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报告评价对象仅限于2012-2013年间公开发表的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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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法学院的科研成果合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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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山东大学法学院和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的科研成果合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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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报告仅统计了以下21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学类非核心期刊:《犯罪研究》、《河北法学》、《法律适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北方法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人民检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国政法大学学报》、《西部法学评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青少年犯罪问题》、《海峡法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东方法学》、《法治研究》、《中国法律》、《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和《北京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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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29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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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蔡桂生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德)克劳斯·罗克辛:“构建刑法体系的思考”,蔡桂生译,《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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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参见周光权,见前注[44];钱叶六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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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见钱叶六,见前注[50];张开骏,见前注[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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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见闫二鹏,见前注[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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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国的被害人教义学的研究深受德日刑法学的影响,但它并不等同于德日刑法学中的被害人教义学。后者主要研究的是诈骗罪等少数犯罪中被害人的保护可能性和需保护性的问题,而前者不仅包括了后者,而且还涵盖了被害人同意、被害人自陷风险等理论领域。二者呈现出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下文将述,这种有别于德日刑法学被害人教义学的我国被害人教义学的构建,是我国学者的理论贡献。为了言说的便利,下文将我国意义上的被害人教义学仍称为“被害人教义学”,而将德日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教义学称为“狭义的被害人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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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参见车浩:“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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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参见申柳华:《德国刑法被害人信条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16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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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见车浩:“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同意”,《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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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参见江溯:“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体系性位置——以德国刑法判例为线索的考察”,《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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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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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见江溯,见前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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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陈兴良教授为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教授的《刑法各论》(王昭武译)一书所作的中文版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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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陈兴良:“山色不言语:王作富教授学术印象”,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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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参见梁根林:“‘醉驾’入刑后的定罪困扰与省思”,《法学》2013年第3期。相反的观点请参见:殷磊:“论刑法第13条功能——兼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应一律入刑”,《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2期。谢望原、何龙:“‘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究”,《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另外还有学者从刑罚、行政处罚二者立法沿革关系的角度出发,否定“但书”立法和司法适用的空间。参见李克杰:“‘醉驾入刑’争议的立法学思考——兼及《刑法》第13条的逻辑解读”,《法治研究》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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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参见周详:“‘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之思考”,《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类似观点请参见何荣功、罗继洲:“也论抽象危险犯的构造与刑法‘但书’之关系——以危险驾驶罪为引例”,《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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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参见熊伟:“论‘醉驾不必一律入罪’”,《法学论坛》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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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参见冯军:“论<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梁根林,见前注[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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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参见张明楷:“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教授商榷”,《政法论坛》2012年第6期。同样和冯军商榷的论文有黄继坤:“论醉酒驾驶中的主观有责性问题——兼与冯军教授商榷”,《法学》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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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参见李翔:“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新论”,《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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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参见王耀忠:“危险驾驶罪罪过等问题之规范研究”,《法律科学》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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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参见谢望原、何龙,见前注[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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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参见张明楷,见前注[70];冯军,见前注[69]。类似于张明楷的观点请参见李翔,见前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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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参见李川:“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客观标准”,《法学评论》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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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参见李川:“醉驾犯罪酒精临界值标准法理定位与适用思辨”,《法学》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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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参见谢望原、何龙,见前注[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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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参见储陈城:“以危险度构建‘醉驾’案件的罪刑关系”,《法学》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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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参见褚志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规律实证研究”,《政治与法律》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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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参见陈兴良:“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及其死刑裁量——以刑事指导案例为对象的研究”,《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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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参见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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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参见徐立:“我国刑法中的致人死亡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当然,本文的讨论实际上跳出了故意杀人罪的范畴,作者将总论学说与分论具体问题的探讨紧密结合,对不同条款中“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最终处理等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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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这里具体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行为本身的致死性和介入因素的作用力,具体赋予的数值包括三类:1、>0、<0;行为必然致死赋值为1,可能致死赋值为>0,不可能致死赋值为0;介入因素有促进可能性赋值为>0,介入因素必然致死赋值为1,妨碍性介入因素赋值为<0。具体的计算公式参见该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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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参见钱叶六:“参与自杀的可罚性研究”,《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作者在文中区分了参与自杀的行为和经同意的杀人行为,前者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而后者应当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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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参见王钢:“自杀行为违法性之否定——与钱叶六博士商榷”,《清华法学》2013年第3期;王钢:“自杀的认定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评价”,《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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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参见王钢,见前注[85]。当然,这里对自杀行为进行限缩理解实际上可能会将原先可能按照故意杀人罪共犯处理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正犯,从而扩大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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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参见周详:“胎儿生命权的确认与刑法保护”,《法学》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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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例如,若认为胎儿具有生命权,那么母亲自己决定堕胎为何不构成犯罪?作为孕妇的母亲是否因此需要尽到非常谨慎的义务,否则胎儿夭折腹中就可能要承担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再如胎儿如果由于自身的原因死于腹中,那么死胎是否要作为尸体处理?对死胎的处置是否会涉及侮辱尸体罪?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并未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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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参见陈洪兵:“致胎儿死伤的刑法评价”,《北方法学》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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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参见黎宏:“论盗窃财产性利益”,《清华法学》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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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参见杨兴培:“龚某倒卖其父房产一案之我见——兼谈不动产可成为盗窃罪之对象”,《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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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参见王充:“论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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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较为详细的,如刘宪权:“盗窃罪新司法解释若干疑难问题解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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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参见梁根林,见前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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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参见车浩:“‘扒窃’入刑:贴身禁忌与行为人刑法“,《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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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参见闫二鹏:“论但书规制下的罪量要素的体系性定位——以扒窃型盗窃罪的规范解释为例”,《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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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参见梁根林,见前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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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参见车浩,见前注[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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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如孙万怀,王丽超:“‘扒窃’入罪后的司法审慎”,《法学杂志》201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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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参见蒋铃:“刑法中‘户’的界定及其实践展开——以对《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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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参见陈志军:“‘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法学》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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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参见武良军:“论入户盗窃、扒窃等新型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中的问题与省思”,《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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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参见何荣功:“也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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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参见阮齐林:“论盗窃与抢夺界分的实益、倾向和标准”,《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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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参见赵书鸿:“论诈骗罪中作出事实性说明的欺诈”,《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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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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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参见秦新承:“认定诈骗罪无需‘处分意识’:以利用新型支付方式实施的诈骗案为例”,《法学》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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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参见劳东燕:“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关系之考察”,《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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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参见陈兴良:“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通——中国语境下的展开”,《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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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参见孙国祥:“论司法中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法学论坛》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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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参见劳东燕:“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中的价值判断——兼论解释论上的‘以刑制罪’现象”,《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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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参见陈兴良,见前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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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参见杜宇:“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目的论解释”,《法学论坛》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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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参见孙国祥,见前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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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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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参见孙国祥,见前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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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参见储槐植:“刑罚现代化:刑法修改的价值定向”,《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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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参见冯亚东:“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兼谈罚金刑在中国现阶段之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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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梁根林:“许霆案的规范与法理分析(编者按)”,《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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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参见高艳东:“从盗窃到侵占:许霆案的法理与规范分析”,《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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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参见高艳东:“量刑与定罪互动论:为了量刑公正可变换罪名”,《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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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劳东燕,见前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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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参见陈兴良,见前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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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参见陈兴良,见前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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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参见刘艳红:“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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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参见周光权:“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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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参见张明楷:“也谈客观归责理论——兼与周光权、刘艳红教授商榷”,《中外法学》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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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参见周光权:“客观归责方法论的中国实践”,《法学家》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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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参见孙运梁:“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与因果关系的功能回归”,《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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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参见吕英杰:“论客观归责与过失不法”,《中国法学》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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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参见储槐植:“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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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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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参见屈学武:“中国刑法上的罪量要素存废评析”,《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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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参见王强:“罪量因素:构成要素抑或处罚条件”,《法学家》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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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参见陈兴良,见前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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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参见梁根林:“但书、罪量与扒窃入罪”,《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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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参见王强,见前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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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参见王莹:“情节犯之情节的犯罪论体系性定位”,《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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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参见涂龙科:“犯罪论中数额的地位”,《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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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除此之外,还包括日本刑法学中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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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参见蒋铃:“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该文尚讨论了处分的本质究竟是所有权转移、占有转移抑或持有转移的问题,反映出学界近年来在占有概念上的认识差别与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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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参见董玉庭:“论刑法中财物概念之解释:以诈骗罪为视角”,《当代法学》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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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参见郑泽善:“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北方法学》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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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参见吕帅萍:“论受害人给付不法对诈骗罪成立的影响”,《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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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参见高铭暄、陈冉:“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与‘诉讼欺诈’定性诈骗罪论者商榷”,《法学杂志》2013年第4期。秦雪娜:“论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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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参见卢建平、任江海:“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王飞跃:“论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刑法规制”,《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郑泽善:“以诈骗罪追究恶意诉讼行为研究”,《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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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参见王钰:“对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历史性考察”,《清华法学》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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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参见柏浪涛:“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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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参见刘明祥:“论中国特色的犯罪参与体系”,《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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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参见刘明祥:“主犯正犯化质疑”,《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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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参见周光权:“‘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理解: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钱叶六:“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张开骏:“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与‘规范的形式客观说’正犯标准”,《法学家》2013年第4期;谭堃:“单一制正犯体系之质疑——兼论我国犯罪参与体系的归属”,《法治研究》2013年第2期。支持单一制的论文,参见瞿俊森:“正犯与正犯体系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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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参见周光权,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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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参见钱叶六,见前注[44];钱叶六:“中国犯罪参与体系的性质及其特色”,《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赞成钱叶六教授这种学说的论文,参见张伟:“我国犯罪参与体系与双层次共犯评价理论”,《刑法论丛》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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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参见江溯:“单一正犯体系的类型化考察”,《内蒙古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江溯:“《奥地利刑法典》犯罪参与体系研究”,《刑法论丛》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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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参见江溯:《犯罪参与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2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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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不过,近年来,张明楷也倒向了行为共同说的阵营,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页35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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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参见黎宏:“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及其应用”,《法学》2012年第1期;王昭武:“论共谋的射程”,《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钱叶六:“共犯与正犯关系论”,《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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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参见王昭武,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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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参见钱叶六,见前注[44];张开骏,见前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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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参见周光权,见前注[44];钱叶六:“共犯的实行从属性说之提倡”,《法学》2012年第11期;钱叶六,见前注[50];张开骏:“共犯从属性理论的体系建构”,《清华法学》2013年第6期;张开骏:“共犯从属性理论的贯彻与应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8期;闫二鹏:“从属性观念下共犯形态论之阶层考察”,《法学论坛》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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