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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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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4 

债权申报若干基本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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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欣新、薛庆予主编:《律师新业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3页。
[2]  《英国破产法》第32条,《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501条。
[3]  《德国破产法》第73条,《日本破产法》第1条。
[4]  王家福主编:《经济法律大辞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434页。
[5]  见《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19条、第22条。
[6]  杨荣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释义》,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93页。
[7]  《民事诉讼法》第75条。
[8]  《民事诉讼法》第76条。
[9]  破产分配为中间分配、最终分配和追加分配三种。最终分配开始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可进行适当调整或变更。
[10]  《企业破产法》第14条。
[11]  《企业破产法》第19条。
[12]  融国成:《破产法要义》,(台湾)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82页。
[13]  刘清波:《破产法新论》,(台湾)东华书局,1985年版,第257页;陈荣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323页。
[14]  刘清波:《破产法新论》,(台湾)东华书局,1984年版,第149页。
[15]  破产免责主义,是破产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法院许可而不负清尝债务的责任的一种制度,破产免责只适用于被宣告破产的自然人,对破产法没有实际意义。我国现行破产法不适用于自然人破产,故尚不存在破产免责主义。
[16]  和解协议之债权受偿约束无财产担保的所有普通债权人,不论该债权人是否已申报债权或者是否表决接受和解协议。
[17]  新债权构成破产债权,未经申报,不得参加破产分配程序。见《企业破产法》第9条和第30条。
[18]  陈荣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328页。
[19]  《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3款。
[20]  孙佑海、袁建国:《企业破产法基础知识》,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51页。
[21]  王欣新,薛庆予:《律师新业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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