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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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季卫东:《比较程序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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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这一点在诉讼程序上表现得尤为典型。今日的法庭辩论规则只注重程序本身设置的公正、经济,与案件内容并无实质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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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约翰·罗尔斯:“A Theory of Justic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 Cr University Press。”1971,p.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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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学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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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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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3]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9、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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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季卫东认为,现代程序设计应遵循正当过程,中立性、条件优势、合理化四项原则。参见《比较程序论》,载于《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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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姜明安:《行政程序的设计应兼顾控制处罚权的滥用和保障处罚权有效行使两项目标》,载《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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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法》依一般认识应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但因我国目前无立法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法律,故该法同时规范处罚权的设定、实施等实体性内容。本文将该法作为主要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分析,故称“行政程序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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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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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5][19][21][22]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539、437、427、4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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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国内行政法著作或教材概括不一。这里仅从实践需要出发分析几种主要行政程序制度。参见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学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页;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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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美国的听证程序有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之分,这里的听证程序类似于美国的正式听证程序。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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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见顾昂然:《关于制定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几个重要问题》,法制日报,1996年3月5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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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见伯纳德·施瓦茨(Bernard.Schwartz):Wade’s 7th edition and recent English Administrative Law,载《行政法评论》,1996年冬季卷,第48册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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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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