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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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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15 

司法的亲历性

Keywords: 司法亲历,司法规律,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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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司法亲历性是司法的重要原理,也是司法规律中行为规律的重要内容,它由司法的诸多特点所决定,在司法制度、诉讼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司法亲历是司法人员身到与心到的统一、司法人员亲历与人证亲自到庭的统一、审案与判案的统一,也是亲历过程与结果、实体与程序的统一。其基本要求是直接言词审理、以庭审为中心、集中审理、裁判者不更换、事实认定出自法庭、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亲历主要适用于普通程序特别是事实有争议、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一审的庭审,其中事实认定是重中之重。司法亲历性要求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制。

References

[1]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276。
[2]    参见王利明:“法官与医生”,《法制资讯》2014年第9期。当然,司法人员办案跟医生看病也有区别,本文在后文将会述及。
[3]    同上注。
[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
[5]    从广义上理解,刑事案件也是一种争端。
[6]    参见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法学》1998年第8期。
[7]    《周礼?秋官?司寇》中记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后汉经学大师郑玄对此解释道:辞听者,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者,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者,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者,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者,观其眸子,不直则耄然。其意是一个人在接受审问时,如果说话烦乱、脸色通红、呼吸急促、听力愚钝、目光失神,那他的回答一定是谎言。参见何家弘、杨迎泽:《检察证据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507。
[8]    参见陈光中:《陈光中法学文选》(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354—374。
[9]    参见冀祥德:《控辩平等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页20
[10]    参见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11]    参见梁玉霞:“聚焦于法庭的叙事:诉讼证明三元系统对接——论裁判者心证自由的限度”,《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
[12]    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13]    苏力:“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示(续)”,《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14]    邓小平:“悼伯承”,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186—187。
[15]    该问题本文在后面述及。
[16]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183—184。
[17]    参见龙宗智:“论书面证言及其运用”,《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18]    同上注。
[19]    参见朱孝清:“略论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检察》2015年第1期。
[20]    参见龙宗智:《刑事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60—61。
[21]    同上注,页61。
[22]    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页55。
[23]    苏力:“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转引自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24]    参见前注,页56—57。
[25]    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26]    如果被告人上诉理由是违反实体法,那二审法院就要审核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以确定是否正确适用了实体法。
[27]    参见前注。
[28]    相关研究参见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期;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期;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法学》1998年第9期;陈卫东:“论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29]    顾培东:“再论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构建”,《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
[30]    之所以称为“间接的亲历”,是因为其看到了庭审情况,故称“亲历”,但其不是亲临庭审直接看到的,而是通过音像资料这一介质间接看到的,故称“间接”。
[31]    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涉及这些关系,但总有部分案件会涉及这些关系。
[32]    参见前注。
[33]    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34]    参见朱孝清:“检察官相对独立论”,《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35]    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36]    任意性侦查措施是与后文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相对的侦查措施。它是指不采用强制手段,不对相对人的权益强制性地造成损害,而由相对人自愿配合而实施的侦查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则是采用强制手段并对相对人的权益强制性地造成损害的侦查措施,它包括对人的强制(如各种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如搜查、扣押、冻结)和对隐私的强制(如技术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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