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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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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7 

试析民国时期律师的消极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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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就内容而言,1912年《律师暂行章程》受中国传统因素的影响已然存在。例如,受传统的重男轻女因素影响,规定充任律师者,必须为男子,女子不得任律师,在对律师的司法机构、律师公会双重监督、管理机制中,削弱律师公会的行业自治程度、加强司法机构对律师的直接控制等。后者对于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发展、定型产生重要影响。
[2]  《律师应守义务》,《法令大全》第八类,《司法》。
[3]  《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
[4]  《律师惩戒会暂行规则》,《法令大全》第八类,《司法》。
[5]  《律师暂行章程》(1920年4月19日修正),《法令大全》第八类,《司法》。
[6]  《律师法》,《中华民国法规大全》。
[7]  《中华法学杂志》1934年第五卷第3号。
[8]  《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现行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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