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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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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4 

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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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此我特别强调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是为了同某些并不一定危害社会和公民或至少是有争议的违法犯罪区分开来。这后一类违法犯罪可能是由于法律的禁止而造成的,而在法律,特别是社会变革时期法律,有时所禁止的普遍的行为(非特定行为)并不一定,至少在新的形势和社会环境中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有时甚至可能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体制的转变。但这些行为在法律上仍然是违法的和犯罪的。在此,违法和犯罪与不道德或社会公认的危害性并不等同。
[2]  据最近的报导,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具有低龄化,女性犯罪率上升,流窜犯增多等特点。青少年犯罪比率比五、六十年代增加了十倍,比八十年代增长了1.26倍。见《加强道德建设预防青少年犯罪》,《光明日报》,1993年7月7日,1版;又见《市场经济并不导致犯罪行为必然发生》,《中华第三产业报》,1993年7月15日,第2版。
[3]  如德克海姆于1897年提出社会的无序(Anomie)来解释犯罪和其他违法现象,见(Suicide,1951年英文版);美国的社会学家罗斯(E.A.Ross)于1896年提出社会控制的概念,见,E.A.Ross,“Social Control”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896年,卷1,第515—535页;而美国最早的一个犯罪学学派——芝加哥学派…形成于本世纪开端,并围绕着对芝加哥都市的犯罪研究;见H.Barlow,Introduction t0 Criminology,1990英文第5版,第46页。
[4]  见M.Clinard和D.Abbot,Crim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1973年英文版;又见,w.Clifford,Development and Crime,1973年英文版。
[5]  例如,S.Cohen,“Western Crime Control Models in the Third World Benign or Malignant?”,Research in 12,Law,Deviance and Social Control 1982年:第4期,第85—119页,又见,M.Huggins,“Approaches to Crime and Societal Development,”Comparative Social Research 1985年:第8期,第17—36页。
[6]  伴随不必然意味着有因果关系。
[7]  应当申明。这里的分析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分析,基于的是法律社会学和犯罪学的理论,而理论总是灰色的,只是以不同的方式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因此这里的分析不必然等于现实,基于理论的解释和预测对我们有启发作用,可能有预测作用和能为对策提供根据,但我们对这种作用的信赖和依赖必须是有限的。由于中国社会文化的特殊性,地域广阔以及与之相伴的各地的特殊性,以及时间上的变化,这里的理论上的分析决不具有普遍的有效性,甚至完全没有实在的有效性。这并不意味着本文作者将不成熟的、自己也缺乏自信的思考匆匆提出,而是试图指出社会现实与理论之间存着这永恒的差距,不存在一种普遍有效的理论。
[8]  见德克海姆:The Division 0f Labor in Society,1984年英文版。
[9]  参见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中译本。
[10]  因此贝卡利亚认为严厉性并不是刑罚制止犯罪的最主要特点,他认为及时性(promptness)更重要。见,Becearia,On Crimes and Punishment,1963年英译本,第19章。
[11]  E.A.Ross,Social Control,1901年英文版.
[12]  如,R.、E.Park,“Social Change and Social Disorganization,”Theories of Deviance,1985年英文版,47—50页l又见他的“社区组织和未成年人犯罪,”《城市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中译本。
[13]  如,R.K.Merton,“Social Structure and。Anomie,”同上,第107—138页。
[14]  转引自张庆五“我国流动人口发展的历程与对策,”《人口与经济》,1991年,第6期,第13页。
[15]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和研究报告,城市流动人口的60%来自农村(引自,杨金星,“中国城乡人口交流与人口控制,”《人口研究》,1992年第5期,33页),有些城市(沈阳)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甚至高达905石(《沈阳市流动人口问题及管理对策研究》课题组,“沈阳市暂住人口状况分析,”《人口研究》,1992年第6期,24页)。又有报导,仅珠江三角洲就吸纳了3400万民工,北京吸纳了100多万(见游宏炳,“民工潮的呼唤”《了望周刊》,1993年2月22日,第8期,第3页)。
[16]  见德克海姆,同前。
[17]  不久前就有报导。一位曾因腐化滥用权利而被判过徒刑的前某省省长被某大公司聘为总经理。至于“犯过错误的和有错误的能人”在全国各地都不难发现。而全国各地都存在的“三陪”现象的出现,无疑反映了社会对这种现象的道德谴责力度不如先前,以至于有人以改善投资条件为名而为这种现象辩护。这些辩护人的理由实际上是承认这些现象是不好的,但主张为了所谓的经济利益而接受。
[18]  可能有人会对此命题提出异议,认为义(道德)利是各自独立的。我接受这样一种关于道德的理论,即道德从根本上看其发生是与人的社会利益或长远利益相联系的。道德不具有自身独立的与人类的社会生活无联系的实在性。道德的发生是与人类生活,生活状况相联系的。参见尼采:“A Nietzsche Reader”,1977年企鹅丛书,英文版,第71页。
[19]  而且道德观念、法制教育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人是很值得怀疑的。其实绝大多数违法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事先都有一定的道德或法律评价的。很少有人公开犯罪违法,而总是隐蔽自己或为自己辩解。国外有实证研究调查表明被监禁的刑事罪犯与社会上普通人对许多行为的道德和法律评价基本一致(其差别在统计学上认为是没有意义的)。中国没有这方面的实证研究报告,因此难作出论断。但从理论上看,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顺便说一句,这就对目前一直进行的全国性普法教育的前提假设、合理性以及经济性提出了怀疑。这值得认真研究。立此存照。
[20]  这方面的资料很多,见夏海勇:《现代人口转变的苏南模式及其运行机制》。《人口研究》,1992年第5期,第13—18页;吴立志:《江苏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历史回顾》,1992年第1期,第38—39页;王海忠:《改革中的农村社区发展与人口控制》,《人口研究》,1992年第4期,第34—39页;黄立佳:《关于城市流动人口问题的几点思考》,《人口与经济》,1991年第2期,第18,第16页。
[21]  见梅洁:《橄榄色的世界》,《人民文学》,1991年第5期,第21页。
[22]  例如对顾城之死的评价,一些文人大谈其死之文化意义,惋惜其才华,而完全不加或很少加以道德谴责,这显然是一种变相的(“精英”)特权观念。
[23]  例如在日本,儒家的家族观念和集体观念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使工人们在就业问题上基本上是“从一而终。”这种风气使日本社会的流动人口相对小,人们容易形成对周围的人们的责任感。虽然对这种“从一而终”的利弊有一些争议,但它对社会的稳定安定从而预防控制违法犯罪肯定是有正面作用的。新加坡有效地利用儒家学说来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控制是另一个实例。当代西方社会中许多职业社团显然带有中世纪的基尔特色彩,这些社团,特别是律师和医生协会有相当严格明确细致和系统的并可实行制裁的职业道德规范,有效地控制这些职业工作者的违法犯罪。
[24]  参见苏力;《关于市场经济和法律文化的一点思考》,《北京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
[25]  例如,《三陪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命题。
[26]  见张庆五,同前,第18页;又见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1994年中译本。
[27]  关于外来流动人员的违法犯罪,据报导:北京市繁华地区发生的各类案件中,70%是外地进京人口所为;天津市公安部门统计,流动人口的犯罪率是9.33%,而常住人口的犯罪率为0.36%;广州市1986年清查出来的卖淫妇女中,外来人口占90%以上(见何济川;《人口流动之忧》,《人口剪报》,1991年9月30日,第8页)。而在厦门1986—1989年间外来流窜犯罪率分别占刑事案件数的21%,28%,35,0/6和42%(庄求辉等:《略论厦门市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问题》,《人口研究》,1992年第5期,第44—45页)。关于对外地民工的犯罪作者未见统计资料研究,但这方面的个案报导常见,可参见《沈阳市流动人口问题及管理对策研究》课题组,同上,第26—27页;又见《天津洪江大都会强迫外来妹‘三陪’》,《东方时空——焦点时刻》,1994年7月3日中央电视台。必须指出,这些统计数据不能认为是十分可靠的,因为一般说来,这些“外来人”可能更容易引起法律上的注意和反应。此外,由于这些人之间缺乏其他有效的方式解决冲突,也更可能诉诸法律。因此在法律记录上,这些人的犯罪可能显得更多一些。但即使考虑到这些因素.流动人口犯罪率高也是一种更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28]  西方的一些社会学学者称这种社会结构为“城市村落”(urban villege)。如,M.K.Whyte和W.L.Parish,Lrban Life in Contemporary China,1984年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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