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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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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14 

共识与争议

Keywords: 天坛宪草,孔教入宪,国教,国家教化,国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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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天坛宪草”之孔教入宪,既关涉最宏大的时代变换,又触及最微小之个体心灵,因此引起当时最激烈的立宪争议并泛溢于社会各界。本文试图利用天坛制宪的原始史料,走进制宪语境,梳理双方之共识与争议,以发现孔教入宪的历史语境、时代问题与解决方案,即孔教入宪的发生机制与规范结构。孔教入宪的制宪讨论凸显了近代立宪者对民性与国情的判断,在“民国理想”与“国民现状”的巨大“势差”中,“教”的提升、整合与支撑功能被不断强调。只要“势差”不变,“教”的发生机制就必然内嵌于宪法之中,并具体落实为可接受的宪法规范,发挥其独特的功能。而且,“教”的规范结构形成了近代中国宪法的核心功能,凸显了近代中国宪法的二元正当性以及中国近代转型的复杂与艰巨。

References

[1]    徐镜心:“本员极端信仰孔子,极端崇拜孔子,但以孔教定为国教,本员则极端反对。”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录》,页8。汪彭年:“孔教原自有其可以致人尊重之处。……历代以来,即人民之信奉其他宗教者,亦莫不读孔子之书,尊重孔子之教。”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录》,页13。谷钟秀:“本员亦尊崇孔子之一人,以为当另谋所以尊崇之道。使人人自然信仰,推行可遍于世界,不必牵涉法律问题,招圆柄方凿之诮也。”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录》,页21—22。
[2]    见前注〔7〕,页6。
[3]    见前注〔7〕,页12。
[4]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审议会会议录十五》,页19。
[5]    《宪法会议公报第四十八册?审议会会议录二十四》,页27。
[6]    见前注〔7〕,页6。
[7]    见前注〔7〕,页10。
[8]    见前注〔6〕,页5。
[9]    见前注〔6〕,页15。
[10]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审议会会议录十》,页14。
[11]    见前注〔6〕,页9。
[12]    见前注〔7〕,页5—6。
[13]    见前注〔7〕,页13。
[14]    袁世凯时期,读经科进入学校,课程设计先读孟子,再读孔子,似与此暗合。“中小学校均加读经一科,按照经书及学校程度分别讲读,由教育部编入课程,并妥拟讲读之法,通咨京外传饬施行。各学校应读之经如下:小学校:初等小学,《孟子》;高等小学,《论语》。”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袁世凯特定教育纲要》,载《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版,页40。
[15]    见前注〔7〕,页13—14。
[16]    见前注〔7〕,页13—14。
[17]    孙中山:《在北京基督教等六教会欢迎会的演说》((1912年9月5日),收录于《孙中山全集》(第二卷),页446—447。《在法教堂欢迎会上的演说》((1912年9月5日),收录于《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页568页。
[18]    《宪法会议公报第四十八册?审议会会议录十九》,页23。
[19]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册?速记录十三、十四》,页21—22。
[20]    《宪法会议公报第三十二册?速记录八》,页26。
[21]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审议会会议录三十》,页34。
[22]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审议会会议录十九》,页23。
[23]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审议会会议录三十一》,页35
[24]    见前注〔7〕,页10。
[25]    见前注〔6〕,页6。
[26]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审议会会议录七》,页11。
[27]    见前注〔6〕,页22-25。
[28]    见前注〔7〕,页5。
[29]    见前注〔7〕,页7。
[30]    见前注〔7〕,页12。
[31]    见前注〔6〕,页9。
[32]    赞成删去者有王敬芳、孙润宇、吴宗慈、朱兆莘,陈铭鉴、黄赞元;反对删去者有谷钟秀、杨铭源、杨永泰、蓝公武、张耀曾、易宗夔、李庆芳、李芳。上述讨论过程见前注〔18〕,页22—27。
[33]    《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录》,页25。
[34]    列举几位“国教案”的反对派议员对“国民教育案”的肯定态度,以为证明。蓝公武:“上次系宗教问题本乎孔子之道,现在系教育问题,当然可以提出。既有人对于修正疑义,可改为“国民教育以孔子教义之不违反共和国体者为大本”较为妥当。”见前注〔62〕,页20。卢天游:“本员对于汪君之提议,一面反对,一面赞成。以为将来若欲适用恐甚困难,故无庸规定于宪法之内。依汪君之意,以孔教为教育之本,似碍信教之自由,故不赞成。然其用意不过欲定教育上之根本,以为初等学校之基础,本席则赞成之。”见前注〔62〕,页21—22。“国教案”反对派蓝公武对“宗教问题”与“教育问题”作了明确的区分,并且不仅赞成“国民教育案”,而且主动提出更适当之修正案以推进入宪。卢天游对于孔教附项,虽“一面反对,一面赞成”,但反对是假,赞成是真,其中暧昧,耐人寻味。所谓“适用恐甚困难”,实在不是不能入宪的理由。近代以降,宪法之适用基本没有无困难之处,具文处处,立宪频频。所谓“似碍信教之自由”之“似”已说明“阻碍”并非一定存在,由此之“不赞成”因而并不构成“反对”,而更接近“不赞成”亦“不反对”之模糊状态。之后赞成之理由适用“不过”之让步,似表明赞成之勉强,却更强调“国民教育案”之顺理成章。
[35]    见前注〔62〕,页16—26。
[36]    见前注〔18〕,页36。此发言不在主要论辩之中,因此无论辩顺序编号。
[37]    见前注〔18〕,页38。此发言不在主要论辩之中,因此无论辩顺序编号。
[38]    见前注〔18〕,页38。此发言不在主要论辩之中,因此无论辩顺序编号。
[39]    见前注〔62〕,页23—24。
[40]    见前注〔62〕,页20。
[41]    见前注〔62〕,页21。
[42]    见前注〔62〕,页17。
[43]    章士钊:《国教问题》(1917年2月5日),载《甲寅杂志存稿?附甲寅日刊存稿》,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页10。
[44]    《宪法会议公报第五十册?速记录十一至十三》,页37—39。
[45]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册?速记录十》,页18。
[46]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虽未区分“人权”与“公民权”(自由权)的具体内容,但从题目本身,我们似能发现《宣言》由“人权”宣示到“公民权”(自由权)保障的过渡,亦即由先验人格到世俗世界中“宪法人格”的过渡。
[47]    见前注〔62〕,页28。
[48]    以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为例,斯托顿?林德认为,《独立宣言》在为自由辩护时就是以良心的权利为前提。以良心来作比喻,比传统上以财产权作比喻更能有效解释“自由权”之“不可剥夺”。“良心的权利之所以是不可剥夺的,是因为它们不可能受制于其他人的意志,而良心的本质就必然具有这样的一个特点。”(美)约翰?范泰尔:《良心的自由》,张大军译,贵州大学出版社2011版,页189—190。“天坛宪草”起草过程中所发生的对“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争议可为一证。张耀曾本来所有权与自由权不相同,自由权本天赋者,至所有权则为法律上发生而得者。万不可同以法律限制之。其显然之区别即为一属天赋,一属由法律而生。”伍朝枢顷闻张君之说,不甚明了。何以前之所列各种权利均为天赋之自由权,而财产所有权独非天赋之自由权。以本员之所知,所谓天赋权者,一身体之自由,一财产之自由。今比较言之,财产之自由权视通信之自由权轻重如何?在本员以为,财产之所有权必较通信之自由权为紧要。通信之自由权既规定为天赋,财产之所有权即不能定为由法律而生。”见前注〔18〕,页28。
[49]    为文意流畅,中文翻译已将英文的被动改为主动。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they are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50]    (美)伯尔曼:《信仰与秩序》,姚剑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页201。
[51]    陈铭鉴:“现在宪法上若不明白规定孔教为国教,深恐人民误会信教自由四字,对于孔教转生轻蔑之心。……虽定孔教为国教仍应不限制人民之信教自由,如此规定实属折衷至当。”见前注〔7〕,页5—8。汪荣宝应将其本国历史上所已成为不成文宪法之国粹以明文规定之,于是乃能厘然有当于人心。夫孔教虽为一尊,然于一尊之外多所放任、兼容并包,绝未尝限制人民之自由信仰。”见前注〔7〕,页10—11。
[52]    (美)小约翰?维特:《宗教与美国宪政经验》,宋华琳译,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页24。
[53]    以美国为例,选取19世纪的三份法院判决作为证据,以证明最早确立“信仰自由”的美国存在着坚实的“信仰共识”。1811年,纽约州最高法院:我们是信仰基督教的民族,基督教精神深深植入了这个国家的道德观。1822年,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基督教教义,也就是普遍的基督教教义,是宾夕法尼亚州普通法的一部分,现在如此,将来也永远如此。1854年,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我们应当尊重宪法位置颁定的人民,宪法显然系由基督教制定。由宪法观之,其制定者信仰的乃是基督教。如判决理由所示,基督教不仅为当初的美国宪法制定者所信仰,亦为当时的人民所尊重,因为基督教精神已深深融入美国的道德观,进而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可见,“信仰自由”并非是信仰虚无者的保证,而是信仰笃定者的坚持。(美)伯尔曼:《信仰与秩序》,姚剑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页200—201。就现代西方国家而言,法理国家在立宪层面隐去却未退场的超验价值共识,始终发挥着巨大的凝聚作用。如东西德统一后的德国《基本法》序言以“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起始,可见超验上帝对世俗权力的影响。2000年之后持续讨论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在序言中提到两种价值,“前所未有的紧密联盟”创设于共同价值(common value)之上,但若“谅察其精神道德上之传统”,欧洲联盟乃建立在普世价值(univensal value)之上。所谓普世价值就是信仰共识。
[54]    见前注〔18〕,页25。
[55]    见前注〔6〕,页9。
[56]    《宪法会议公报第五十册?速记录六》,页32。
[57]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审议会会议录十》,页14。
[58]    《宪法会议公报第四十八册?审议会会议录二十四》,页28。
[59]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审议会会议录五》,页9。
[60]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审议会会议录十八、十九》,页22—23。
[61]    议员编号:从该场会议第一位论及孔教议题者开始编号,其后顺序以发言顺序为准。正反派别:正反派别只是大体区分,孔教问题复杂,很少有绝对的正方与反方,并且随着论辩深入,双方大有协调妥协的趋势。
[62]    见前注〔7〕,页5。
[63]    见前注〔6〕,页5。
[64]    见前注〔18〕,页22。
[65]    见前注〔18〕,页16。
[66]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册?速记录十一》,页19。
[67]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审议会会议录二》,页6。
[68]    《宪法会议公报第三十二册?速记录三》,页21。
[69]    《宪法会议公报第四十八册?审议会会议录四》,页8。
[70]    《宪法会议公报第四十八册?审议会会议录二》,页42。
[71]    《宪法会议公报第五十册?速记录五》,页31。
[72]  孙中山:《在沪尚贤堂茶话会上的演说》(1916年7月15日),载《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页323。
[73]    孙中山:《在沪欢送国会议员宴会上的演说》(1916年7月13日),载《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页318。
[74]    同上注,页318。
[75]    孙中山,见前注〔2〕,页323—324。
[76]    孙中山,见前注〔1〕,页318。
[77]    《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录》,页15。本文所用制宪史料已由李贵连教授整理汇编为《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线装书局2007年版。以下引用则仅标明原始出处。引文前后编号都为研究者所加,以方便读者核考参比和继续研究。引文前之编号是该议员的发言顺序,发言顺序总表参见文后附录。如2.7,代表该议员在关于孔教入宪的第二场论辩中第7个发言。引文后括号内的数字编号,则提示引文在《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丛书中的位置。如2—61,代表该段引文出现在《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2册,页61。
[78]    《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录》,页7—8。
[79]    同上注,页12。
[80]    见前注〔7〕,页12。
[81]    见前注〔6〕,页12—13。
[82]    见前注〔7〕,页5。
[83]    见前注〔6〕,页6。
[84]    见前注〔7〕,页5。
[85]    见前注〔7〕,页10。
[86]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审议会会议录四》,页8。
[87]    《宪法会议公报第三十二册?速记录六》,页24。
[88]    《宪法会议公报第三十二册?速记录五》,页23。
[89]    《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录》,页23。
[90]    同上注,页23。
[91]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速记录五》,页9。
[92]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册?速记录七》,页15。此发言不在主要论辩之中,因此无论辩顺序编号。
[93]    《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录》,页11。
[94]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审议会会议录二十二》,页26。
[95]    见前注〔7〕,页6—7。
[96]    见前注〔7〕,页8。
[97]    见前注〔6〕,页9。
[98]    《宪法会议公报第二十二册?审议会会议录二十二、二十三》,页26—27。
[99]    《宪法会议公报第四十八册?审议会会议录六、七》,页10—11。
[100]    《宪法会议公报第三十二册?速记录七》,页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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