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文引用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条款请看《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条文》(1997年,日本法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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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拙译:《民事诉讼法》(新版)第127页别注《提出文书命令和提出文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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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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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第114页至第119页(1996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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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拙译:《民事诉讼法》(新版)《附录》《日本人事案件程序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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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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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沈宗灵著:《比较法总论》第131页至第132页(198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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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拙译:《民事诉讼法》(新版)第68页别注《在历史上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交错》(1995年3月、法律出版社);兼子一著:《实体法与程序法》第1页(1957年,日本有斐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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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季立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一一参加法社会学国际协会第31届学术大会之后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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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文引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条款请参看拙著:《美国民事诉讼法》一书附录第191页至299页《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1996年7月,经济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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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文引用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条款请参看谢怀轼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84年,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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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拙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第106页至第116页(1996年7月,经济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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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浜野惺等著:《美国民事诉讼的运作》第105页(1994年,日本法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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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第11月,上海译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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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36(1994年2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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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第122页1994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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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第525页(198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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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第469页(198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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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拙译:《民事诉讼法》(新版)第107页(1995年,法律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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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第24页(1996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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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第284—285页(1997年,湖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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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拙译:《民事诉讼法》(新版)第68页(1995年,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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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新编》第95页至917页(1992年.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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