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83年中文版、蔡俊生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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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学灵在其《论“原始法律”》一文中正确地认为,在原始社会中存在着一个诸规范混合体,这就是原始禁忌规范,随后从中发展出来后来的法律、道德和宗教等规范,也认为可以从文化学的角度研究从原始禁忌向法律的发展。但其这篇87年发表的文章中并未提到85年在我国出版的谢苗诺夫的《婚姻与家庭的起源》一书,而正是后者提供了至今为止在我国能见到的关于原始禁忌问题的最详细研究和资料。因此,刘文虽然谈了原始禁忌的存在,但并没有说明原始禁忌本身是如何起源的。同时,刘文坚持应该把阶级意义上的法律与所谓原始法律作为两个不同性质的东西,没有分析两者的内在的共性因素,或许也不认为(至少是没有明确提出)应该把原始禁忌与后来从中发展出来的法律作为社会规范起源、发展的一个统一的历史过程来研究。(该文见《法学论文集》,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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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见《辞海》“禁忌”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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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选集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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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见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6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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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谢苗诺夫:《自然辩证法》第570—5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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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D.A.德斯伯里:《比较心理学》中译本84年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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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参见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115、134、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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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2][13][1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选集第29、30、8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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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转引怀特:《文化的科学》第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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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138页,《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原始社会形态》,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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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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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见刘学灵:《论“原始法律”》、林秉贤《社会心理学》,群众出版社85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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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苏)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中译本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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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1][22][25]《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79、70、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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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法)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第219—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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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参见蔡俊生:《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原始社会形态》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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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关于食物禁忌问题可参见《婚姻和家庭起源》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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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参见其为赵国华:《生殖崇拜文化论》书作的序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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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见《社会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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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0]怀特:《文化的科学》第297、302、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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