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梁任公先生对三期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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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典型例子就是光绪六年(1880年)由同文馆刊行的《法国律例》。该书为法国《拿破仑法典》的中译文,由同文馆教习、法国人毕利干翻译。因没有对应的法律词汇,使人无法阅读。参见拙作《法国民法典的三个中文译文》,见1993年《比较法研究》第七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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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前述黄遵宪所译日本《治罪法》和《刑法》,即由博亚梭纳起草,经过修正而成。见1992年日本法政大学出版局版《法律学的夜明珠法政大学》(《法律学の夜明けて法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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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学的夜明珠法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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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中文版《中国人留学日本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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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笔者不敢肯定这本法律字汇是日本近代最早的法律辞书,但从翻译和编纂新法的时间看,最少可以说这本字汇是早期辞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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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藤惠秀先生也说:“日本人借汉字制作新语时,有时用中国成语的字汇;然而新语却不含这个成语原来的意义,只当作包含一种新鲜意义的词语使用”。例如,日本人所制作的“文学”一词,是借用中国成语“文章博学”的字汇而成的;维新以后,这个词汇在日本被用来代表西洋所谓literature的意义。又如“革命”一词,来自汉文“革天命”;“革命”原是革天之命的意思。但是,在维新以后的日本,这个词汇被用来表示人民推翻旧政府的revolution的意义。参见《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三联书店1983年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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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见注[7]前揭书第281一至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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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见注[7]前揭书第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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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转引注[7]前揭书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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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同文馆题名录》光绪五年(1879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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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9世纪70年代创办的上海格致书院,以教授西学为任,设置天文、地理、化学、物理、医学、地质等实学,社会科学阙如。但是,据王尔敏《上海格致书院志略》之特课季课题称表,不但有“商贸利权”、“国际现势”、“社会救济”等类的课题,而且有刑律之题。如刘坤一课题:“西国用律师,判断两造,权与官埒。此中国所无也。中西律例异同得失安在?能详悉言之欤?”吴引孙课题:“中外各国刑律轻重宽严异同得失考。”俨然是比较法学范围内的问题。该书院如果不讲习法学,此类问题,学生显然无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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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皇朝经世文新编》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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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丁家立,1882年来华,先在山西传教,后到天津开办中西书院,自任院长,为李鸿章的儿子、孙司一些大买办教习英文,与盛宣怀过从甚密。由盛提名担任总教习,兼任北洋留美总监督。1902年,又被袁世凯委任为直隶全省西学督导。1908年袁世凯失势,才脱离北洋大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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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档案。《教育部报告民国十九年度高等教育概况》。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一)页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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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林文德(Allem,Edgar Pierce)美国传教士林乐知的儿子。1900年在美国大学毕业后,到上海执业律师。1903年任天津北洋大学堂法学教授兼在天津执行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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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宣统三年三月十五日《学部奏山西西学专斋整理办法片》云:“此次专斋之法律矿学两班毕业,所送讲义皆译成中文,程度尚浅,且有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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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905年,添设法政预备科,即于师范生中以曾习法文及各国文字者挑选40人,请法国教习授以普通法律,为法科之预备。参见《直隶教育杂志》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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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学部奏筹办京师分科大学并现办大概情形折》,见《大清教育新法令》第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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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当时毕业考题,可见知识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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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蔡元培《大学改制之事实及理由》说:“北京大学各科以法科较完备,学生人数亦最多,具有独立的法科大学的资格”。见《蔡元培教育文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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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北洋、山西、东吴,为英美式教育,北京大学和朝阳大学介于两者之间。专门法政教育,则几乎为日本学者所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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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汪庚年氏编《京师法律学堂讲义》(1911年5月京师法学汇编社发行)共22册。注明讲授人姓名有:冈田朝太郎:法学通论、宪法、行政法、大清刑法总则、大清刑法分则、大清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松冈义正:民法总则、物权法总论、债权法各论、亲族法、相续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志田钾太郎:商行为法、会社法(即公司法)、手形法(即有价证券法)、船舶法(即海商法)、国际私法。岩井尊文:国法学、国际法。小河滋次郎:监狱学、大清监狱律。另有理财学、经济学未注讲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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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该书开列职员名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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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910年,奏改法政学堂章程,将过去的“造就完全法政通才”这一宗旨,改为“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由培养通才变为培养专才,表明该校由理论型改为实用型。本此宗旨,学科变为正科、别科。取消预科和讲习科。正科分法律、政治、经济三门,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课程设置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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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据陈翊林《最后30年中国教育史》;1917年,全国法校计32所,在校学生8803人,毕业人数3634人。数字与《行政纪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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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蔡先生是这样描述这一时期的学界的:“今日中国之法学界乃过去历史之结晶,留日出身者支配整个法学界为时较早且久。人事关系中,自不免于暗种几种恩怨。兼之,若干研究法英美的杰才之得意于法学界,较之在其它任何方面为落后,其对于日本出身者之由蔑视而不快,由不快而憎恶,积渐至于形成变态的复仇心理,亦绝非绝不可能。于是法学界成为有好恶而无是非,有感情而无真理,有师生而无道义,有滥权而无理性,有压抑而无公道,有权力而无道德,有关系而无学问,有专制、垄断与欺瞒而无民主、法治与诚实。于是钩心斗角,各显神通。于是各霸一方,自立门户。于是一朝得志,倒行逆施。于是青天白日中,黑暗如漆。于是无政府之状态以成”。愤慨之词颇有过激之嫌。当日学界是否如此,姑不妄论。但是,学界内部之争斗,恐怕不能掩饰。蔡先生之论,使我想起清末沈家本先生对门户之见的规劝,看来,门户之争,自近代法学产生之日起,即不能免。门户之争,如果争的是学术,无可厚非。沈家本先生当年就这样认为:旧有旧之是,新有新之是,学术上的门派之争无可厚非。怕的是利禄为心。这样的门户之争便毫无意义了,不但无意义,而且丧失了法学的人格,丧失了学者的人格。法学和法学者都丧失了人格,法学又怎么能成其为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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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蔡先生对这三个怪物批判说:“法学界人士对于每一新人首先要同的是什么资格?那国留学?懂得几国文字?什么学位?这个人的学问和报酬等等之评价,常常完全决定在这几个条件上面,学问本身不必再问——问了怕也未必真识货。……不从学问推论学位资格,而从资格学位推论学问,这是倒转了真理,是形式主义。在形式主义的支配下,法学不贫困是偶然的。因而被人看不起,却是内在的必然性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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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北京法学会之发展》,见《法政杂志》第二卷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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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沈家本《法学会杂志序》说:“近世纪欧洲学者孟德斯鸠之伦发明法理,立说著书,风行于世。一时学者递衍,流派各持其是,遂相与设立协会推寻,新理日出,得以改革其政治”。认为到学在前,立法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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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这次沈阳会议上,中国近代有无法学成为一个热题。笔者认为,中国近代有法学。但是,基本上没有自己的法学,即没有中国人用中国语言,以中国传统、中国社会为背景,融合中外法理,阐述中国近代法的法学。这个问题很大,本文无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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