其言督责也,亦劝其君以任法。然则秦固有法,而自今观之,若为专制之尤者,岂孟氏之说非欤?抑秦治固不可云专制欤?则应之曰:此以法字之有歧义,致以累论者之思想也。孟氏之所谓法,制国之经制也。其立也,虽不必参用民权,顾既立之余,则上下所为,皆有所束。若督责书所谓法者,直刑而已。所以驱迫束缚其臣民,而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矣。”参见王栻主编:《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页938-939。
[9]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页80、135、53。梁氏很早就系统而深刻考证中西“法”文化差异,并揭示了法家乃至中国传统之“法”本质是“刑”。但该书第135页关于“中国古代法只能是‘公法’而非‘私法”,的说法略显武断,因为在我看来,中国古代与发达、显性的成文法(公法)体系并行的,还有一个隐性的习惯法(私法)体系。法即刑的结论由于忽略了“私法”的实际存在而显得片面,不过由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殊性,尤其是对法乃治道之具而非治道本身所达成的社会共识,决定了这个结论的深刻性及其经典意义。
[10]  同上注,页78。
[11]  李泽厚:《论语今读》,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页110。
[12]  梁启超称道家为“无治主义”,儒家为“人治主义”(或“德治主义”、“礼治主义”),墨家为“新天治主义”,法家为“法治主义”(或“物治主义”)。他认为法家中“尚有两派与法治主义极易相混而实大不同者,一曰‘术治主义’,二曰‘势治主义”,。术治主义推申不害为宗,而势治主义则以慎到为代表。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页78-79、164-165。侯外庐等也称慎到为势治主义。参见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页604。
[13]  熊十力:《韩非子评论·与友人论张江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页16。
[14]  朱伯崑:《先秦伦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页108。
[15]  施觉怀:《韩非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367。
[16]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宋襄公与楚人战于涿谷上,宋人既成列矣,楚人未及济。右司马购强趋而谏曰:‘楚人众而宋人寡,请使楚人半涉未成列而击之,必败。’襄公曰:‘寡人闻君子曰:……不鼓不成列。今楚未济而击之,害义。请使楚人毕涉成列,而后鼓士进之。’……楚人已成列撰陈矣,公乃鼓之。宋人大败。公伤股,三日而死。此乃慕自亲仁义之祸。”这个故事是韩非对春秋时代尚存的贵族精神的刻意揶揄,而可悲的是两千多年来国人都是按韩非的思维解读这个故事,将宋襄公作为嘲笑的对象。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中国传统精神由高尚、浪漫走向粗鄙、功利的文化蜕变过程的一个象征。
[17]  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一),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页218。
[18]  庞朴:“‘中庸’平议”,《中国社会科学》创刊号(1980年)。
[19]  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页312。
[20]  梁启超曾说:“法家之论治也,颇有似今日军阀官僚反对民治主义者之所云,今语军阀官僚以民治,彼辈辄曰‘国民程度不足’,盖法家之言亦曰:‘民智之不可用也,犹婴儿之心也……’。”梁启超,见前注[12],页180。熊十力也说:“从来枭桀敢独裁而无忌者,必以为民智不可用也,而自计所见者大、所持者正,足为斯民谋福利也。实则彼欲利之,正所以害之;彼欲福之,正所以祸之。”熊十力,见前注[13],页63。
[21]  熊十力,见前注[13],页84。
[22]  张德胜:《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社会学的诠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页64。
[23]  章太炎:《国故论衡·原道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页115。
[24]  《史记·商君列传》裴骃《集解》引《新序》。又《汉书·董仲舒传》:“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成康不式,……囹圄空虚。秦国用之,死者甚众”
[25]  蒙文通,见前注[4],页627。
[26]  蒋礼鸿曰:“商君者,盖尝学殷道,而变本加厉,以严罚壹其民者也。《书》称殷罚有伦,罚蔽殷彝;荀卿言刑名从商。刑罚之起虽自远古,要其有伦有彝,则始殷时。李斯上二世书、刘向《说苑》并云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而韩非书以此为殷法。非说为后人所不信,然观《礼·表记》称殷人先罚而后赏,其民之弊,荡而不静,胜而无耻,则殷罚固重,韩非之说不尽为诬,而商君之严刑当即滥觞于殷法也。”参见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叙》,中华书局1986年版,页1。
[27]  李源澄:“法家思想之演变”,载《李源澄儒学论集》,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105。
[28]  同上注。
[29]  郭沫若:“十批判书·韩非子的批判”,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下),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页959。
[30]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齐东海上有居士曰狂矞、华士昆弟二人者,立议曰:‘吾不臣天子,不友诸侯。耕作而食之,掘井而饮之。吾无求于人也。’无上之名,无君之禄,不事仕而事力。太公望至于营丘,使执而杀之,以为首诛。”韩非就此评述道:“不仕则不治,不任则不忠。……自谓以为世之贤士,而不为主用,行极贤而不用于君,此非明主之所臣也,亦骥之不可左右矣,是以诛之。”王充《论衡·非韩》谓:“空杀无辜之民,赏无功,杀无辜,韩子所非也。太公杀无辜,韩子是之,以韩子之术杀无辜也。”
[31]  刘泽华:《王权思想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页77。
[32]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张登泰、张恩富编译,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页132。
[33]  陈澧:“诸子”,《东塾读书记》卷十二。
[34]  谢无量:《韩非》,《民国丛书》第四编(7),中华书局1936年版,页180。
[35]  参见杨师群:《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页119。
[36]  《史记·商君列传》裴骃《集解》引《新序》。
[37]  如英国汉学家李约瑟“深信”此与秦武器先进有关。“数百年来,文学性的史学者论及秦之勃兴,辄视为‘奇迹’,但余深信,吾人应一视秦之军库,寻出其具体的技术的发明,方能了解如此残暴与专制之政体,何以能达成其目的至如此辉煌之地步。”参见李约瑟:《中国古代科学思想史》,陈立夫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页258。
[38]  《汉书·食货志上》引董仲舒语。
[39]  谭嗣同:《仁学》卷上。毛泽东“文革”期间给郭沫若的诗中也说“百代皆行秦政制”,呼应了谭氏之说。
[40]  蔡尚思:“儒墨斗争史与儒法合作史”,《墨子研究论丛》199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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