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陆游:“示子遹”,载蒋凡、白振奎编:《陆游集》,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页1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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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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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见李金铮:“革命策略与传统制约:中共民间借贷政策新解”,《历史研究》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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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页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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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见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Theodore Eisenberg,“The Origins, Nature, and Promise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and A Response to Concerns,”2011 University Illinois Law Review,171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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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有多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课题组将民间借贷定义为“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参见杜万华等:“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人民司法》2012年9月号,页34,注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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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参见毛军华、罗景:“中国民间借贷分析”,《资本市场》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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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见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浙江金融》201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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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见胡苏敏:“43.8%中国农村家庭参与民间借贷”,载《东方早报》2014年4月21日,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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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见张一君:“温州味道”,载《中国经营报》2011年9月17日,第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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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王林清:“民间借贷的司法应对: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中国审判》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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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参见佟季:“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载《法制日报》2014年2月19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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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见王林清,见前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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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参见佟季,见前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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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见杜万华等,见前注[6];强力:“我国民间融资利率规制的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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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见岳彩申:“民间借贷的激励型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杜万华等,见前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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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参见王林清,见前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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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最近几年发表的关于如何有效规制民间借贷与民间金融的论著很多,有代表性的可参见高晋康:“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许德风:“论利息的法律管制——兼议私法中的社会化考量”,《北大法律评论》第11卷第1辑2010年版,页176-209;岳彩申,见前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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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参见张遥、岳德亮:“浙江高院院长齐奇代表:建议立法提高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法制资讯》2012年第2-3期;岳彩申,见前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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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比如,在高级人民法院层级上,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200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等。在中级人民法院层级上,参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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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参见谢雅楠:“温州民间借贷合法化宜尽快推向全国”,载《中国经济时报》2014年20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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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参见廖振中、高晋康:“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治进程的检讨与选择”,《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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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参见盛洪、江平等:“专家谈地下金融”,《银行家》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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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参见许德风,见前注[18],页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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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2013)第13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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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参见许德风,见前注[18];岳彩申,见前注[11];廖振中等,见前注[22];强力,见前注[15];王林清,见前注[11];徐伟、李豪:“民间借贷纠纷新动向呼唤立法规制”,载《法制日报》2014年8月2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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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不过,在后来的实践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被逐渐明确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参见奚晓明:《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3年,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9/id/109637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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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参见强力,见前注[15];高圣平、申晨:“民间借贷中利率上限规定的司法适用”,《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2期;袁春湘:“检视我国民间借贷的‘四倍利率’上限规定(上)”,载《法制日报》2014年2月26日,第9版;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法学》2008年第9期;岳彩申,见前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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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事实上,就连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在1990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39条)也规定:“公民之间借贷的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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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数据来源: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http://www.pbc.gov.cn/publish/zhengcehuobisi/631/2014/20141128101510852816551/20141128101510852816551_.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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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参见陆青:“论民间借贷的司法规范——以江浙沪三地高院意见为中心的实证考察”,《法治论丛》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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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中国法律的研究路径进行归纳与总结是个难题,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比如,苏力把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路径分为“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16-19。谢海定则归纳为五种路径:理论社会学、经验社会学、价值法学、法经济学和规范研究(或者规范实证主义)。参见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许德风在研究法教义学的应用时,把法教义学同比较法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相对应。参见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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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参见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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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参见许德风,见前注[32],页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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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参见张翔:“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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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参见赖彩明、温金来:“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思考”,《法律适用》2013年第8期;高圣平等,见前注[28];洪彦伟:“浅析违约金条款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适用”,《法制与社会》2014年2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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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参见高圣平等,见前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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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参见袁春湘,见前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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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研究“法教义学”的学者通常有意识地区分立法论的问题和法律适用的问题。比如许德风认为:“如前所述,在强调法教义学的裁判过程中,每一个法律推理的环节都要做一定的价值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是直接以价值判断进行裁判,而是要以融入了价值判断的法律规则进行裁判。……而价值共识的确立,不是法教义学的任务,而主要应由立法与司法裁判(尤其是宪法裁判或其他权威机关的个案裁决)完成。”许德风,见前注[32],页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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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参见许德风,见前注[18];岳彩申,见前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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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参见廖振中等,见前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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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参见庄哲耕:“我国古代民间借贷利率对法律监管的启示”,《人民论坛》20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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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参见岳彩申,见前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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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参见廖振中等,见前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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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比如,参见王一鸣、李敏波:“非正规金融市场借贷利率决定行为:一个新分析框架”,《金融研究》2005年第7期;毕德富:“宏观调控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性研究”,《金融研究》2005年第8期;彭凯翔等:“近代中国农村借贷市场的机制——基于民间文书的研究”,《经济研究》2008年第5期;胡援成:“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界限合理吗”,《当代财经》2012年第5期;张元红等:“农户民间借贷的利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农村经济》201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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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比如,参见李金铮,见前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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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参见岳彩申,见前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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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参见彭凯翔等,见前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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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感谢白建军教授的批评与指正,笔者将原先使用的“实践理性”一词改为“集体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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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参见江必新:“司法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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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参见卡多佐,见前注[2],页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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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参见卡多佐,见前注[2],页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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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参见(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页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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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比如,参见法例新选组:《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张家麟主编:《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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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正如许德风所言:“法教义学的发展乃是在法官的推动下进行的……法官在适用抽象规则处理具体案件、书写裁判的同时,也进一步总结了规律,并将这些规律纳入既存的规则,促进规则的丰富与发展。”许德风,见前注[32],页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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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当然,随着年轻一代学者的成长以及法律实证研究的潮流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利用量化方法研究司法文书。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的研究,可参见赵越:“民间借贷利率法律问题研究——以‘四倍红线’为中心的考量”,《金融法苑》2013年总第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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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参见卡多佐,见前注[2],页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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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邹逸同学负责了全文的数据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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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参见孙笑侠:“局部法治的地域资源——转型期‘先行法治化’现象解读”,《法学》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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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参见陆青,见前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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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其中,全省指高院审理的案件。案件搜集过程中,高院、杭州、温州、衢州、金华、湖州、嘉兴、绍兴案件的下载日期截止于2013年11月20日,丽水、宁波、台州、舟山案件的下载日期截止于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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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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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参见郑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利率裁量将参考‘温州指数’”,载《温州都市报》2014年3月14日,第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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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参见盛洪等,见前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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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分级/分类监管举措,学术界已经提出了不少建议。具有代表性的参见岳彩申,见前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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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参见周韶龙:“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胡启忠、秦正发:“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法性辩论与司法边界厘定”,《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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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参见尤陈俊:“不在场的在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背后”,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雷磊:“什么是我们所认同的法教义学”,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李晟:“实践视角下的社科法学:以法教义学为对照”,《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谢海定,见前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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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当然主张不同研究进路的合作而非对抗,并非新的观点。比如谢海定认为:“不同研究进路之间的知识竞争,有利于通过相互‘揭短’而使各自摸到‘一部分肢体’,并意识到自己摸到的只可能是‘一部分肢体’。这有利于通过相互砥砺以明确各自的研究前设、方法论准则及其运用限度,进而也有利于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但是,如果竞争纠缠于‘谁对谁错’、‘谁是正宗’之类的意气化争论,那么不免让人生出争名逐利的怀疑。”谢海定,见前注[32],页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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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许德风提出了类似的合作观念:“对于法教义学与社会科学研究的充分互动,较为理想的安排是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如具有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研究能力与研究经验的学者)能充分关心现行法的内容,以现行法为中心展开研究,并将研究的落脚点放在如何对现行制度提出建设性的修改建议上,而不仅仅是就事论事,简单地将对既存社会现象的观察分析作为研究的中心。反过来,法教义学的学者也应关注社会科学的研究,甚至自己也可以有选择地从事相应的研究。只有及时、充分地搜集实践反馈,才能建立起互助协作、乃至相互融通的法学研究与应用的体系。”许德风,见前注[32],页97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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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参见程金华:“奢侈的学术时尚:法律实证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5月9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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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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