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参照芦部信喜。《职业自由的限制和‘严格的合理性’标准》——《宪法诉讼现代的展开》,有斐阁,1981年,第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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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见浦部法穗:《经济的自由》——大须贺明等《宪法讲义(2)》(有斐阁、1979年)第183页以下。并不是所有的学说都明确承认这种观点,但一般是这样认为的。也有与这种学说不同的观点,见小鸣和司:《“营业自由”——宪法讲话》(有斐阁,1982年)第182页认为目的二分论只适用于职业自由的限制,而且仅限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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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桥崇在《二重标准的理论》——芦部信喜编《讲座宪法诉讼第二卷》(有斐阁,1987年第125页中称前者为“实体的判定标准”。 “称后者为审查标准”。同时参照“二重标准论的展开”——野中俊彦等《宪法载判》(日本评论社,1986年)第17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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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这时,严格地说,法院不是适用既存的宪法规定,而是适用法院根据解释确定的含义,因此,等于是由法院创制自己应遵从的标准。这个问题,如果想一想法院从学说上严格对立的解释中选择一种观点,就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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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米泥戊一: 《森林法的违宪审查和最高载判》——《法学教室》第83号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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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佐藤幸治:《森林法共有林分割限制的违宪审查和违宪审查标准》——《法学》第392号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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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藤井俊夫:《森林法第186条本文的合宪性》判例评论第346第35页(《判例时报》第1250期第18l页),中村睦男:《经济的自由》——《论点宪法教室》(有斐阁,1990年)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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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芦部信喜:《宪法判例的动向和‘二重标准’的理论》——《战后宪法学的课题》(日本评论社,1988年)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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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但许多持肯定说的人认为应对限制形式加以分类,并对目的二分论作若干修正。如前面举出的芦部信喜:《宪法诉讼 现代的展开》第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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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但是,消极目的的限制=内在的限制,积极目的的限制=政策性的限制的划分和判例的表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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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参见小鸣和司;《宪法学讲话》(有斐阎,1982年)第184页,与此相对参见藤井俊夫;《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标准》(成文堂,1985年)第14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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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参见《法学》第392号,第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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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见栋居快行: 《营业自由的违宪审查标准的再探讨》——《神户法学杂志》第35卷第3号第701页,特别参照户波江:《“职业自由”——芦部信喜编《宪法基本问题》(有斐阁,1988年)第240页第二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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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这时,设置中间标准也是可能的。但是,将纯粹积极或消极目的以外的限制都当作中间标准,不就变成暧昧标准吗?如果不如此,那么就不得不对标准进行无限地细分,这时,审查标准就失去了其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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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觉道丰治:《药事法》第6条第2款,第4款(适用这些条款的本法第26条第2款)和宪法第22条第1款——《民商法杂志》第47卷第2号,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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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觉道丰治:《药局开设拒绝事件》——《德国判例百例选》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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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高见胜利:《药局开设的距离限制和职业选择自由》——《宪法判例的研究》(敬文堂,1982年)第4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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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今村成和:《‘营业自由’的公权限制》——《现代“行政上行政法”理论》(有斐阁,1972年第89页也有同样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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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高原贤治:《社会国家的财产权》——《财产权之损失保障》(有斐阁,1978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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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浦部法穗:《财产权限制的法理》——《公法研究》第51号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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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菟原明:《人权的体系(3)——生存权》——川流利本,山下威士编;《宪法详论》(尚学社,1989年)第821页;栋居快行:《财产权限制根据论的再探讨》——《公法研究》第5l号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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