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魏定仁主编:《宪法学》(律师专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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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日)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补订,董瑶舆译:《日本国宪法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5月版,第661—6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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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良光主编:《印度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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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萨孟武著:《政治学》,台湾三民书局印行,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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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3月版,第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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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陈斯喜著:《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第14页。作者列举了学术界提出的两种方案,本文引用的是其中一种,另一种方案是:“只对中央专属立法权作出具体列举,对地方的立法权限维持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规定,不作进一步的具体列举。”(陈斯喜所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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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见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宪法资料选编》第二辑,“曹锟宪法”第22—25条;《太原扩大会议约法草案》第55—56条;《中华民国宪法》第107—110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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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2]参见《中国法制报》1997年4月13日第一版:严肃立法是严肃执法的前提——政府法制工作座谈会综述(记者 万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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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5年第三号第19页至20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通知》(高检发(1995)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3年第一号第28页至29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高检发(1992)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2年第四号第21页至29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张思卿副检察长卞耀武副局长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现场会上的讲话的通知》(高检发(199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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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见蒋碧昆编著:《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法律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185—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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