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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费用:99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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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请求即付”保函的几个问题
Abstract:
References
[1] | 王文彩、杨芳:《试析“凭要求即付”担保中的法律问题》;《安徽城市金融》1993年第l期,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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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1条规定:“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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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文彩:《担保与银行实务》,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22l一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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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罗马法中,自然债指与法定债务相对应、无诉权但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债务。如家父权下子向父借贷,被监护人所为的行为,以及按法定方式或条件成立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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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能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为避免“允诺契约”、“诚意允诺契约”中出现的债权人先对保证人起诉,影响保证人的顺序利益,罗马法学家通过皇帝和大法官采取了如下措施:(1)保证人被诉时,利用责任制度与债权人约定,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由于它使债权人于原诉权之外又增加了委任诉权,日后债权人虽未能从主债务人处获得全部清偿,但可以此再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经济损失。(2)约定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即保证人仅限于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才对主债务负履行之责,当代民法中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即是由此发展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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