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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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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4 

欧洲联盟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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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洲联盟条约》因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城签署,故又称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常简称为《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
[2]  见《欧洲联盟条约》第二编。
[3]  见欧洲共同体条约第二条。
[4]  在巴黎条约中,相应的三种法律形式是决定、建立和个别决定。
[5]  1978年12月5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欧洲理事会上通过,1979年1月1日开始实行。
[6]  Case 149/73 Otto Witt KG v.Hanptzollamt Hamburg—Ericus(1973)ECR 1587。
[7]  EEC bulletin 1966年第3期第9页。
[8]  “欧洲地区发展基金”在《单一欧洲文件》中首次被写进基础条约,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权能也是在《单一欧洲文件》中首次有了明示规定。《单一欧洲文件》于1987年生效。
[9]  [10]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3条、175条。
[10]  Case 294/83 Parti ecologiste‘Les Verts’V.Parliament(1986)ECR 1339。
[11]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64条规定:“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本条约方面保证尊重法律”。
[12]  欧洲共同体第2423/88号规则第13(1)条规定,不论是临时性的反倾销规定。还是最终反倾销税,均以“规则”的形式作出决定。“规则”中明确提到的生产商,或者在初步调查中涉及到的外国出口商,或者在价格创构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进口商,都可以对加征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的规则向欧洲法院提请司法审查。
[13]  Case 26/62,1963年《共同市场法律报告》第105页。
[14]  [16] Case 6/64 Flarninio Costa v.ENEI,(1964)ECR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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