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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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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14 

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问题

Keywords: 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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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通过对315起案件的分析发现,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遇到的主要问题不是要不要公开,而是应当怎样公开,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明晰有关的法律规则与涵义。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在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的理路上夯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

References

[1]    苏苗罕认为,“公众胜诉的比例不高,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规则不明确有关”。参见苏苗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现状及其展望”,《电子政务》2009年第4期。
[2]    倪洪涛:“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周年年度调查报告——基于透明中国网刊载的40宗涉诉案的考察”,《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3]    比如,“刘桂兰与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2009)皖行终字第0079号)。
[4]    比如,“陈某某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166号)。
[5]    比如,“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纠纷上诉案”((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7号)。
[6]    比如,“周甲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纠纷案”((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25号)。
[7]    比如,“陈某某与上海市黄浦区地名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纠纷案”((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283号)。
[8]    比如,“邱某某与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纠纷上诉案”((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23号)。
[9]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获取的‘南车站路某号丁某某(户)安置用房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检测报告’的信息,是被上诉人基于其拆迁人身份而取得的。被上诉人虽然是行政机关,但其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的拆迁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故被上诉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取得的信息不是其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10]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1年)第2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
[11]    比如,“乔某等与上海市某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行为纠纷案”((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99号),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审理中当庭确认其提供给上诉人的系争评估报告和送达回证是相关房屋拆迁裁决档案卷宗内调取复印的,与档案里保存的完全一致”。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该评估报告不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内容要求”,进而质疑信息的真实性,法院认为,这“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12]    在“张某某诉杭州市萧山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2012)杭萧行初字第8号)中,法院在判决中还特意套用了行政主体理论,指出,“某某镇信息公开办公室是被告某某镇政府的内设机构,该办公室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即以自己名义作出被诉答复行为,原告张某某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某某镇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
[13]    比如,“陈某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纠纷上诉案”((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9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正本已颁发给建设单位,提供给上诉人的底稿与正本记载的内容一致,只是有些笔误,却吃了官司。
[14]    参见“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页226。
[15]    David Banisar,“Freedom of Information around the World 2006: A Global Survey of Access 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aws”,Privacy International Report,25(2006) http://www.freedominfo.org/documents/global_survey2006.pdf.
[16]    参见程洁:“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17]    同上注。
[18]    参见朱芒:“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如何信息公开”,《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19]    David Banisar, Op.Cit.15,22.
[20]    Maeve McDonagh Moira Paterson,“Freedom of information: taking account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individual applicants”,Public Law, 505(2010).
[21]    Maeve McDonagh Moira Paterson, Op.Cit.20,523—526.
[22]    “杨某诉崇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纠纷案”((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8号)、((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9号)、((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10号)、((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68号)。
[23]    “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纠纷案”((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26号)、((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27号)、((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28号)、((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29号)、((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30号)、((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31号)、((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38号)、((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39号)、((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40号)、((2010)沪高行终字第47号)、((2010)沪高行终字第48号)、((2010)沪高行终字第49号)。
[24]    参见吕艳滨、Megan Patrica Carter:《中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页4。
[25]    爱尔兰和英国也曾有过激烈讨论,最后意见是“要用另外的方式(而不是收费)来限制对法律的滥用”。同上注,页34。
[26]    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页258—259。
[27]    比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10年修订)第10条就明确规定,不公开“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包含了过程性信息和执法信息),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
[28]    参见叶必丰:“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基于已有争议的观察”,《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29]    参见王锡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30]    “北京北方国讯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告知行政纠纷案”((2010)一中行初字第1225号),法院认为,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行政机关在不作审查的情况下,径行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作为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于法无据”。
[31]    比如,“吴文其诉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2011)虹行初字第33号),对涉及的“财务印鉴、企业印鉴和公司电话号码”是否为商业秘密,法院分析道,“公司电话号码作为联系方式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之一,财务印鉴、企业印鉴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一种确认形式,三者通过对外公开或出示,发挥其基础作用,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不属于商业秘密”。
[32]    李广宇,见前注〔26〕,页336。
[33]    比如,“朱A与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96号),朱A申请获取的内容“是原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作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许可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并非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因此,无论是被上诉人还是法院都认为,“这不属于黄浦绿容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范围”。但是,在笔者看来,因为原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现更名为“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所”),是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系上海城墙绿地建设项目的建设方”,完全应该适用上述第37条。
[3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王聚才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纠纷上诉案”((2011)南行终字第78号),一审法院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界定邮政、电讯等行业经营者属于公用企业”,直接认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调整的对象,是行政诉讼上适格的被告。
[35]    朱芒,见前注〔18〕。
[36]    朱芒,见前注〔18〕。
[37]    David Banisar, op. Cit.15,20.
[38]    周汉华、朱芒等教授都认为,除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形式标准外,某些情况下还要依据是否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只要具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都足以构成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参见周汉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页63;朱芒,见前注〔18〕。
[39]    比如,刘飞宇:“从档案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以行政公开第一案为契机”,《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40]    朱芒,见前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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