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8、49、60,51、52条的规定,缔约一方通过诈欺,贿赂以及武力或武力相威胁等行为所签订的条约“应无任何法律效果”。见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719—7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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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铁崖:《中国与国际法——历史与当代》,见《王铁崖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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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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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鲁予石编:《中国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条约选编》,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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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英《五日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13款规定:中英商民“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华官公同耷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见王铁崖: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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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英《南京条约》第10款规定: “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倒交纳。”中英《五日通商章程》第6款规定:“凡系进口、出口货物,均按新定则例,五口一律纳税,此外各项规费丝毫不能加增。” 中美《五口贸易章程》第2款规定:“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日,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现定例册,不得多于各国。……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2、4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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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8款规定:“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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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英《五日通商章程》第14款规定:“所有通商五日,每口内准英国官船停泊一只,俾管事官及属员严行约束水手等人,免致滋事。”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2页。中英《五日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7款规定:“在万年和约内言明,允准英人携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居住”, “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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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11] 《中外旧约汇编》第1册,第85页—86,149,215,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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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杨公素著:《晚清外交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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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张道行:《不平等条约的缘起》,见林泉编。《抗战期间废除不平等条约史料》,正中书局印行,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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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根据《胶澳租界条约》第2款规定,清朝政府“允将胶澳之口,南北两面,租与德国,先以九十九年为限。”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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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根据《旅大租地条约》第1、3款的规定,清朝政府“允将旅顺口、大连湾及附近水面租与俄国”,“定二十五年为限”,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7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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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根据《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中英两国政府议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图,展扩荚界,作为新租之地”,“以九十九年为限”,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7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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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根据《租订威海卫专条》,“中国政府将山东省之威海卫及附近之海面租与英国政府”, “租期应按照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7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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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根据《广州湾租界条约》第1款的规定:“中国国家将广州湾租与法国国家,作为停船趸煤之所,定期九十九年。”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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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002—10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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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民四条约”即1915年5月25日中日签订的《关于南满溯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以及附换文十三件,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1100—1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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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王铁崖:《中国与国际法——历史与当代》,见《王铁崖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笫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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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吴孟雪著:《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百年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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