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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9 

南京国民政府对西方社会本位民事立法思想的继承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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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外宣言书》,《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卷,10页。
[2]  《地方自治实行法》,《孙中山全集》第5卷,221页。
[3]  《在广东省教育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491页。
[4]  《在黄浦军官学校的告别演说》,《孙中山全集》第11卷,269页。
[5]  《在桂林对滇赣粤军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6卷,27页。
[6]  胡汉民:《社会生活之进步与三民主义的立法》。《革命理论与革命工作》,民智书局,1932年版。以下胡汉民文章皆引自本书。
[7]  胡汉民:《我们的民法乃是以王道精神采取最新法例,保存良好习惯》。
[8]  [11]胡汉民:《民法物权篇的精神》。
[9]  史沿宽:《民法总论》。台北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15页
[10]  (美)引自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第213页。原文未注明该法学家名。另:“189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就已提出“能前是财产的高价值和人的低价值,现在是人的高价值和财产的低价值。’”庞德:《法理学》第1卷,美国西方出版社1959年版,第429—430页。
[11]  [13]胡汉民:《民法物权编的精神》。
[12]  (美)格兰特·吉尔莫著·曹士兵等译:《契约的死亡》,载《民商法论丛》,第3卷,第199页。事实上,这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契约在西方社会没有也不可能死亡,除了对社会重大利益及公共政策着眼点方面的私人商业活动受到部分的限制之外,一般的经济主体对普通的商业活动及其私有权利仍不受拘束,缔结契约时仍享有完整的自由。1981年哈佛大学的查理斯,弗冒德在其Contract as Promise一书中调,契约法庞大复杂,并未死亡,不能对契约中的某些缺点加以攻击,就认为契约法已经完结。参见Charles Fried,Contract as Promise,Harvard University,1981: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13]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第209页。另有人认为。美国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开始的时间是在二十世三十年代以后。参见由嵘:《外国法制史》,第53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版。
[14]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第20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5]  《民法总则编立法原则》,转引自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第377页。台北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6]  《胡汉民先生年谱表》,第273页。(台)正中书局,1961年版。
[17]  [20]胡汉民:《民法债权编的精神》。
[18]  [22][23][24]胡汉民:《民法债权编的精神》。
[19]  绝对责任原则对侵权行为采取的处理原则是: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必须负责。
[20]  现代侵权责任中的严格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同义。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是普通法中的术语,在大陆法系中称为无过失责任(No—Fault Liability)。
[21]  参见李仁玉著:《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
[22]  梅特卡夫:《英国法的一般原理》,第236—237页,1976年英文第10版。转引自由蝾:《外国法制史》,第538页。
[23]  胡汉民:《民法债权编的精神》,《革命理论与革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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