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之“经济法条”,第327页,中国大百科全书1984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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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新编经济法学》,刘文华主编,1993年5月高等教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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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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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王克稳《经济行政法论》一文认为“经济法”不过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法律幻觉而已。载《法律科学》199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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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关于承包制的文章,据初步统计竟达1,500多篇,似乎成绩斐然,其实恰恰说明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肤浅。转引自孙苏《经济法学发展漫谈》,载《经济法制》1994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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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这里的“市场失灵”泛指对某些社会经济问题,市场机制不具备该方面的调节功能(市场缺陷);或者由于市场结构、秩序的紊乱,导致本来具备的调节功能丧失(市场失调);或者由于市场机制自身属性,不能进行充分有效的调节(市场局限)。如“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的供给、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公正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以及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稳定增长等。相应地,“宏观调控”泛指政府为补救上述“市场失灵”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参见《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马洪主编,中国发展1993年10月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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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些法律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如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兼容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但这是暂时的。如民事诉讼法已有初步统一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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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民”一词源出古罗马法,当时指罗马公民,即享有完整人格权的自由民,这里借指政府以外的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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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807年《法国商法典》遵循商行为主义,可以认为是“为经济立法”思想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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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1款规定,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重要事项需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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