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文系作者受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和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共同邀请,于1996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在香港城市大学作访问学者期间所作研究的成果之一。在此,谨向法律教育信托基金和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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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作者所知成立时间最早的裁判机构是1945年10月22日成立的租赁审裁处(The Tenancv Tribunal)。1947年立法局通过《业主与租客条例》(香港法例第7章)。租赁审裁处的职能现已移至1982年正式成立的土地审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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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唯一的例外是港岛花园道圣约翰大教堂所在地段。以前香港大学曾对薄扶林道该校所在地段享有永久业权,但已于1926年交回香港政府,改批租期九百九十九年。由于历史的原因,港府对九龙寨城没有治权,但经中英协商,港府已对九龙寨城进行拆迁,在原址上兴建了中国园林风格的九龙寨城公园。参见杨奇主编:《香港概论》(上)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335页;鲁金著:《九龙寨诚史话》,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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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见文思成著:《香港政府与施政架构》,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80一82页。 [5]参见香港法律援助署1994及1995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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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见《以宽容的态度处理香港原有法律》,载1997年2月6日香港《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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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宣布,《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2条第(3)款有关该条例的解释及应用目的的规定,第3条有关“对先前法例的影响”和第4条有关“日后的法例的释义”的规定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根据人权法案条例对《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51章)和《公安条例》(香港法例第245章)所作的重大修改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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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上区分也不绝对,两类审裁处仍有融合、相通之处。也许对两类审裁处的性质进行严格区分并无很大实际意义,只要对裁决不服仍有司法救济手段即可。普通法正具有这样的特点。但本文既然是研究香港的行政救济制度,依大陆学者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宜作出一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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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香港申诉专员年报》第8期(1996年)开端“申诉专员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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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陈弘毅:《论香港法院现有的管辖权》,载《香港法律与香港政治》,(香港)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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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截目到1997年2月底,香港共有条例640多项,附属立法1160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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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史深良:《香港政制纵横谈》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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