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所谓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页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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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据统计,截至2012年,广东50所省直公办高校贷款为98.69亿元,每年需向银行支付利息7亿元。人民网:《广东公办高校近百亿负债难偿,扩招成亏空主因之一》,访问地址:http://edu.people.com.cn/ri/2013/0204/c1053-20420210.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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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见王利明,见前注〔1〕,页28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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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泽鉴教授认为:“法人有无行为能力,民法虽无规定,然既为权利主体,为从事法人的目的事业之必要,应有行为能力,乃属当然,而由法人的机关(尤其是董事)代为法律行为。”王泽鉴:《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139。史尚宽教授认为:“法人是否有团体意思或者组织意思,非法律决定之问题,苟以当时之社会思想,认法人于社会生活担任一个独立之社会机能,即以法人有行为之存在为前提。”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158。王利明教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和自然人一样也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王利明,见前注〔1〕,页285。杨立新教授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采纳法人实在说作为其理论依据。”杨立新:《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页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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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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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德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在裁判上和裁判外代表社团;董事会具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参见《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10。德国民法学界也仅从文义角度解释该条的含义,参见(德)哈里?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张定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页30。《立法记录》强调指出:法人究竟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实体,通过其机构自身参与交易,还是不具有行为能力,因而需要由他人来代表?这个问题,应当由法学界来定夺。转引自(德)博伊庭:“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邵建东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533。《日本民法典》第53条规定:“理事就法人的一切事务代表法人。但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捐助行为规则的宗旨。于社团法人,还必须服从大会的决议。”参见《最新日本民法》,渠涛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16。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7条(法人之机关)规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务,对外代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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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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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案例检索截止至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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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这两个案件分别是:KOYJCO., LTD诉北京世元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中民初字第5442号以及WOOREEETI CO., LTD诉北京世元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中民初字第5062号。前一案件的判决书载明:“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登记地法律的规定,KOYJ., LTD系在大韩民国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取得了法人事业者登记证。因此, KOYJ., LTD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世元达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该法规定世元达公司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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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这两个案件分别是:上海菲尔德成衣有限公司诉赵某、朱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0)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4号)以及赵某等与上海菲尔德成衣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上诉案((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8号)。第二个案件是第一个案件的上诉审,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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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该案判决的论理为:“本案首要的争议在于成衣香港公司的法人董事——联汇公司所发更换董事的通知是否有效问题,该问题涉及对联汇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而对该问题所适用的准据法是香港地区的法律。法官采信了由当事人律师依据香港地区法律出具的关于该公司行为能力的法律意见:(a)按照香港公司条例及香港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成衣香港公司的唯一董事(联汇公司)有权代表成衣香港公司为其日常业务作出有效及合法的决定;由成衣香港公司唯一董事授权人行使的权利和签署及/或盖章的文件被视为有法律约束力之文件,即被视为成衣香港公司之合法行为“b)按照香港公司条例及联汇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联汇公司的董事有权代表联汇公司为其日常业务作出有效及合法的决定……;(c)基于上述事实及香港法例,该律师行认为,XXSpreuwers(联汇公司的董事)代表联汇公司以成衣香港公司唯一董事身份签署的文件合法有效,并对成衣香港公司及文件相对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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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案例检索截止至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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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人的权利能力解决权利义务归属的可能性问题。(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页383。所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王利明,见前注〔1〕,页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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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这应该属于代理法范畴的问题。参见蔡立东、孙发:“重估‘代表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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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我国也称“经营范围”,但仅企业法人存在经营范围的问题。此处主要以企业法人为对象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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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页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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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36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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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德)福尔克?博伊庭:“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邵建东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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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Robert W. Hamilton, Richard D. Freer,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 A Thomson Reuters Business,2011,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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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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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蔡立东:“公司本质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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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日)山本敬三,见前注〔13〕,页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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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徐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页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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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由于法人机关的意思与行为效果归属于法人,法人机关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法人机关的意思又是由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做出的,因此,法人机关的意思或者法人的意思能力完整健全,就法人整体来讲,并不存在保护法人薄弱意志的必要,在法人世界当中也不存在意志薄弱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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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这并不意味着法人不需要保护,法人也同样需要保护,法定代表人侵害法人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就此方面对法人的保护不应当诉诸法人的行为能力制度。法人之所以需要保护,是因为法人毕竟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来代表,法定代表人的担当者也有自身的利益需求,极易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图利自己侵害法人利益,应当诉诸以目的范围限制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代理人的义务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等制度实现对法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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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蒋学跃:“法人行为能力问题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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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罗马古代,家庭的一切事务完全由家长作主,国家概不过问,所以孩子是否达到适婚年龄完全由家长鉴定。习惯上,女孩满12岁为适婚人。但女子即使达到适婚年龄,她也要受家长权的支配,或者处在监护权之下,或者受制于夫权,无论如何,其行为能力都要受到限制。”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页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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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蔡立东,见前注〔20〕,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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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87年)》规定: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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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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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即认为我国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是确立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它所确立的经营范围,不是指企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领域和范围。本案中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矿面粉碎、涂料、金属零件加工并兼营锻造、加工的企业法人生产某商标胶属粘结剂并以此为标的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注:此观点为二审判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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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具体论理为:经营范围为出国手续咨询服务的企业,进行了代理服务,该行为合法有效。经营范围不包括经营电视剧的广告公司所签订的电视剧播出版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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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具体论理为:①轧钢厂所签订的钢坯购销合同无效。②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实业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咨询合同无效。③典当拍卖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典当生活用品、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房产物业,接受有关方面委托拍卖生活用品、生产资料、文物、旧工艺品,承典企业经营权超越其经营范围。④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矿面粉碎、涂料、金属零件加工及兼营锻造、加工的企业法人生产某商标胶属粘结剂,不在经营范围之列,故签订的该商标胶的技术转让合同显然超越经营范围,是违法经营行为,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注:此观点为一审判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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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具体论理为:①文化教育咨询公司未经批准未取得社会办学许可资格而向社会公开招收学员,不仅违反社会制度,同时超越经营范围,该行为无效。②柴油属石油制品类,是国家高度控制的商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当事人工贸公司无石油制品类的经营许可,其与石油公司签订的购销柴油合同,显属超越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③质押融资是金融机构经批准才能开展的业务,当事人广发证券海口营业部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接受客户的股票质押,融资给客户并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也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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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比较法研究》199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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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40;蔡立东、孙发,见前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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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7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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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具体论理为:①经营范围是电力工程施工,电气设备安装、修线、仪表修校,三级房屋建筑施工,销售电力、电气设备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打字、复印,产销水泥制品、饮用水,汽车配件,物业管理、科技信息、餐饮娱乐的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在无相应资质条件下,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该民事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②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施行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将典当行的性质明确界定为“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并明确作出了典当行只能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的限制性规定。经纬典当行的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质押贷款。因此,经纬典当行未经批准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因其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经营抵押贷款的权利能力)和客体不合法(房屋不能作为质物),应确认合同无效。③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石咀船厂的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船舶制造修理,可见,该厂并无搭建钢铁构架和生产水泥仓的资质。(注:针对该案件,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为:一方面,工商经营范围与企业生产资质系两个不同概念,不能依据工商经营范围而认定企业有无生产资质;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水泥仓的生产并无资质要求,且石咀船厂作为一个专业的船舶制造修理企业,从事的就是大型施工钢铁构架的搭建和船舶钢板的焊接工作,其对安全性、可靠性的要求比生产水泥仓更加严格和苛刻,因而其完全有资格、有能力生产水泥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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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具体论理为: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一被告未办理分支机构的手续,也未在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手续。其所进行的商品房买卖代理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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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1985年6月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叫民法总则座谈会,拉开了民法制定的帷幕。1982年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方针,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增强企业活力,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在《民法通则》开始起草不久,1985年9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决议》,提出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使它们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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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蔡立东:“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与民事能力”,《法律科学》199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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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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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现代立法不仅允许公司章程确定可以随时增加的多重目的,而且通过授权可以从事任何合法营业取消了冗长公司目的条款的需要。如2002年的《美国示范公司法》第三章为公司的目的(purpose)和权力(powers),§3.01规定,依据本法成立的所有公司有这样的目的,去从事任何合法的商业活动,除非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一个更为有限的目的。“因为实际上所有的公司都选择利用这个创新,目的条款的要求已经徒具形式了。”See Jesse H. Choper Melvin A. Eisenberg, Coroporations, Barbri, 2005,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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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不同于由章程规定的目的(purposes),权力由法律规定,法人设立后依法当然享有。如关于公司可以加入合伙或其他合作企业的规定,陈述的是公司的权力,公司可以利用加入合伙的权力,达成其买卖不动产等目的。一个目的狭窄的法人,依然享有广泛的权力。See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West Group,2000, pp.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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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具体参见我国《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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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Alan Dignam, John Lowry, Company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259—260.(日)山本敬三,见前注〔13〕,页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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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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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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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来看,对于营利性社团法人经营范围并不加以限制,可以理解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是任何合法的事业。《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不仅规定了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事项,同时规定了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也不再包括经营范围事项,经营范围事项只是商事主体的备案事项。商务部网站:“深圳发出我国首张新版营业执照”,访问地址:http://sztb.mofcom.gov.cn/article/shangwxw/201303/20130300042793.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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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参见王利明,见前注〔1〕,页289。(日)山本敬三,见前注〔13〕,页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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