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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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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6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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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第41—42页,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  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第13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Margaret Allars,Managerialisrw and Administrative Law,Canberra Bulletin of Public:Administration,No16,October 1991.
[3]  美国学者塞缪尔·亨迁顿在其《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第83页(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中指出:“现代政体区别于传统政体的关键乃在其民众政治意识和政治介入的幅度”。
[4]  参见William N.Eskridge and Gary Peller,The New Public Law Movement:Moderation as a Postmodern Cultural Form,Michigan Law Review,Feb 1991.法律程序理论迷恋于程序正义,认为法院只需严格关注政府行为是否遵循程序而无需审查实质问题。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604页,人民出版社1973年出版。
[6]  在国内,关于“行政法律责任”概念主要有三种理解:(1)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相对一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承担的责任;(2)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3)认为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并举,是指任何人(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都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以为第三种观点更全面、更可取。
[7]  [8][9]参见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中“论依法行政原理”,三民书局,1980年。城氏又言:“各国之运用该原理容或有所歧异,其精神应无二致,即使行政之作用有较为客观之法规范可循,以防止行政权之滥用,实质确保人民之权利,同时亦避免消极束缚行政之反作用,务求保持相当之效率性,以符合现代行政之任务。”
[8]  参见(美)施瓦茨:《行政法》第6—7页,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由于当代复杂社会的需要,行政法需要拥有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集合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规章的机关出于对付集中的经济权力的需要”。
[9]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三章第五节“行政合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日)皇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第十章“行政指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0]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第953、97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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