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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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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6 

消费者的获取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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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肯尼迪在1962年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命令》(或称《总统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白皮书》)中提出的消费者权利还包括: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权利,对商品进行自由选择权利,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
[2]  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提出的其他消费者权利主要是获得必需的物品和服务以维持生存的权利;获得公平的价格和选择的权利;获得安全的权利;获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等。
[3]  除信息偏在外,法律经济学家一般还认为垄断、公共物品和外部经济也是导致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
[4]  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为三位对策论专家,即美国的约翰·纳什(J·Nash)、约翰·豪尔绍尼(J·Harsanyi)和德国的莱因哈特·泽尔滕(Reinhard Selten)。他们在把对策论运用于经济分析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5]  纳什均衡的概念由纳什提出,它是局中人各自对策交互作用的结果。纳什均衡是指这样的一种状态:参与对策的任何一方,尽管没有达到自己的最优决策,但却不可能单方面地改变已形成的结局而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
[6]  消费者主权(Consumer Sovereignty)理论,一般被认为是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依据该理论,消费者具有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的最高权力,因为其偏好会影响到产品的销路和价格,就象政治市场上的选民投票一样。
[7]  或译作《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作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The set of Multilaterally Agreed Equitable Principles and Rules for the control of RBP),它于1980年由第35届联大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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