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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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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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见张守文:“税权的定位与分配”,《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现行的集权模式……在集权与分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存在矛盾”);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载《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目前“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小”);傅红伟:“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规定的理解与评价”,《税务研究》200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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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熊伟:“购房抵税、先征后返与地方财政自主权”,《月旦财经法杂志》第26期;熊伟等:“关于提请对房产税改革试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载《税法判例与解释评注》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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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于单一制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和英国)以及联邦国家税收立法制度的讨论,见C.Sacchetto & G. Bizioli , Tax Aspects of Fiscal Federalism: A Comparative Analysis, Amsterdam: IBFD,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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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张守文,见前注[3],页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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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参见1977年8月向国务院递交的《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转引自《当代中国财政》编辑部编:《中国社会主义财政史参考资料:1949-1985》,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下称“《财政史参考资料》”),页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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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Michel Oksenberg & James Tong, “The Evolution of Central - Provincial Fiscal Relations in China,1971-1984: the Formal System”,The China Quarterly No. 125(1991)(“文化大革命是一个转折点,在此期间省级政府通过更大的预算权力获得了更多的自治权”同上注,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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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同上注,第4. 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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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央政府对地方税收立法权施加一定控制有着其他非财政的原因,例如为了避免歧视、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出现但是这些原因不足以合理解释中央政府剥夺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并据之为已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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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这一先后演变的特点是支撑钱颖一等人论点的关键,他们认为财政分权对中国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见Hehui Jin, Yingyi Qian and Barry R. Weingast, “Regional Decentralization and Fiscal Incen-tives:Federalism, Chinese Style”,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89(9 -1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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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见前注[8] , The Evolution of Central - Provincial Fiscal Relations in China,页31。“(相反)一个主要的主题是中央-各省预算安排日益增加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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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Christine P. W. Wong, “Central - Local Relations in an Era of Fiscal Decline: the Paradox of Fiscal De-cetrttalization in Post-Mao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 No. 128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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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同上注,Central - Local Relations in an Era of Fiscal Decline,页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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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同上注,Central - Local Relations in an Era of Fiscal Decline,页7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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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同上注,Central - Local Relations in an Era of Fiscal Decline,页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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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王丙乾:“一定把国营企业利改税工作搞好”,《中国财政》1983年第5期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通知针对“各地今年已按自定办法实行各种利润包干办法和税前承包办法如何处理问题”做出了更详细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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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如见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1981年1月26日)(“少数企业和个别城市已经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点的,可以总结经验,继续进行;需要新增试点单位的,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试点单位确定税率时,留给企业的财力不能超过原来利润留成的水平,超过的要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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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1984年9月18日)第5、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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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财政部《关于对集体企业不能实行承包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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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11条另见该条例第19条:“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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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见前注[21] , Fiscal Reform and Local Industrialization(尤其见页216-219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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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财政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汇报提纲》(1979年5月5日,同年7月7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见前注[8],《财政史参考资料》,页55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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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981年1月31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切实加强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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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如见《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民法通则》第49条(如果企业法人向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资企业法》第17条(外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全民所有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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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宪法》(1982年)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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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参见Sebastian Heilmann, Experimentation under Hierarchy: Policy Experiments in the Reorganization of China’s State Sector, 1978 -2008, Harvard University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Working Paper No. 172,June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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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Chenggang Xu, “The Fundamental Institutions of China’s Reforms and Development”,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49: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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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姚依林《关于财政问题》(1981年5月27日):‘制止财政上的‘跑,冒,滴,漏’……这不仅是增加财政收人的问题,而且是端正党风的问题,挽救一批人的问题”王丙乾《在全国清查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电话会议上的讲话》(1981年7月13日):《关于检查清理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的通告》“是为了配合在经济领域里整顿党风,加强法纪工作而服务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确定把整顿经济领域里的不正之风作为今年纪检工作的重点,并且要财政部门作它的参谋助手”见前注[7]],《财政史参考资料》,页664、666。80年代后期打击越权减免税也经常有这样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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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Olivier Blanchard and Andrei Shleifer, Federalism With and Without Political Centralization: China Ver-sus Russia, 48 IMF Staff Papers, Special Issue 171 - 9 (2001); Hongbin Cai and Daniel Treisman, “Did Govern-ment Decentralization Cause China’s Economic Miracle?” World Politics 58 (2006);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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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分税制决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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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霍军:“新中国60年税收管理体制的变迁”,《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见前注[8] ,The Evolution of Central-Provincial Fiscal Relatons in China,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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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参见陈云《财政经济要统一管理》,见前注[7],《财政史参考资料》,页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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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这些文件是首先通过在①北大法宝的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规章数据库及②中国资讯行数据库中,全文检索关键词“税收管理体制”或“税收管理权限”进行检索获得的其余检索是基于《财政史参考资料》(见前注[7])和《中国税务大事记》中的参考文献。我们逐个查看了检索到的每个文件以确定其是否明确或可能引用了1977年《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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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我们将财税部门发布的文件以及标题中含有“税”一词的文件归类为财税文件,其余归为“非财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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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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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也就是说,以下这种例子变成了较为罕见的例外:财政部《关于对乡镇企业进一步减免工商所得税的通知》(1984年3月29日)规定,对不与大工业争原料、缴纳工商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照顾的乡镇企业,由县、市税务局审查核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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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例如、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1980 年8月28日)规定、上年经国务院批准核减的各地的农业税额从1980起原则上一定5年不变、各省所辖地县的农业税额是否调整、由各省自定同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商店等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水平、可在相当于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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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例如当时财政部长王丙乾表示:“根据这个要求、原来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需要相应修订现在税收管理权限下放过多、过散的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在新修订的税收管理体制尚未下达前、可以暂按原来的体制规定执行、但是、减免税收的权限、应当掌握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不能再层层下放《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企业财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981 年1 月27 日),见前注[7],《财政史参考资料》,页64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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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见下引[45]。另见财政部《关于加强盐税工作的通知》(1981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加强工商税收工作的意见》( 1983年12月16日);吕培俭:《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总结发言》(1982年3月39日),见前注[7],《财政史参考资料》,页697-699(“赵紫阳在1982年3月全国工交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税收管理制度必须集中统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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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通过使用见前注[13]所提到的数据库,我们查询到24份在1987年4月至1993年7月6年间发布的、致力于增强税收统一管理的中央政府文件,地方政府发布了约同等数目的文件对这些中央政府文件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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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1977年至1985年间不同财政体制的详细讨论见前注[8],The Evolution of Central - Provincial Fiscal Relations in China;关于1977年至1988年间发展过程的讨论见Christine P. W. Wong, “ Fiscal Reform and Local Industrialization: The Problematic Sequencing of Reform in Post - Mao China”, Modern China 18:2(1992)。另见前注[11],《新中国60年税收管理体制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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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985年5月24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把应征的税款收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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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1987年4月18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重视税务工作,开辟更多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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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87]78号,198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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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意见》的通知(198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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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1989年1月6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整顿税收秩序严格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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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报告的通知》(199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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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198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1981年5月5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清查偷漏欠税情况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1982年3月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严格财政管理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报告》的通知(198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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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的报告》(198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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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1987年4月8日);《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1988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报告》的通知(1991年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1992年2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1993年7月23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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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这种对于是否存在其他可行做法以代替立法集权的怀疑精神在1981年姚依林一次发言中已有所体现:《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是国务院颁发的,要坚决执行现在没有任何人,包括中央、地方写过报告,说这个东西是错误的,不能执行中央工作会议的文件也没有人说是不对的,所以都要坚决执行”见前注[7],《财政史参考资料》,页66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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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参见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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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相比之下,九十年代以后,特别是今天,强调依法治税(如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在于实现问责型政府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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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严格财政管理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报告》的通知(198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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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198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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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1]80号,198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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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1987年4月18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重视税务工作,开辟更多税源”(“由于情况的变化,会发生税法与客观经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但这种修改和补充只能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办,而不能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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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1981年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8万;1983再次批准增加4万人;1985年批准从1986年至1988年间增加税务干部编制10万人1991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增加地方税务系统事业编制1.5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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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见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85号)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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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见前注[35],《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拖欠税款、偷税漏税受罚款或者收滞纳金的,企业领导人员在一年内不得享受奖金待遇”;“偷税漏税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处以罚款”见前注[51],桂政发[1981]80号:‘抗交纳税的,应从企业利润留成或者企业基金中开支,不得列人企业成本费用及营业外开支,且企业领导人一年内不得享受奖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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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1989年11月4日法(行)发[198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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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领导在联合新闻发布会上讲话》的通知(199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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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121、12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税务机关清查偷漏、拖欠税款的通知》(198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搞好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的联合通知》(1986年6月16日);公安部《关于认真查处殴打税务人员案件的通知》(1987年5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同人民法院加强联系及时查处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务干部的案件的通知》(1986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1991年10月21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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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见前注[56]法(行)发[198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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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法宣传教育,严肃税收法纪的联合通知》(198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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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报告的通知》(1991年10月11日)。另见《人民日报》社论员文章,《税费有别》1985年10月9日(“税”和“费”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都是根据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法令执行的各项税法是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或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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