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应当指出,本文所说的“北京”并不是作为省级地方的北京市,而是指中国的政治中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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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跨省作为方法,不仅可以适用于宪法学体系内的国家结构问题,也可适用于基本权利的论述,因此可以说是一种总体性的视角。关于跨省结构与言论自由,可参见田雷:“跨省监督:中国宪法体制内的表达自由”,《北大法律评论》第13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页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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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Guobin Zhu, “The Composite State of China under One Country, Multiple Systems”: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and Methodological Considerations, 10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27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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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例如台湾地区领导人近期内所抛出的“一国两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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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Lynn White III:“中国宪法的现状”,《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页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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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汪晖:“跨体系社会与区域作为方法”,载汪晖:《东西之间的“西藏问题”(外二篇)》,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页14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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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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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页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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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同上注,页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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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同上注,页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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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Susan Shirk, The Pol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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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载费孝通:《论人类学与文化自觉》,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页12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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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甘阳:《文明·国家·大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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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汪晖,见前注[17],页17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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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强世功:《中国香港:政治与文化的视野》,生活·读书·新知二联书店2010年版,页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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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美)傅高义:《邓小平时代》,冯克利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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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See, e. g,Pamela Kyle Crossley, “China''s Century-Long Identity Crisis”,The Wall Street Journal,Oct. 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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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Robert Nozick, supra note 4。关于定型化(patterning)的问题,可参见页15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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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参见John Hart Ely, Democracy and Distrust:A Theory of Judicial Revie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58。因此,Ely认为宪法解释绝不能是“我们喜欢罗尔斯,你们喜欢诺齐克。6比3,我们赢了,立法撤销”,参见页58。而本文作者认为,中国宪法理论的一个最大误区就在于未能区分宪法理论和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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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要对大家讲这个道理”,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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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每一部宪法都有一部史诗”,参见Robert Cover, “Nomos and Narrative”, 97 Harvard Law Re-view,4-68(1983);“建国者的‘宪法’不只是一种文本,也是一种作为—一种构成(constituting)”,参见Akhil Reed Amar, America''s Constitution:A Biography,Random House, 2005,p.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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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例如,在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在谈到“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时曾指出:“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先从北京开始,然后上海、天津,以至其他城市。”邓小平这段不长的谈话,显然有着多处不符合自由主义、形式主义法治理论的表述,但宪法学者必须学会认真对待这些文字,既不能视而不见,也不应因“食洋不化”而“今是昨非”。参见邓小平,见前注[31],页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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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八日一二月二十一日)》,载邓小平,见前注[31],页370-383。南方谈话实际上是三卷本《邓小平文选》所收入的最后一篇文献,在研习中国宪法时,我们有必要像美国宪法学者对待华盛顿的告别演说或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讲一样来对待邓小平的“南方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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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关于邓小平“南巡”的过程及其在中国现代史上的地位,可参见傅高义,见前注[27],第二十三章“邓小平时代的终曲—南巡:1992”,页59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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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宪法学应当建构历史的连续性,美国宪法学者在此方面的经典努力可参见(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即出。而关于共和国历史在前二十年和后三十年之间的连续性,一个政治理论的论纲可参考甘阳:“中国道路:二十年与六十年”,《读书》2007年第6期,页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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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于法学理论中的“标准”与“规则”的论述,可参见Kathleen Sullivan, “The Justices of Rules and Standards”,106 Harvard Law Review,22-123(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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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关于voice、 exit和loyalty三者之间的关系的经典论述,可参见Albert Hirschman, Exit, Voice and Loyalty:Responses to Decline in Firms,Organizations and State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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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关于“去政治化的政治”,可参见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页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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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新物质技术的出现可以推平时空的差异性。例如,高铁一方面让社会时间得以提速,另一方面也使得空间在缩小。互联网的普及实际上也推平了原有的以省为单元的政治信息传播和沟通结构,可参见田雷,见前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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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例如参见周其仁:“邓小平做对了什么?—在芝加哥大学‘中国改革二十年讨论会’上的发言”,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28日。关于这一类问题的正当性与理论挑战,张五常在《中国的经济制度》中有一段精彩的说明:“一个跳高的人,专家认为不懂得跳。他走得蹒跚,姿势拙劣。但他能跳八英尺高,是世界纪录。这个人一定是做了些很对的事,比所有以前跳高的做得更对。那是什么?在不同的内容上,这就是中国的问题。”“不要告诉我什么不对。我可以在一个星期内写一本厚厚的批评中国的书。然而,在有那么多的不利的困境下,中国的高速增长持续了那么久,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中国一定是做了非常对的事才产生了我们见到的经济奇迹。那是什么呢?这才是真正的问题。”张五常,见前注[65],页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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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Daniel Bell, “What China Can Teach Europe”,in The New York Times:Sunday Review,Jan. 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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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例如,汪晖近期也提出了“中央的整合能力”与“地方的适应能力”,参见汪晖:“革命、妥协与连续性的创制”,《社会观察》2012年第1期,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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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See, e. g.,Charles Tilly, Coercion,Capital,and European States,AD 990-1992,Wiley-Blackwell,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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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See Francis Fukuyama, 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From Prehuman Times to the French Revolution,Farrar, Straus&Giroux,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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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相关的精彩论述,可参见张翔:“列国竞争、乡邑自治与中央集权—康有为海外游记中的‘封建一郡县’问题”,《开放时代》2011年第11期,页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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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在美国宪法语境内的一种相关思考,可参见Michael Dorf and Charles Sabel, “A Constitution of Democratic Experimentalism”,98 Columbia Law Review,267-473(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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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关于宪法概念原意的一个探讨,可参见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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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See Akhil Reed Amar, “Some New World Lessons for the Old World”,58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483-510(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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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一个相关的讨论,可参见Sanford Levinson and Bartholomew Sparrow, The Louisiana Purchase and Amerzcan Expansion, 1803-1898,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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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See Jack Goldsmith and Daryl Levinson, “Law for States: International Law, Constitutional Law,Public Law”,122 Harvard Law Review,1791-186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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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See Bruce Ackerman, “The Rise of World Constitutionalism”,83 Virginia Law Review,771-798(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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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See Cass Sunstein, “Constitutionalism and Secession”,58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633-670(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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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关于“统和性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概念的提出,参见Arend Lijphart, 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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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袁世凯的宪法顾问古德诺就曾在中国宪政史上留下一段公案。这位美国的进步主义者认为立宪君主制要比共和制更适合中国。本文作者认为,古德诺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就在于共和制在中国有可能滑入一种最坏的政体,但立宪君主制却更可能避免这种“滑坡”。因此,在古德诺这位宪法顾问看来,中国的根本宪制问题不是有没有皇帝的问题,也不是好皇帝或坏皇帝的问题,而是中国能否自我生存的问题。共和制之所以不适合中国,在于它难以解决接班人的问题,从而走入古德诺反复指出的“小专制者林立”的政治格局。参见“Dr. Goodnow''s Memorandum to the President”,in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15,p.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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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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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关于“重新发现中国宪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一个论证,可参见田雷:“重新发现宪法”,载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25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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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页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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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市面上流行着多种版本,我所用的是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另外两本书则为Robert Nozick, Anarchy ,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1977; Cass Sunstein, Legal Reasoning and Political Conflict,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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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这里所说的“右脑”的宪法学,可参见劳伦斯·却伯的一个说明:“我所特有的用‘右脑’思考法律材料的方法”,“运用可视的视觉材料来描述在美国宪法内看不见的物质。”参见(美)劳伦斯·却伯:《看不见的宪法》,田雷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页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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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参见苏力:“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从电影《马背上的法庭》透视”,《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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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一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论述,可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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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Gabriella Montinola, Yingyi Qian, and Barry Weingast, “Federalism, Chinese Style: The Political Basis for Economic Success in China”,48 World Politics,50- 8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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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Zheng Yongnian, De Facto Federalism in China:Reforms and Dynamics of Central一Local Re-lations,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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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有对“差序格局”比较严格的界定,本文在这里脱离了此概念的原初语境,而用来概括中国多元复杂的、具有差异性的政治空间。严格说来,本节所阐释的政治空间的“差序格局”与此概念的原初意图并不能呈现为结构性的完全吻合。但在我看来,拿来主义在这里是一个论证成本较低的可行选择。而且,本文对“差序格局”的使用并未完全偏离费孝通先生的原意。欧树军、徐斌博士曾提醒我注意“差序格局”概念的理论原意,王绍光教授曾在这一基础上建议微调为“差异格局”,在此一并致谢。还要说明,我最终的选择是为这个概念加上引号,以示概念的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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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以至中国宪制的叙述中,条块关系也应是突破单一制和联邦制之二元对立的一个方向。关于条块关系的一次理论化努力,可参见刘忠:“条条与块块关系下的法院院长产生”,《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页10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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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允许看,大胆试,可讨论”,《炎黄春秋》2012年第1期,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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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邓小平,见前注[31],页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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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邓小平,见前注[31],页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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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见前注[38],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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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邓小平,见前注[31],页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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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邓小平,见前注[31],页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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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本段五处引述分别出自邓小平,见前注[31],页118、113、135、156、258-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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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王绍光教授曾对此有过一段很精彩的描述:“这个过程好比穿行在一条没有航标的河道上,水流湍急、暗礁密布、险象环生。如果缺乏适应能力,随时都会有翻船的危险。”参见王绍光:“学习机制、适应能力与中国模式”,《开放时代》2009年第7期,页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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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邓小平,见前注[31],页383。我将邓小平的这一段话理解为对全党、全国人民的政治告诫,一种宪法性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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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邓小平,见前注[31],页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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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我在这里的浅(shallow)和窄(narrow)借用了桑斯坦关于美国最高法院司法最小主义的模型,参见Cass Sunstein, One Case at a lime:J udicial Minimalism on the Supreme Cour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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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以上五处引文分别出自邓小平,见前注[31],页78、113、118、174、258-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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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邓小平,见前注[31],页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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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除了错误代价,决策成本的问题也是本文未及展开、但在现实政治中同样重要的考虑。邓小平虽然是党的第二代领导的核心,但他在整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都无法脱离党内的保守派领导人以及中央技术官僚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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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邓小平,见前注[31],页373-374。还应指出,邓小平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韩国学者郑在浩就在其研究改革时代中国农村去集体化的专著中记录下这一过程。他将省级单位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改革先锋,以安徽省为代表;第二种是改革的顺应者,以山东省为代表,第二种就是改革的抵制者,以黑龙江省为代表。参见Jae Ho Chung, Central Control and Local Discretion in China : Leader-ship and Implementation during Post-Mao Decollectiviz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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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邓小平,见前注[31],页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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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William Hinton, The Great Reversal:The Privatization of China,1978一1989,Monthly Re-view Press,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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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邓小平,见前注[31],页27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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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虽然邓对于国家的发展方向有一个总体概念,但在他头脑里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计划。他进行的改革往往需要做出大幅调整,以应对先前的计划措施所产生的交互压力。实际上,邓的天赋与其说在于他对必要的措施的预见能力,不如说在于他非凡的政治技巧。”参见(美)李侃如:《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胡国成、赵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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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页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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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页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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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例如参见陈秉安:《大逃港》,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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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参见(美)傅高义:《先行一步:改革中的广东》,凌可丰、丁安华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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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傅高义,见前注[27],页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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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傅高义,见前注[27],页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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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关于西部大开发这一宪法性决策的过程,参见曾培炎:《西部大开发决策回顾》,中央党史出版社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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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美国历史学家乔治·弗里德里克森就曾这样来形容过林肯,参见George Fredrickson, Big E-nough to Be Inconsistent:Abraham Lincoln Confronts Slavery and Ra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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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正文中所述学者的观点,可分别参见潘维、玛雅主编:《人民共和国六十年与中国模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页278-283、273-278;张千帆,见前注[57];(德)韩博天:“中国经济腾飞中的分级制政策试验”,《开放时代》2008年第5期;“通过试验制定政策:中国独具特色的经验”,《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冯兴元:《地方政府竞争》,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姚洋:《作为制度创新过程的经济改革》,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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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See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Expanded Editi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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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这个总结宜粗不宜细,总结过去是为了引导大家团结一致向前看。争取在决议通过以后,党内、人民中间思想得到明确,认识得到一致,历史上重大问题的议论到此基本结束。”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页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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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邓小平,见前注[31],页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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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Sunstein,supra note 4;also see Cass Sunstein, “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s”,108 Har-vard Law Review,1733-1772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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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现代宪法学往往只设定国家统一和国家分裂两种结果性状态,这种非此即彼的对比实际上是在预设:一个政治共同体要么是处于分裂、内战或生存危机的“例外状态”,要么就是国家统一的常规政治,而基本上忽略了政治整合这样一个过程性的概念。本文作者认为,宪法学者其实无需自问自答地讨论我们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宪法时代。政治整合和国家建设乃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宪法历史不可能终结在任何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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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分歧在现实政治中不重要,也不是说它在宪法理论中不重要,只是说在本文的论证中不构成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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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在此意义上,我们或许可以从理论上区分四种政治议题:第一种是在制宪时即已取得高度共识的议题;第二种是在制宪时无法形成共识,但又不可能回避,因此只有在宪法文本内进行模糊化的表述;第三种是可以留待时间和未来解决的议题;第四种则是不需进入宪法决策过程的常规政治问题。一个富有启发性的分类,即宪法审议的层次(levels of constitutional deliberation),可以参见Keith Whitting-ton,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Divided Powers and Constitutional Meaning,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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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我在本文中基本上没有处理中国宪法中的政党和国家结构问题,但应指出,中国共产党目前实际上承担着基本的政治整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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