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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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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14 

苏联民事诉讼法上возражение制度研究

Keywords: 苏联民事诉讼法,反驳诉讼请求,抗辩,法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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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反驳诉讼请求制度是对苏联法上возражение的移植及本土化,而苏联法上的возражение在本质上同于德日法上的抗辩。但出于诸多原因,我国法学界至今尚无一篇研究возражение的专论,由此使反驳诉讼请求制度因法理不明而不能在实践中发挥应有功能。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возражение制度的基本意义,不仅有助于促进反驳诉讼请求制度及其法理的完善与发展,而且还有可能为建设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抗辩制度体系提供有益的参考。

References

[1]    徐国基、艾中藩译:《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大东书局1950年版,页29。
[2]    см.;4. Возражение против иска, встречный иск во главе IV Иски из 《Гражданский процесс Германской Демократиче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под редакцией проф. Хорст Бельнер, проф. Иоахим Геринг, проф. Герберт Кнетц), данный процесс является одной частью из 《Гражданский процесс в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их странах членах СЭВ 2》(Под редакцией проф. А. Добровольского и проф. Л. Неваи,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Юридическаяиктература》,1978).霍斯特?克利纳等撰写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事诉讼》,收录于《经互会成员国民事诉讼》一书中。该书是现存仅有一部系统介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制的珍贵文献,由匈牙利法学家L ?涅瓦伊教授主编,目前仅有部分内容被汉译,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西南政法大学(时为西南政法学院)作为教学参考资料使用的内部出版物。即:(匈)L ?涅瓦伊等著:《经互会成员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该书的序篇),刘家辉译,法律出版社(内部发行)1980年版;(罗)格?波卢姆勃:《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李衍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西南政法学院科研处编印,印刷时间不详;(蒙)多弗顿基因?鲁弗桑沙拉夫:《蒙古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李衍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编印1986年版;(波)М ?沙弗丘克、Э·文格列克:《波兰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徐冀鲁译,韩天森、杨文成校,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编印1987年版;(保)日?斯塔列夫:《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李衍译,常怡审定,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编印,印刷时间不详;(东德)霍斯特?克利纳等:《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事诉讼》,刘家辉译,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编印,印刷时间不详;(捷克)Ф ?施太格尔、乔什卡、О ?普隆格尔:《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李衍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编印1986年版。
[3]    克利纳等,同上注,页56。
[4]    同上注,页56—57。
[5]    (苏联)С·Н.阿布拉莫夫:《苏维埃民事诉讼》(上),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1951年版,页236。
[6]    (苏联)阿?阿.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苏维埃民事诉讼》,李衍译,常怡校,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页Ш。
[7]    梁启明、邓曙光译,刘家辉校译:《苏俄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页51。
[8]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教研室译:《苏俄民法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页68。
[9]    (苏联)克列曼:《苏维埃民事诉讼》,王之相、王增润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1985年翻印版,页212。
[10]    梁启明等译,见前注[7],页67。
[11]    阿布拉莫夫,见前注[5],页235—237。
[12]    《苏俄民事诉讼法典》,见前注[7],页51。拙译:(法院)遇必要情形,得传唤被告,询问案情;弄清被告对诉有无反驳(抗辩),以及能够利用何种证据证明其反驳(抗辩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敦促被告对之提供书面说明;向被告说明其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13]    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见前注[6],页198。
[14]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教研室译,见前注[8],页68。
[15]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教研室译,见前注[8],页68。
[16]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86条[债务人对新债权人请求权的异议]:债务人在收到关于债权移转于新债权人的通知后,对原债权人所提出的一切异议,均有权对新债权人提出。第392条[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异议]:新债务人有权对债权的请求提出基于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异议。转引自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63、164。
[17]    有部分德国学者主张,应当专以Einrede指代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以Einwendung指代民事诉讼领域的抗辩。德国民事诉讼法有些条文米用“Einwendungen”、“Einwande”(异议)表示抗辩。
[18]    有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制之混合法制特质的形成及意义的研讨,参见陈刚、廖永安主编:《移植与创新:混合法制下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9]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第5条: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保护被侵犯或被他人争议的权利或者法律所保障的利益。《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3条: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请求法院保护其被侵犯或被争议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0]    有关裁判请求权的体系化研究,参见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1]    本节有关苏联民事诉讼法上被告的诉讼攻击防御方法之阐述,主要根据前揭书中(苏联)С·Н.阿布拉莫夫著《苏维埃民事诉讼》(上)第十一章第七节“辩护”,(苏联)阿?阿.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著《苏维埃民事诉讼》第十四章第六节“被告人对付起诉的诉讼保护手段”,(苏联)克列曼著《苏维埃民事诉讼》第五章第二十六节“被告人的诉讼辩护手段”的内容,撮述而成。
[22]    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见前注[6],页185。
[23]    阿布拉莫夫,见前注[5],页236—237。
[24]    德日通说认为,作为诉讼防御方法的实体抗辩由权利抗辩和事实抗辩组成。其中,事实抗辩又以要件事实分类为标准,分为权利障碍抗辩、权利消灭抗辩和权利阻止抗辩。又由于权利阻止抗辩是依据实体法上抗辩权、形成权等权利提出的抗辩,所以又将其列为权利抗辩。
[25]    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见前注[6],页184。
[26]    关于苏联法上反诉制度的研究文献,参见(前苏联)Д ?施维采尔:“反诉”,时筏节译,《政法译丛》1957年第3期;刘玉林:“苏维埃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怎样进行的”,《政法研究》1957年第3期。
[27]    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见前注[6],页185。
[28]    阿布拉莫夫,见前注[5],页240。
[29]    Д ?施维采尔,见前注[26],页54。
[30]    (苏联)Л·И.库德利雅夫采夫主编:《苏联法律辞典》(第一分册,民法部分选译),法律出版社编辑部组织编译,法律出版社1957版,页90。
[31]    Digesta,22,3,19pr(Ulpianus).相同内容汉译例,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司法管辖权?审判?诉讼》,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31。
[32]    克列曼,见前注[9],页212。
[33]    (苏联)л·и.库德利雅夫采夫主编:《苏联法律辞典》(第三分册,国家和法的理论部分),法律出版社编辑部组织编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页118。
[34]    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见前注[6],页200。
[35]    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见前注[6],页201。
[36]    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见前注[6],页201。
[37]    克列曼,见前注[9],页232。
[38]    《苏俄民法典》第48条规定,实施目的违反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
[39]    关于行为与法律秩序的关系,按照《苏俄民法典》第222条规定,公民和组织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因之,法律行为的效果和法律事实分类的效果相同,也被分成权利和义务成立行为、权利和义务变更行为、权利和义务终止行为。当事人主张权利成立、变更、终止行为的,应当分别对权利和义务成立、变更、终止行为的成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40]    克列曼,见前注[9],页234。
[41]    唐德华、杨荣新、程延陵、朱锡森编著:《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页141。其中,唐德华、杨荣新、程延陵为试行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员。关于试行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员的组成情况,参见沈宗汉参加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等于进了一趟大学校”,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0月15日。
[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页63。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工作程序,本次民事诉讼法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担任《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起草单位及提请审议机关,而具体起草工作实际上由其民法室承担。
[43]    张金浪:“被告对质量有问题的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110法律咨询网”,http://www.110.mm/ziliao/article—24532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月11日。
[44]    钱军、王坚:“从本案谈被告的反驳与反诉”,“中国法院网”,http://old.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0407/08/12266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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