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标题 作者
关键词 摘要

OALib Journal期刊
ISSN: 2333-9721
费用:99美元

查看量下载量

相关文章

更多...
中外法学  1999 

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

Full-Text   Cite this paper   Add to My Lib

Abstract:

References

[1]  [24][25]参见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第127—129页、第108—112页、第115—124、143—156页。
[2]  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第18—21页。
[3]  参见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71页。
[4]  参见陈少英:《试论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法学家》1996年第4期,第68—72页;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第135—143页,该书认为,从广义上说,不仅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也是平等的
[5]  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国别性”相当明显,与其称之为“国际税法”,不如称之为。某一国的国际税法。参见何江主编:《法学知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87页。
[6]  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7]  参见张少瑜:《二十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综述》。《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第157页。
[8]  刘隆亨:《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筹备工作的报告》,《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第3页。
[9]  参见吴志攀:《税法立法与执法中的五个观念》,载《税法论文汇编》(一),第1—6页。
[10]  参见董开军:《论工资、税款的优先权问题》,《政治与法律》1992年第3期,第20一22页。
[11]  参见张守文;《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第42—48页。
[12]  见扬小强:《论税法对民法债权保障制度的移用》,《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第43—46页。
[13]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页;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第18卷第6期,第60页;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17页。
[14]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原注。
[15]  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第17页;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第58页。
[16]  参见宋德安、邢西唯:《论“依法治税”——从契约论角度看国家分配论之不足》,《人文杂志》1996年第1期,第62—66页。
[17]  参见则隆亨:《中国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3—75页。
[18]  参见谢怀拭:《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载《以法治税简论》,第150—157页。
[19]  参下各原则均引自各税法学教材,不再一一标明出处。
[20]  此处“立法”指其动态上的意义,即法律的制定。
[21]  刘剑文:《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第20—24页。
[22]  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第57、58—59页。
[23]  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24]  多数学者意见大致相同的,不再一一表明出处,只对持少数意见或独特见解者,标明出处。
[25]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174—175页。
[26]  有学者对“纳税义务人”称谓的原因作了较为深层次的剖析,认为“恰恰是这样一个称谓或概念,使得整个税收法制难脱不幸的境地”。参见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135页。
[27]  参见张永福、孙静:《纳税人的权利》,《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第31—32页;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178页。
[28]  参见首闻:《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第26—31页。
[29]  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第83—85页。
[30]  [22]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页、第175—177页。
[31]  参见罗玉珍主编:《税法教程》,第28—29页。
[32]  此处“立法”包括两方面意义:一为“静态”之法律规范;二为“动态”之法律制定。
[33]  参见刘剑文、李刚:《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税务研究》1998年第6期,第63—64页。
[34]  参见杜萌昆:《关于对制定税收基本法问题的研究》,《税务研究》1995年第12期,第33—35页;林雄:《起草税收基本法总则需要考虑的若干问题》,《深圳特区法制》1996年第2期,第21—24页;刘隆亨等:《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具备的特征》,《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第10—11页;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第21—25页;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
[35]  参见汤贡亮:《关于推进税收立法体系的思考》。《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11—15页。
[36]  参见王景;《关于建立税务法院、税务律师和税务警察的探讨》,《税法研究)1997年第l期。第36—39、43页,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第214—240页。
[37]  参见许建国:《重塑双方体税制体系》,《涉外税务》1997年第7期,第22—24页;李欣:《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看跨世纪的中国税制》,《涉外税务》1997年第6期,第17—18页;白景明:《加强直接税体系建设成为税制结构改革的重点》,《涉外税务》1996年第10期,第23—25页。
[38]  见史玲、陶学荣:《试诉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财金贸易)1997年第4期,第24—26页。
[39]  参见叶子荣、陈文梅:《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1997年第6期,第56—58页。
[40]  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2版,第8—9页。
[41]  参见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页。
[42]  陈安:《国际税法》,鹭江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8页;参见罗晓林、谭楚玲编著:《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175页。
[43]  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10—11页。
[44]  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第13—14页。
[45]  参见邓建煦、刘文珠:《涉外税法与国内税法、国际税法的比较》,《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第40—42、45页。
[46]  参见严振生:《税法新论》,第35—36页;严振生编著:《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5页;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则》,第19—21页;以及各国际税法学教材和著作。
[47]  参见刘隆亨:《中国税法概念》(第三版),第64页。
[48]  见张勇:《国际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Full-Text

Contact Us

service@oalib.com

QQ:3279437679

WhatsApp +861538708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