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标题 作者
关键词 摘要

OALib Journal期刊
ISSN: 2333-9721
费用:99美元

查看量下载量

相关文章

更多...
中外法学  2012 

死刑司法控制:完整解读刑法第四十八条

Keywords: 死刑,死缓,主观恶性,司法控制

Full-Text   Cite this paper   Add to My Lib

Abstract:

通过司法控制死刑适用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有效可行途径。在死罪个案中罪行达到何等严重程度方可判处死刑,完整理解刑法第四十八条至关重要。“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References

[1]  梁根林:“死刑案件被刑事和解的十大证伪”,《法学》2010年第4期。
[2]  白建军:“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3]  赵秉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58。
[4]  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411。

Full-Text

Contact Us

service@oalib.com

QQ:3279437679

WhatsApp +861538708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